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測繪資質要求
具有工程測繪乙級以上資質。根據浙江政務服務網的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人防測繪資質管理,鐵路義烏站綜合交通樞紐工程竣工測繪的資質要求為具有工程測繪乙級以上資質。竣工測繪是建設工程項目完工后云南省昆明市人防測繪資質管理,規劃管理部門對該項目進行驗收所需的技術資料,一般由具有國家測繪局認可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測量,管理部門依據測繪報告實地驗證,符合設計的通過驗收,頒發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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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第六章 附則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各級各類人防工程設施,包括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單建掘開式工程、附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及其內部設施、設備和地面口部配套建筑。第三條 人防工程實行統一指導,分級管理。其中,公共工程由各級人防部門按隸屬關系負責維護管理;單位工程由所屬單位維護管理;平時開發利用工程由使用單位維護管理。各級人防部門對各類人防工程管理負有檢查、監督、指導的責任。第四條 各有關部門要配合人防部門,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管理。計劃、規劃、城建部門在規劃和安排地面建設項目時,要注意保護人防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審發施工執照時,要核實建設項目或施工作業不能危及人防工程安全和有礙出入口、通風口的暢通。公安、消防部門要和人防部門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安全保衛和防火工作。第二章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第五條 新建竣工的人防工程,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驗收規定和質量評定標準組織驗收。各類人防工程均應按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程》進行維護保養,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人防工程檔案。第六條 人防工程竣工后,如發現滲水、漏水、下沉、裂變、塌陷等情況,管理單位應及時報告人防部門,并采取有效措施維修加固。知情不報造成損失的,后果由單位自負。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領導和有關人員責任。第七條 除暫時封閉的人防工程外,各類人防工程內部和孔口的各種設施都要定期進行檢查、清理、維修,做到工程結構完好;內部整潔,出入暢通方便;防護設施性能良好,各種器材無銹蝕損壞;風、水、電系統工作正常;防火、防倒灌措施及出入口管理門安全可靠。第八條 為保證人防工程的安全和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圍內開山采石、取土,或進行其它有損人防工程的采掘作業;
(2)不準在人防工程周邊100米范圍內建蓋易燃易爆和劇毒品倉庫;
(3)不準在人防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其它有害物品,確需存放的,要經公安和人防部門批準,并采取嚴格有效的安全措施;
(4)不準在人防工程上面修建水渠、水池及其它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設施;
(5)不準向工程內排放污水、廢氣;
(6)煤氣管道不準在人防工程內穿越;不經人防部門同意,其它市政管線也不準在工程內敷設和穿越;
(7)不準隨意改變或拆除工程內的防護設施和器材;
(8)不準破壞人防工程的孔口和偽裝設施;
(9)不準在工程孔口附近亂潑污水、便溺和堆放垃圾或雜物;
(10)新建地面建筑不準影響已建人防工程的出入口暢通。第九條 經市人防辦公室鑒定同意暫時封閉的工程;要在口部設置牢靠的管理門或采取臨時封堵措施,并定期檢查內部情況,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第十條 人防工程的有關數據、圖紙、資料,應按保密文件存檔保管。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進入工程內拍照或繪圖。未向外開放的人防工程,須經市人防辦公室同意,方可參觀。第三章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第十一條 凡已具備使用條件的人防工程,要貫徹平戰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投入平時使用。一時尚不具備使用條件的,要積極創造條件投入使用。
投入平時使用的工程,應根據不同的用途達到消防、衛生等有關的要求。第十二條 公共工程,由各級人防部門安排使用;單位工程在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的前提下,可由產權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使用,單位自用或出租均可。出租時應辦理協議或合同手續。
具備使用條件而本單位不使用或一年內不投入使用的工程,可由市人防辦公室統一規劃,調劑租讓給其它單位使用。第十三條 工程平時使用的經濟收入,由工程產權單位按人防工程使用費的有關規定安排。第十四條 凡平時擬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報市人防辦公室審批,取得人防工程平時使用憑證。第十五條 長期在人防工事內從事工作的人員,由使用單位根據地下工作特點,增發必要的勞保用品和保健費。第四章 人防工程的拆除和封填第十六條 未經人防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擅自拆除和封填人防工程。第十七條 封填、拆除人防工程的,要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并按以下不同情況處理:
(1)因結構損壞、無法修復而又危及地面建筑和道路的簡陋工程,經市人防辦公室鑒定同意、省人防辦公室批準,可列入報廢工程,由工程所屬單位申報拆除或封填。拆除封填費用由申報單位負責。
(2)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拆除的工程,由建設單位申報,經市人防辦公室核查、省人防辦公室批準后予以拆除,但需另行補建。達到防護等級的工程,按原工程面積補建;達不到防護等級的工程,補建面積為原工程面積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3)拆除后須補建的工程,在原址缺乏補建條件的,經市人防辦公室同意可易地補建。易地補建有困難或補建面積少于150平方米的,可繳納工程補償費由縣(區)或市人防部門按規定統建。補償費金額,按工程面積和質量狀況,參照拆除時的工程造價確定。
昆明市測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云南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國家、省、市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昆明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基礎測繪、專業測繪管理工作。
市屬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轄區內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昆明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三條 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國家基礎測繪、各有關部門從事的專業測繪及城市測繪活動和使用本市轄區內的測繪成果、成圖的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從事國家基礎測繪活動,必須按國家基準,國家統一規劃和統一技術標準執行。
從事專業測繪應采用國家測繪技術標準或者國家專業部門頒發的部頒技術標準。在城市規劃區進行非城市測繪的有關專業測繪時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采用城市統一基準;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外進行專業測繪時,必須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城市測繪應采用國家建設部頒測繪技術標準及關國家標準和昆明市城市測繪的“五個統一”要求執行。
一、統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標系統”和“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
二、統一技術標準,采用《城市測量規范》和國家標準圖式及昆明市有關測繪技術補充規定;
三、昆明市地形圖統一分幅及編號;
四、城市測繪資料統一質量監督、檢查驗收和管理;
五、《城市測繪資格》統一認證;第五條 城市測繪——是專業測繪之一,是指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基礎地理信息而測繪的總稱,執行國家建設部頒技術標準。
城市測繪主要內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測量、城市高程控制測量、城市地形測量、城市航空攝影與遙感測量、城市系列地形圖編繪及制印、城市工程測量(城鎮規劃定線測量、征地撥地界址測量、城市工程測圖、市政工程測量、建(構)筑物定位測量、地下管線測量、地下人防工程測量、城市地下鐵道及地下工程測量、城市環境保護工程測量、水下地形測量、城市地殼形變測量、建(構)筑物沉降與形變測量、城市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各種專題地圖的編繪制印、城市權屬界線測量(城市房藉界址點測量)、城市(鎮)地藉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量等。
城市測繪必須由取得城市測繪資格的專業測繪隊伍承擔。第六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依法測繪的人員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昆明市基礎測繪與城市專業測繪規劃分別由市及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
市及所屬各縣(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 *** 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地藉測量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九條 我市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測繪規劃及片區建設工程竣工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
全市、縣(市)性的綜合管網圖,根據各專業管線測繪成果、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繪與管理。第十一條 房藉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編制。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城市專業測繪指令性項目,實施費用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
未列入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的測繪項目,實行有償服務,按國家測繪局制定的現行《測繪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三條 縣(市)級基礎測繪管理及城市專業測繪管理限額為:地形測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應的加密控制測量、及縣級重點工程和小型工程測量。第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已有基礎測繪成果、成圖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會提供使用;對市級(含市級)以下各單位使用基礎測繪資料進行歸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秘密級以上的測繪資料進行保密檢查。
對城市專業測繪資料實行統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術設計方案審批、測繪成果、成圖質量監督與檢查驗收。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規范人民防空工程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實施對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防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組成。
第四條 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的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設計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
第五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依據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
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資質分類和分級標準
第六條 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分甲級、乙級。
第七條 人防工程設計資質標準
1、甲級
1一1資歷和信譽
(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 2)社會信譽良好,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 3)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業務6年以上,獨立承擔過不少于2項大型人防工程項目設計并已建成使用,無設計質量事故。
1-2技術條件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單位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筑、結構、防護和其他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均不少于2人,注冊防護建筑師1人、注冊防護結構工程師1人、注冊防護公用設備(暖通空調并防化)工程師1人、注冊防護公用設備(給水排水)工程師1人、注冊防護電氣工程師1人、注冊防護通信工程師1人。在未實行防護注冊工程師管理前,暫按防護專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3人,通信專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從事防化、隔震、電磁脈沖專業工程師(含)以上職稱分別不少于1人執行。
(2)計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設計經歷,且主持過大型人防工程設計不少于2項,具備注冊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在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筑、結構、防護專業的非注冊人員應在不少于3項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設計項目(其中大型工程不少于1項)中擔任過專業負責人。
(4)人防工程設計獲得過省級及以上國家人防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設計二等獎(含)以上獎項不少于2項,參加過國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設計標準、規范及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工作或行業的業務建設工作。
1-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計算機、專業軟件等必要的技術裝備及固定的工作場所。
(2)設計單位管理組織結構、標準體系、質量體系、檔案體系健全。
(3)設計單位應取得IS0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認證。
2、乙級
2-1資歷和信譽
(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 2)社會信譽良好,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2-2技術條件
( 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單位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筑、結構、防護和其他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均不少于1人,注冊防護建筑師1人、注冊防護結構工程師1人、注冊防護通信工程師1人。在未實行防護注冊工程師管理前,暫按防護專業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防化、通信、隔震、電磁脈沖專業工程師(含)以上職稱分別不少于1人。
( 2)設計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設計經歷,且主持過中型人防工程設計不少于3項,或大型人防工程設計不少于1項,具備注冊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 3)在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筑、結構、防護專業的非注冊人員應在不少于1項中型以上人防工程設計項目中擔任過專業負責人。
2-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 1)有計算機、專業軟件等必要的技術裝備及固定的工作場所。
( 2)有較完善的質量體系和技術、經營、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3)設計單位應按IS0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要求貫標。
第八條人防工程設計資質承擔業務范圍
1、甲級
承擔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的設計業務,其規模不受限制。承擔人防指揮所工程項目設計業務,還應具備相應的保密資質。
2、乙級
承擔人防工程中、小型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的設計業務。
第三章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應當向設計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日o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o
對公示結果有異議時,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條 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首次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法人、合伙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設計單位章程或合伙人協議;
(四)設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五)設計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任職文件、畢業證書、職稱證書及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設計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七)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明及個人業績材料;
(八)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注冊執業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及新單位的聘用勞動合同;
(九)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申請資質升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二)、(五)、(六)、(七)、(九)項所列資料;
(二)工程設計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三)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四)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設計單位工程業績和個人工程業績。
第十三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設計單位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時,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設計單位,
經審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設計單位法人、合伙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設計單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設計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首次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其申請資質等級更高不超過乙級,且不考核設計單位工程設計業績。
已具備施工資質的單位首次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其申請資質等級更高不超過其現有施工資質等級。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合并,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設計單位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準條件。
設計單位分立,分立后設計單位的資質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設計單位改制,改制后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五條辦理。
第十八條 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的設計單位,申請資質升級,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不予批準設計單位的資質升級申請:
(一)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的設計單位相互串通投標或
者與招標人串通技標承攬工程、工程設計業務的;
(二)將承攬的工程、工程設計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三)注冊執業人員未按照規定在設計文件上簽字的;
(四)違反人防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
(五)因設計原因造成過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六)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七)設計單位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八)無工程設計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攬工程設計業務的;
(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資質證書的;
(十)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人防工程設計業務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在領取新的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設計單位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人防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四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人防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設計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 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 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標準的行為。
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對設計單位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二十一條 人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含)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不得妨礙設計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設計單位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違法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的,其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人防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并依據設計單位的違法事實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報上級人防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取得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人防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人防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提出注銷資質的申請,交回資質證書。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
(二)設計單位依法終止;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上級人防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人防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人防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單位信用檔案信息。
人防設計單位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人防設計單位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設計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人防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該設計單位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人防主管部門予以撤銷資質。該設計單位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資質。
第二十九條 人防設計單位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人防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人防設計資質證書,由縣級以上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人防主管部門依法給予人防設計單位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人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初審通過;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取得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設計單位,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人防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 軍隊設計單位申請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注冊防護工程師是指取得國家執業注冊建筑師、結構工程師、公用設備工程師、電氣工程師資格后,依據國家人防主管部門制定的《注冊防護工程師管理規定》,通過考核認定、考試取得相應專業注冊防護工程師。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由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
云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和使用云南省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重視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加強測繪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對在測繪工作和科學技術研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四條 云南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級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項目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施經費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第六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全省地籍測繪工作。第七條 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以測繪為目的,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航空遙感測繪的,應當將計劃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第九條 測繪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后應當按下列管理權限,將設計書、驗收報告和技術總結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范圍:
(一)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二)航空攝影測量和航空遙感測繪;
(三)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圖測繪、地籍測繪、房籍測繪和工程測量;
(四)省以上重點測繪項目;
(五)各種地圖、地圖集(冊)的編制出版;
(六)省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七)以地形圖為基礎的地理信息系統。
前款所列范圍以外的測繪項目,由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由州(地)、市人民 *** 確定。第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施測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因建設、城市規劃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州(地)、市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和省人民 *** 批準的建設項目,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 *** 批準并按《測繪法》的規定備案;其他城鎮和建設項目,由州(地)、市人民 *** 批準,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從事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測繪業務。
測繪資格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自接到測繪資格認證申請后30日內予以辦理,合格的發給測繪資格證書;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部門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應當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認證手續。第十二條 測繪資格證書的變更、注銷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經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必須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交驗批準的文件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任務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
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的部門,自接到測繪項目登記申請后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已列入測繪規劃并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再另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