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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 *** 保留房屋測繪資質

2024-04-26 云南測繪資質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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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測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云南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國家、省、市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昆明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基礎測繪、專業測繪管理工作。

云南省昆明市政府保留房屋測繪資質

市屬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轄區內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昆明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三條 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國家基礎測繪、各有關部門從事的專業測繪及城市測繪活動和使用本市轄區內的測繪成果、成圖的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從事國家基礎測繪活動,必須按國家基準,國家統一規劃和統一技術標準執行。

從事專業測繪應采用國家測繪技術標準或者國家專業部門頒發的部頒技術標準。在城市規劃區進行非城市測繪的有關專業測繪時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采用城市統一基準;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外進行專業測繪時,必須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城市測繪應采用國家建設部頒測繪技術標準及關國家標準和昆明市城市測繪的“五個統一”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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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標系統”和“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

二、統一技術標準,采用《城市測量規范》和國家標準圖式及昆明市有關測繪技術補充規定;

三、昆明市地形圖統一分幅及編號;

四、城市測繪資料統一質量監督、檢查驗收和管理;

五、《城市測繪資格》統一認證;第五條 城市測繪——是專業測繪之一,是指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基礎地理信息而測繪的總稱,執行國家建設部頒技術標準。

城市測繪主要內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測量、城市高程控制測量、城市地形測量、城市航空攝影與遙感測量、城市系列地形圖編繪及制印、城市工程測量(城鎮規劃定線測量、征地撥地界址測量、城市工程測圖、市政工程測量、建(構)筑物定位測量、地下管線測量、地下人防工程測量、城市地下鐵道及地下工程測量、城市環境保護工程測量、水下地形測量、城市地殼形變測量、建(構)筑物沉降與形變測量、城市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各種專題地圖的編繪制印、城市權屬界線測量(城市房藉界址點測量)、城市(鎮)地藉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量等。

城市測繪必須由取得城市測繪資格的專業測繪隊伍承擔。第六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依法測繪的人員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昆明市基礎測繪與城市專業測繪規劃分別由市及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

市及所屬各縣(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 *** 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地藉測量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九條 我市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測繪規劃及片區建設工程竣工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

全市、縣(市)性的綜合管網圖,根據各專業管線測繪成果、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繪與管理。第十一條 房藉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編制。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城市專業測繪指令性項目,實施費用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

未列入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的測繪項目,實行有償服務,按國家測繪局制定的現行《測繪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三條 縣(市)級基礎測繪管理及城市專業測繪管理限額為:地形測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應的加密控制測量、及縣級重點工程和小型工程測量。第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已有基礎測繪成果、成圖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會提供使用;對市級(含市級)以下各單位使用基礎測繪資料進行歸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秘密級以上的測繪資料進行保密檢查。

對城市專業測繪資料實行統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術設計方案審批、測繪成果、成圖質量監督與檢查驗收。

云南瀚哲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樣?

云南瀚哲科技有限公司是2011-08-01在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區科高路云銅康柏爾大廈A幢第14層。

云南瀚哲科技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530100579812509Q,企業法人鄧昌軍,目前企業處于開業狀態。

云南瀚哲科技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地理信息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及咨詢服務;農業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及咨詢服務;計算機系統集成及綜合布線;計算機軟件的開發及技術咨詢;經濟信息咨詢; *** 工程設計與施工;市場營銷策劃;檔案數字化加工、檔案整理及加工、檔案掃描、檔案管理;按《云南省土地登記 *** 機構登記證書》、《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范圍和時限開展經營活動;電子產品、數碼產品、通訊設備的研究、開發及銷售;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建設、管理;網頁設計、平面設計、裝飾裝修設計;樓宇自動化系統、智能化系統工程服務;國內貿易、物資供銷;農副產品的加工;預包裝食品的生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在云南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4038162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1000-5000萬 和 100-1000萬 規模的企業中,共11628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于一般。

云南瀚哲科技有限公司對外投資0家公司,具有12處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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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 *** 關于廢止部分 ***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昆明市人民 *** 令

(第104號)

《昆明市人民 *** 關于廢止部分 ***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 *** 第1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張祖林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昆明市人民 *** 關于廢止部分 ***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為了維護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市 *** 對現行有效的 ***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 *** 決定廢止下列 *** 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昆明市城鎮私有房屋修繕規劃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復〔1990〕4號

說明:所依據的上位法已廢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代替。

2.昆明市內河航道、碼頭、渡口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復〔1990〕34號

說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復〔1993〕60號

說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457號)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4〕31號

說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護條例》代替。

5.昆明市貫徹《云南省民族鄉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5〕24號

說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訂施行的《云南省民族鄉工作條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裝民用水表、電能表、煤氣表強制檢定管理規定

發文字號:昆政復〔1995〕30號

說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關于住宅建設中對電能表等計量器具安裝使用前實施首次強制檢定的通知》(質技監量發〔1999〕230號)代替。

7.昆明市貫徹《檔案法》實施細則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5〕84號

說明:已被2010年5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檔案條例》代替。

8.《城市供水條例》昆明市實施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復〔1996〕12號

說明:已被2009年7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代替。

9.昆明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8〕21號

說明:已被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代替。

10.昆明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和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8〕35號

說明:已被2010年6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代替。

11.關于加強我市機動車維修交易停存的治安管理規定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9〕18號

說明:已被1999年3月25日施行的《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第38號令)代替。

12.昆明市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昆明市人民 *** 令第26號

說明:已被2008年5月29日施行的《云南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限制和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實施意見的通知》(云政辦發〔2008〕88號)代替。

13.昆明市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發文字號:昆明市人民 *** 令第28號

說明:已被2007年6月1日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和2006年11月22日施行的《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監察部、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1號)代替。

14.昆明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昆明市人民 *** 令第39號

說明:已被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代替。

15.昆明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發文字號:昆明市人民 *** 令第60號

說明:已被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代替。

16.昆明市煤氣輸配工程中、低壓干管建設集資實施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發〔1983〕190號

說明:主要內容與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不相適應,且已被2005年6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代替。

17.關于加強晉寧縣古生物化石保護的通告

發文字號:昆政發〔1987〕147號

說明:已被2007年12月29日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2002年10月1日施行的《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3號)代替。

18.昆明市人民 *** 關于滇池封湖禁漁的通告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0〕21號

說明:已被2004年9月21日施行的《昆明市人民 *** 關于滇池封湖禁漁的通告》(昆政通〔2004〕40號)代替。

19.昆明市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試行)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0〕203號

說明:已被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2008年修訂施行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代替。

20.昆明市人民 *** 治理滇池集資通告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3〕46號

說明:適用期已過,管理體制和資金管理模式發生變化。

21.對《關于貫徹〈昆明市限制養犬的規定〉若干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發文字號:昆政復〔1996〕4號

說明:已被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養犬管理條例》代替。

22.昆明市安居工程實施方案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6〕10號

說明:調整對象已消失。

23.昆明市公有住宅售后維修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6〕9號

說明:已被2007年10月1日修訂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和2008年2月1日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代替。

24.昆明市人民 *** 關于設立昆明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的通告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7〕40號

說明:適用期已過,管理體制和管理模式發生變化。

25.昆明市人民 *** 關于改善投資環境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服務管理的規定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8〕12號

說明:已被2003年12月4日施行的《云南省人民 *** 關于改善投資環境的意見》(云政發〔2003〕180號)代替。

26.昆明市人民 *** 關于在高考期間嚴格控制噪聲污染的通告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8〕58號

說明:已被2007年7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昆明市人民 *** 關于進一步加強中、高考期間噪聲和交通管理的緊急通告》(昆政通〔2005〕21號)代替。

27.昆明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投訴工作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8〕63號

說明:已被昆明市行政問責系列制度代替。

28.昆明市市級預算外資金統籌管理暫行規定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8〕11號

說明:已被2001年出臺的《昆明市人民 *** 關于印發〈昆明市市級預算外資金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昆政發〔2001〕70號)代替。

29.昆明市人民 *** 關于禁止銷售和使用車用含鉛汽油的通告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9〕33號

說明:適用期已過。

30.昆明市人民 *** 關于加強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9〕58號

說明:已被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代替。

31.昆明市人民 *** 關于加強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通知

發文字號:昆政發〔2000〕42號

說明:已被2004年6月29日修訂施行的《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和2010年7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昆政辦〔2010〕144號)代替。

32.昆明市人民 *** 關于取締戶外印刷品廣告和加強沿街出售報刊管理的通告

發文字號:昆政發〔2000〕52號

說明:已被2005年3月25日修訂施行的《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和《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代替。

33.昆明市文化站工作規則

發文字號:昆政復〔2000〕44號

說明:已被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鄉鎮綜合文化站管理辦法》(文化部第48號令)代替。

34.昆明市關于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實施意見

發文字號:昆政發〔2001〕16號

說明:適用期已過,按照現行國家政策執行。

35.昆明市鄉(鎮)行政事業單位零戶統管試行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發〔2001〕29號

說明:已被《云南省人民 *** 關于深化鄉鎮財政預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見》(云政發〔2008〕69號)和《昆明市人民 *** 關于全面推進鄉鎮財政預決算管理方式改革的意見》(昆政發〔2009〕20號)代替。

36.昆明市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發〔2001〕73號

說明:已被2007年施行的財政部、國土部《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代替。

37.昆明市人民 *** 關于加強交通規費征收管理的通告

發文字號:昆政發〔2002〕39號

說明:調整對象已消失。

38.關于昆明城市道路綜合管線規劃建設的實施意見

發文字號:昆政復〔2003〕95號

說明:已被2009年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管線管理辦法》代替。

39.關于加強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通告

發文字號:昆政通〔2005〕24號

說明:已被2005年3月25日修訂施行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2009年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代替。

40.昆明市 *** 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昆政發〔2005〕12號

說明:已被2008年7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 *** 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云南省人民 *** 令第145號)和2009年5月3日施行的《昆明市 *** 投資建設項目預決算審計辦法》(昆政辦〔2009〕47號)代替。

41.昆明市人民 *** 關于加強森林防火的通告

發文字號:昆明市人民 *** 令第62號

說明:適用期已過。

42.昆明市人民 *** 關于舉行“無車日”活動的公告

發文字號: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4號

說明:已被2007年10月27日施行的《昆明市人民 *** 關于繼續開展“無車日”活動的公告》(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6號)代替。

43.昆明市人民 *** 關于滇池流域及安寧市地下水清理整頓的公告

發文字號: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14號

說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護條例》代替。

44.昆明市人民 *** 關于整治亂埋亂葬的公告

發文字號: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15號

說明:已被2010年4月7日修訂施行的《昆明市殯葬管理條例》代替。

45.昆明市打擊非法客運車輛經營行為規定

發文字號: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26號

說明:已被2009年1月1日修訂施行的《昆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代替。

46.昆明市人民 *** 關于禁止銷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泡沫塑料餐飲具的通告

發文字號:昆政發〔1998〕93號

說明:已被2005年4月1日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代替。

47.昆明市綠化責任制規定

發文字號: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22號

說明:已被《昆明市“一湖兩江”流域綠化建設管理技術規范》(昆明市人民 *** 公告第30號)代替。

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強化城市規劃管理,保障昆明市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云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昆明市城市規劃區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舉報。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昆明市城市規劃區,是指昆明市行政轄區內的下列五個區域:

(一)主城規劃區;

(二)重要風景名勝區;

(三)重要通道控制區;

(四)各縣(市)城及建制鎮城市規劃區;

(五)各類開發區。第四條 昆明市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舊區改建應當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則;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實施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強綠化,美化環境,防止污染,保護滇池,注重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二)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風景旅游資源,體現歷史文化名城特色和春城風貌;

(三)保護耕地,合理使用土地,節約用地;

(四)加強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市發展,方便居民生活;

(五)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防空、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第五條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昆明市人民 *** 確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昆明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研究昆明市城市規劃及發展的戰略和方針,協調解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第七條 市、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昆明市人民 *** (以下簡稱市人民 *** )批準的縣(市)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其它各項城市規劃。第八條 城市的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審核,報市人民 *** 審批。

在分期規劃基礎上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專業工程規劃和昆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集鎮規劃,由市、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官渡、西山兩區建制鎮的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

各縣(市)城市的詳細規劃和縣(市)屬建制鎮規劃,由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度,報同級人民 *** 審批,并報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項專業規劃,風景名勝區、開發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按有關規定報市以上人民 *** 審批。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應當由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編制城市規劃所使用的測繪資料,應當經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經批準后,由市、縣(市)、建制鎮人民 *** 向社會公布;經市人民 *** 批準的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建設和居住區建設的詳細規劃,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建設單位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需要進行局部調整的,由市、縣(市)人民 *** 審批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需要進行重大變更的,必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十二條 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標準、準則,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用地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用地申請后,應當在20日內給予答復。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報市人民 *** 審批: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一)、(二)、(三)、(五)項范圍內的建設用地;

(二)在昆明市城市規劃區外、行政轄區以內,建設項目總投資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用地;

(三)跨縣(市)、區的建設用地;

(四)各縣(市)城及建制鎮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的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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