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測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昆明市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云南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國家、省、市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昆明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昆明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的基礎測繪、專業測繪管理工作。
市屬各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為本行政轄區內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昆明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三條 凡在昆明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國家基礎測繪、各有關部門從事的專業測繪及城市測繪活動和使用本市轄區內的測繪成果、成圖的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四條 從事國家基礎測繪活動,必須按國家基準,國家統一規劃和統一技術標準執行。
從事專業測繪應采用國家測繪技術標準或者國家專業部門頒發的部頒技術標準。在城市規劃區進行非城市測繪的有關專業測繪時必須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采用城市統一基準;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城市規劃區外進行專業測繪時,必須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城市測繪應采用國家建設部頒測繪技術標準及關國家標準和昆明市城市測繪的“五個統一”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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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使用“1987年昆明坐標系統”和“1985年國家高程基準”;
二、統一技術標準,采用《城市測量規范》和國家標準圖式及昆明市有關測繪技術補充規定;
三、昆明市地形圖統一分幅及編號;
四、城市測繪資料統一質量監督、檢查驗收和管理;
五、《城市測繪資格》統一認證;第五條 城市測繪——是專業測繪之一,是指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提供基礎地理信息而測繪的總稱,執行國家建設部頒技術標準。
城市測繪主要內容有:城市平面控制測量、城市高程控制測量、城市地形測量、城市航空攝影與遙感測量、城市系列地形圖編繪及制印、城市工程測量(城鎮規劃定線測量、征地撥地界址測量、城市工程測圖、市政工程測量、建(構)筑物定位測量、地下管線測量、地下人防工程測量、城市地下鐵道及地下工程測量、城市環境保護工程測量、水下地形測量、城市地殼形變測量、建(構)筑物沉降與形變測量、城市建設工程竣工測量、各種專題地圖的編繪制印、城市權屬界線測量(城市房藉界址點測量)、城市(鎮)地藉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量等。
城市測繪必須由取得城市測繪資格的專業測繪隊伍承擔。第六條 本市行政轄區內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依法測繪的人員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昆明市基礎測繪與城市專業測繪規劃分別由市及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并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
市及所屬各縣(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 *** 規定的職責分工,分別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后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由編制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地藉測量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九條 我市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第十條 城市地下管線測繪規劃及片區建設工程竣工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編制。
全市、縣(市)性的綜合管網圖,根據各專業管線測繪成果、由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繪與管理。第十一條 房藉測繪規劃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編制。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城市專業測繪指令性項目,實施費用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
未列入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的測繪項目,實行有償服務,按國家測繪局制定的現行《測繪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三條 縣(市)級基礎測繪管理及城市專業測繪管理限額為:地形測量1:500 1.0平方公里以下、1:1000 3平方公里以下、1:2000 5平方公里以下、1:5000 10平方公里以下,以及相應的加密控制測量、及縣級重點工程和小型工程測量。第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轄區內已有基礎測繪成果、成圖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向社會提供使用;對市級(含市級)以下各單位使用基礎測繪資料進行歸口管理;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秘密級以上的測繪資料進行保密檢查。
對城市專業測繪資料實行統一管理和提供使用、技術設計方案審批、測繪成果、成圖質量監督與檢查驗收。
云南省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任務登記管理,避免重復測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云南省測繪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任務登記適用本規定。
軍事測繪任務登記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地、州、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權限發生爭議的,由上一級登記機關指定的登記機關負責登記。
其他負有測繪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協助登記機關做好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第四條 下列測繪任務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一)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二)航空攝影測量和航空遙感測繪;
(三)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和工程測量;
(四)比例尺小于1/10000的地形圖測制和編繪;
(五)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編制;
(六)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50公里以上的線路測量;
(七)涉外測繪任務和省級以上重點工程中的測繪任務;
(八)建立以地形圖為基礎的地理信息系統和跨地、州、市的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任務向地、州、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由地、州、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等級以下控制測量;
(二)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2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2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200、面積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的地形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和工程測量;
(三)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1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的線路測量;
(四)地、州、市重點工程中的測繪任務;
(五)跨縣(市)的測繪任務。第六條 下列測繪任務向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由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地、州、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縣級重點工程中的測繪任務;
(二)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線路測量;
(三)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3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0.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200、面積在0.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0.5平方公里的地形測繪、地籍測繪、房產測繪和工程測量。第七條 已列入測繪規劃并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
未列入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測繪單位應當在實施測繪前一個月內,按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權限分別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實施測繪前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的,測繪單位應當申請緩期登記,經批準后可以先實施測繪,但應當按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補辦測繪任務登記。第八條 測繪單位申請測繪任務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照和文件,并填寫《云南省測繪任務登記表》:
(一)測繪資格證書副本;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副本;
(三)主管部門下達的測繪任務文件或者簽訂的合同書、協議書、委托書。
兩個以上測繪單位聯合實施的測繪任務,由主要實施該測繪任務的單位負責申請測繪任務登記。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接到測繪任務登記申請后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對符合規定的,準予登記,核發《云南省測繪任務登記核準通知書》。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核發《云南省測繪任務登記不予核準通知書》: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超出測繪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作業區域、作業限額的;
(二)不具備合法收費手續以及測繪收費違反國家規定的;
(三)已有同等精度的測繪成果并能滿足用戶要求的。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