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軍隊測繪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測繪項目實行招投標的,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應當依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對測繪單位資質等級作出要求,不得讓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中標,不得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中標的測繪單位不得向他人 *** 測繪項目。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規定。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證書、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證書和測繪人員的測繪作業證件的式樣,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障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法。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測繪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第四條 測繪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標準。第五條 國家鼓勵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第六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七條 國家設立和采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基準、高程基準、深度基準、重力基準,其數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報國務院批準發布。第八條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確定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體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后制定,報國務院批準發布。第九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局部地區可以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三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十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編制全國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編制海洋基礎測繪規劃,并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二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對其測繪資格審查合格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由該部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格審查。第十三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需要進行登記的測繪任務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列入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施測前由編制測繪規劃的部門將任務安排通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不再另行登記。
軍事測繪任務的登記,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第四章 界線測繪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發布。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辦法進行。第十七條 土地、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址線測繪,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