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測繪條例(2020)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加強基礎測繪管理,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鼓勵發展地理信息產業。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因城鄉規劃、建設和科學研究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并經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批準。
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論證報告、技術方案和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的方案。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制度,由所在地縣級人民 *** 統一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統一管理。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并向社會提供服務。第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 *** 預算。加大對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基礎測繪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省級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更新、維護;
(二)航空航天遙感資料的獲取與處理;
(三)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和數字產品的測制、更新;
(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系統的建設、更新、維護;
(五)基礎地理底圖、公益性標準地圖的編制、更新;
(六)省級常態化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七)全省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等省級重大項目的基礎測繪。第十二條 州(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州(市)、縣(市、區)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與更新、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和數字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系統的建設、更新、維護;
(四)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五)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省級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更新周期不超過10年。1∶5000、1∶10000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資源的更新周期,壩區及經濟發達地區不超過2年,山區不超過5年。
州(市)、縣(市、區)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云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和使用云南省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重視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加強測繪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對在測繪工作和科學技術研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四條 云南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級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項目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施經費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第六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全省地籍測繪工作。第七條 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以測繪為目的,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航空遙感測繪的,應當將計劃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第九條 測繪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后應當按下列管理權限,將設計書、驗收報告和技術總結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范圍:
(一)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二)航空攝影測量和航空遙感測繪;
(三)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圖測繪、地籍測繪、房籍測繪和工程測量;
(四)省以上重點測繪項目;
(五)各種地圖、地圖集(冊)的編制出版;
(六)省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七)以地形圖為基礎的地理信息系統。
前款所列范圍以外的測繪項目,由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由州(地)、市人民 *** 確定。第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施測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因建設、城市規劃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州(地)、市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和省人民 *** 批準的建設項目,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 *** 批準并按《測繪法》的規定備案;其他城鎮和建設項目,由州(地)、市人民 *** 批準,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從事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測繪業務。
測繪資格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自接到測繪資格認證申請后30日內予以辦理,合格的發給測繪資格證書;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部門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應當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認證手續。第十二條 測繪資格證書的變更、注銷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經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必須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交驗批準的文件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任務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
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的部門,自接到測繪項目登記申請后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已列入測繪規劃并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再另行登記。
云南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行為,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保護測繪科技成果,發展地理信息產業。第四條 省、州(市)、縣(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省、州(市)、縣(市、區)人民 ***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后15日內,應當到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測繪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八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需要,州(市)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和省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州(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論證報告、技術方案和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的方案。第九條 在經批準已經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同一區域范圍內,不得重復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建立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由所在地的州(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確定選用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對未選用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所施測的成果,盡可能轉換利用。
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制度,由所在地的州(市)、縣(市、區)人民 *** 統一管理。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條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全省統一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建立和復測;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公共服務的基礎航空攝影與航空遙感測繪;
(五)全省性各種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的編制;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州級、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全省統一的四等以下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建立和復測;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
(四)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基礎測繪規劃,組織編制全省基礎測繪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州(市)、縣(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 *** 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人民 *** 主管部門備案。
省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測繪給予財政支持。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和定期更新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應當及時更新。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全省統一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更新周期不超過10年,其中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山區不超過15年;壩區及經濟發達地區不超過8年。
州(市)、縣(市、區)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全省統一的四等以下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