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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劃

2024-05-10 云南測繪資質 20
A?AA?

測繪資質辦理流程和辦理條件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劃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劃

一、測繪資質申請基本條件

1.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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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3.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劃,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4.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二、測繪資質申請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劃,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2.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劃,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

納證明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4.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5.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6.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7.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三、測繪資質申報流程

1.系統注冊

2.測繪資質申請

3.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4.準予決定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5.公示期

作出擬準行政許可,公示5個工作日后(無異議),準予行政許可后10個工作日內發證。

6.領取資質證書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

1、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 質量管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3、檔案保密: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確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產、存儲、處理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的設備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 人員配備:大部分新資質申請需要配備25名人員,其中包括2名高級工程師,8名中級工程師以及15名初級工程師。

5、儀器設備: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所有權非本單位的、報廢的、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計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為了加強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促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保障有關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

法律、法規對國防、人民防空、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方面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下空間實行分層開發利用,堅持豎向分層立體綜合開發和橫向有關空間連通開發,優先用于防空防災設施、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各縣(市)區人民 *** 和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將地下空間普查及修(補)測、規劃編制、信息管理等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和信息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用地和不動產登記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空間工程建設和建(構)筑物交易、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

人民防空管理部門負責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涉及人民防空事項的有關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有關管理工作。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開發建設和運營管理地下空間。

第二章??? 規劃管理

地下空間規劃分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地下空間規劃應當根據地下空間現狀資料進行編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人民防空規劃、地下交通規劃、地下管線規劃、海綿城市建設規劃等專業規劃相銜接。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空間的發展戰略、豎向分層劃分、功能分區、地下交通體系、開發步驟、用地規模和布局,禁止、限制、適宜和重點建設區域范圍等有關內容。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確定的重點建設區域或者市、縣(市)區人民 *** 劃定的重要地塊,應當編制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結合地上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編制,也可以單獨編制。

地下空間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專項規劃,明確地下空間的功能定位、開發范圍、開發深度、連通方式等。

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規劃設計方案;涉及重點建設區域或者重要地塊的,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其中,結建地下空間工程應當與地面建筑工程一并編制規劃設計方案或者修建性詳細規劃。

建設單位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結建地下空間工程應當與地面建筑工程一并辦理,單建地下空間工程應當單獨辦理。

地下空間規劃條件應當明確地下空間的使用性質、建設范圍、建設規模、豎向深度利用要求、分層開發控制要求、出入口設置、地下建筑退界、連通通道方位等內容。地下空間分層開發利用的,應當明確共用出入口、通風口和排水口等設施。

地下空間用地規劃許可應當包括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等內容。

地下空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應當包括地下總建筑面積、使用功能、層數等內容并附圖。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提出的規劃許可變更申請,依法作出變更決定:

(一)因城鄉規劃修改而改變地塊建設條件,無法按照原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

(二)因歷史文化古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塊范圍和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照原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設過程中確需對原規劃許可進行變更的;

(四)因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確需對原規劃許可進行變更的;

(五)在不改變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前提下,確需變更原規劃許可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申請規劃核實時,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測量技術報告等有關材料。其中,測量技術報告應當包含基線復核、施工到地下建(構)筑物結構頂面標高過程中的跟蹤測量和施工完成后的竣工測量數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地下空間的使用納入國有建設用地管理。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土地使用權按照以下方式供應:

(一)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按照劃撥方式供應;

(二)商業等經營性項目,或者同一宗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土地有2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按照掛牌、拍賣或者招標方式供應;

(三)屬于地下交通、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項目附屬的商業等經營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土地,可以按照協議方式出讓給地下交通、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項目用地主體。

地下空間的使用可以單獨辦理土地供應手續,也可以與地表土地一并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研究土地立體空間基準地價,形成地表、地上和地下空間的地價體系,按程序報批后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實施以前,已建成屬于單建地下空間項目且符合城市規劃的,由項目主體辦理用地手續;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按照劃撥方式供應,其他用途按照協議方式供應。已建成屬于結建地下空間項目且按照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要求開發建設的,不再單獨辦理地下空間土地供應手續,地下空間土地使用權依法確定為地表建設項目主體。

經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超出宗地范圍但屬于連接通道等必要的交通或者安全設施的,可以按照劃撥或者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由于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 *** 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間并給予補償,地下空間權利人應當積極配合,依法提供便利。

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過程中,涉及的地表用地土地權屬及用地性質改變,或者開發利用后無法恢復土地原狀的,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征收、轉用手續;涉及的地表用地開發利用后可以恢復土地原狀的,應當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地下空間的使用年限參照地表土地使用權年限確定的有關規定,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別確定。

第四章??? 工程建設管理

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規定、標準和規范,遵循先規劃后建設、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設順序,服從規劃管理。

結建地下空間工程應當和主體工程一并進行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并按照要求報送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設計由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承擔,不得轉包或者肢解分包。

建設單位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地下空間工程施工。地下空間工程及地下配套設施應當同步建設,并一并申領施工許可證。

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應當保證地面及周邊現有建(構)筑物、市政設施、人防工程、水利設施、文物、古樹名木及地下管線等的安全,滿足地下空間對環境保護、防水排澇、安全和設施運行、維護等方面的使用需求,使用功能與出入口設計應當與地面建設相協調。

地下空間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對地面及周邊現有建(構)筑物、市政設施、地下管線、人防工程、文物、古樹名木、公共綠地進行必要的調查、記錄,制定可能造成損壞或者重要影響的應急預案和預防措施,開工前將保護措施告知有關產權人或者管理者,并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動態監測。地下空間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恢復地表原狀。

地下空間工程建設涉及地下連通工程的,建設單位、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者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履行地下連通義務,并確保連通工程的實施符合防火、通風、照明等有關規范要求。先建單位應當根據規劃要求和有關設計規范預留接口,后建單位負責后續地下連通通道建設。

對于軌道交通的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配套設施需要與周邊物業結合建設的,由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與周邊物業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協商解決。

鼓勵軌道交通規劃控制范圍、保護范圍內或者與軌道交通地下設施相鄰的其他地下空間工程,與軌道交通工程進行整體開發建設。

地下空間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下空間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地下空間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地下空間工程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地下空間工程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和工程維修檔案;做好日常維護和維修工作,確保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狀態;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災、水災、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種污染;承擔地下空間工程使用的安全責任,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地下空間使用權人和物業服務單位不得違法拆改、變動地下空間主體及承重結構,不得擅自改變地下建(構)筑物規定用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五章??? 信息管理

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實行集中統一、信息共享、服務社會、保障安全的原則。

地下空間信息與地上空間信息采用統一的經市人民 *** 批準的獨立坐標系統和高程基準。

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工作包括地下空間信息的收集、整理、入庫、更新、維護和共享使用,以及地下空間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維護與技術服務等。

地下空間信息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省、市保密工作的有關規定。

地下空間信息通過普查、測量、匯交等方式采集并進行更新維護。

地下空間信息普查、修(補)測活動涉及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地下建(構)筑物產權單位、管理單位、使用單位、建設單位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地下空間信息管理制度,并具體負責信息的普查、匯交、更新等工作。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規劃核實之前,( )將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數據標準規范的數據庫成果及相應技術文檔匯交至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地下空間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將普查成果和匯交資料及時納入系統,實時更新與動態維護,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信息系統成果資料。

第六章???? 權屬登記

地下空間建(構)筑物權利人可以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登記,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登記,按照人民防空有關規定執行。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下建筑物房屋產權實行分層登記原則,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以不動產單元為單位。

地下空間的不動產權利登記應當在登記簿及權利證書中規范記載地下空間有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違反本規定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過程中,對他人的建(構)筑物或者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本規定下列詞語的含義是:

(一)地下空間是指昆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地表(含江、湖等水體)以下的空間,包括結建地下空間和單建地下空間。

(二)結建地下空間是指同一主體結合地面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

(三)單建地下空間是指獨立開發建設的地下空間,其中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綠地、公共廣場等公共用地開發的地下空間也視為單建地下空間。

(四)地下空間信息是指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由城市規劃控制開發利用地表(含江、湖等水體)以下空間進行開發、利用和管理活動所產生的信息。

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外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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