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辦理流程和辦理條件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一、測繪資質申請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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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4.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二、測繪資質申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
納證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4.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5.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6.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7.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測繪資質申報流程
1.系統注冊
2.測繪資質申請
3.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4.準予決定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擬準行政許可,公示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準予行政許可后10個工作日內發證。
6.領取資質證書
云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編制出版管理云南省昆明市地圖獲得測繪資質,保證地圖編制出版質量云南省昆明市地圖獲得測繪資質,規范地圖市場秩序云南省昆明市地圖獲得測繪資質,維護國家的 *** 、安全和利益云南省昆明市地圖獲得測繪資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云南省昆明市地圖獲得測繪資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種公開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包括紙質地圖和數字地圖、多媒體地圖、網上地圖等電子地圖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的編制和出版,適用《條例》和本規定。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編制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州、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行、銷售、展示、登載地圖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 *** 規定的職責,負責有關專題地圖中專業內容的審核工作。第四條 編制地圖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
只編制示意地圖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第五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繪制。
在地圖上繪制地、州、市、縣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省人民 *** 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繪制。第六條 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普通地圖應當表示水系、地貌、交通、居民地、行政區劃、境界線等要素。
專題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與地圖使用目的相符。
地圖應當注明所使用地圖現勢資料的截止時間。第七條 地圖名稱應當與地圖所表現的內容相符。
地圖上的地名應當按照縣以上地名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標準地名注記。第八條 在普通地圖上不得刊登廣告。
在專題地圖上可以刊登廣告,但廣告版面不得超過專題地圖版面的四分之一。
在專題地圖上發布廣告的地圖編制單位,應當先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九條 出版以及展示未出版但繪有國界線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含圖書報刊插圖、示意地圖和登載地圖)的,在地圖印刷、制作或者展示前,應當按照《條例》和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地圖審核管理的規定,將有關材料和證明文件報送地圖受理審核部門審核。出版的地圖可以由編制單位送審。
送審材料中編制試制樣圖所使用的地理底圖涉及他人著作權的,應當附送著作權人許可使用的證明材料。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的地圖材料,需要轉報或者轉送審核的,應當自接到審核材料之日起7日內負責轉報或者轉送。第十條 引進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有關機構在本省展示涉及云南省行政區域的地圖,由引進單位比照第九條的規定送審。第十一條 廣告、商標、宣傳畫、電影電視畫面、圖書報刊中的示意地圖,由制作單位持單位介紹信和試制樣圖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即送即審程序辦理。第十二條 經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圖,編發相應的審圖號。審圖號有效期為兩年。兩年內再版,其界線畫法、內容及版面有改動的,應當按照原審核程序再次送審;無改動的,可以不再送審,但原送審單位應當在印刷前將樣圖一式兩份送原編發審圖號的部門備案。
審圖號期滿后需要繼續再版的,應當在期滿30日前向原編發審圖號的部門備案復審,重新編發審圖號。第十三條 地圖印刷企業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取得有關證照后,方可從事地圖印刷經營活動。
地圖印刷完成后30日內,送審單位應當將樣本一式三份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對違反地圖編制出版管理的行為,依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可以由地、州、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在引進的地圖展示前未送審試制樣圖等材料的,由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展示,對有關引進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云南省測繪工程院和昆明市測繪研究院哪個好
云南省測繪工程院。
云南省測繪工程院是事業單位。云南省測繪工程院(原云南省測繪局之一測繪大隊)成立于1975年,是云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直屬的全額事業單位,代表云南省 *** 進行國家基礎測繪工作,是首批榮獲國家甲級測繪資質并被國家測繪局授予“全國測繪質量表彰單位”的專業測繪隊伍,2002年在云南測繪行業率先通過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2002年被云南省委省 *** 授予“省級文明單位”稱號,2003年獲國家測繪局“全國測繪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005年被國家測繪局評為“四五”普法先進集體。
昆明市測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云南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國家、省、市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昆明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云南省昆明市地圖獲得測繪資質: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云南省昆明市地圖獲得測繪資質的基礎測繪、專業測繪管理工作。
市屬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轄區內云南省昆明市地圖獲得測繪資質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昆明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三條 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國家基礎測繪、各有關部門從事的專業測繪及城市測繪活動和使用本市轄區內的測繪成果、成圖的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從事國家基礎測繪活動,必須按國家基準,國家統一規劃和統一技術標準執行。
從事專業測繪應采用國家測繪技術標準或者國家專業部門頒發的部頒技術標準。在城市規劃區進行非城市測繪的有關專業測繪時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采用城市統一基準云南省昆明市地圖獲得測繪資質;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外進行專業測繪時,必須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城市測繪應采用國家建設部頒測繪技術標準及關國家標準和昆明市城市測繪的“五個統一”要求執行。
一、統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標系統”和“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
二、統一技術標準,采用《城市測量規范》和國家標準圖式及昆明市有關測繪技術補充規定;
三、昆明市地形圖統一分幅及編號;
四、城市測繪資料統一質量監督、檢查驗收和管理;
五、《城市測繪資格》統一認證;第五條 城市測繪——是專業測繪之一,是指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基礎地理信息而測繪的總稱,執行國家建設部頒技術標準。
城市測繪主要內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測量、城市高程控制測量、城市地形測量、城市航空攝影與遙感測量、城市系列地形圖編繪及制印、城市工程測量(城鎮規劃定線測量、征地撥地界址測量、城市工程測圖、市政工程測量、建(構)筑物定位測量、地下管線測量、地下人防工程測量、城市地下鐵道及地下工程測量、城市環境保護工程測量、水下地形測量、城市地殼形變測量、建(構)筑物沉降與形變測量、城市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各種專題地圖的編繪制印、城市權屬界線測量(城市房藉界址點測量)、城市(鎮)地藉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量等。
城市測繪必須由取得城市測繪資格的專業測繪隊伍承擔。第六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依法測繪的人員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昆明市基礎測繪與城市專業測繪規劃分別由市及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
市及所屬各縣(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 *** 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地藉測量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九條 我市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測繪規劃及片區建設工程竣工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
全市、縣(市)性的綜合管網圖,根據各專業管線測繪成果、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繪與管理。第十一條 房藉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編制。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城市專業測繪指令性項目,實施費用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
未列入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的測繪項目,實行有償服務,按國家測繪局制定的現行《測繪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三條 縣(市)級基礎測繪管理及城市專業測繪管理限額為:地形測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應的加密控制測量、及縣級重點工程和小型工程測量。第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已有基礎測繪成果、成圖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會提供使用;對市級(含市級)以下各單位使用基礎測繪資料進行歸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秘密級以上的測繪資料進行保密檢查。
對城市專業測繪資料實行統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術設計方案審批、測繪成果、成圖質量監督與檢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