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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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云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09)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匯交、保管、利用測繪成果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支持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建立測繪成果的共享機制。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指定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具體負責測繪成果資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服務等工作。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
(一)建立全省與國家測繪系統相統一的三等、四等大地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成果;
(二)測制和更新1∶10000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成果;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地理信息遙感的成果;
(五)基礎地理底圖編制的成果;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六條 州(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
(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與全省測繪系統相統一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成果;
(二)測制和更新1∶2000至1∶10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成果;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七條 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
(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與州(市)測繪系統相統一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成果;
(二)測制和更新1∶5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成果;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八條 依照《條例》第九條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分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保證數據準確、資料完整、整飾規范。第九條 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按年度逐級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并實行動態更新。第十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落實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和責任制度,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使用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規定經測繪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第十一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不得擅自復制、 *** 或者轉借;確需復制、 *** 或者轉借的,應當經有相應密級管理職責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原件的密級管理。第十二條 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委托有關單位進行規劃、設計、信息系統開發等活動的,委托單位應當與被委托單位簽訂保密協議。項目完成后,委托單位應當收回其提供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被委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復制或者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三條 存儲、處理、傳遞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計算機及其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與互聯網或者其他公共信息 *** 相連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并遵守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有關保密管理的規定。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報經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并批準后方可實施。
被銷毀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編目登記,鑒定人、監銷人、批準人均應當在登記冊上簽名,登記冊應當歸檔保存。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銷毀后,應當書面告知提供該測繪成果的單位。
云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合理利用測繪成果,充分發揮測繪成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或者管理、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我省陸地、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房籍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
(四)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其他有關地理數據;
(六)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第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地、州、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級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地、州、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第六條 測繪成果的目錄或者副本匯交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范圍:
1.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2.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3.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圖及各種地圖(集、冊);
4.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50公里以上的線路測量;
5.國家及省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以及涉外測繪項目;
6.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測繪、地籍測繪、房籍測繪和工程測量。
(二)地、州、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范圍:
1.10秒級以上控制測量和導線測量;
2.地、州、市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3.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10公里以上不足50公里的線路測量;
4.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2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5000、面積為1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2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3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0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200、面積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的地形測繪、地籍測繪、房籍測繪和工程測量。
(三)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范圍:
1.縣級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2.2公里以上不足10公里的線路測量;
3.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不足3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0.5平方公里以上不足1平方公里,比例尺為1/200、面積在0.2平方公里以上不足0.5平方公里的地形測繪、地籍測繪、房籍測繪和工程測量。第七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完成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分級管理的范圍于次年之一季度內向相應的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無償匯交測繪成果的目錄或者副本。
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以及正式印刷的地圖(包括普通地圖、政區地圖、教學地圖、交通旅游圖以及全國性的和省級其他專題地圖)匯交副本一式兩份。其他測繪成果匯交目錄一式兩份。
外國組織和個人經批準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單獨測繪或者與我省有關部門合作測繪的成果,除按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一式兩份外,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一式兩份。第八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地、州、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管理。對測繪成果的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檢查。
測繪項目的主管部門或者委托方,應當對測繪單位完成的測繪成果進行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測繪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確保測繪成果質量。
云南省測繪條例(2020)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加強基礎測繪管理,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鼓勵發展地理信息產業。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因城鄉規劃、建設和科學研究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并經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批準。
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論證報告、技術方案和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的方案。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制度,由所在地縣級人民 *** 統一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統一管理。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并向社會提供服務。第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 *** 預算。加大對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基礎測繪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省級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更新、維護;
(二)航空航天遙感資料的獲取與處理;
(三)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和數字產品的測制、更新;
(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系統的建設、更新、維護;
(五)基礎地理底圖、公益性標準地圖的編制、更新;
(六)省級常態化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七)全省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等省級重大項目的基礎測繪。第十二條 州(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州(市)、縣(市、區)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與更新、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和數字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系統的建設、更新、維護;
(四)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五)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省級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更新周期不超過10年。1∶5000、1∶10000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資源的更新周期,壩區及經濟發達地區不超過2年,山區不超過5年。
州(市)、縣(市、區)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云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和使用云南省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重視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加強測繪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對在測繪工作和科學技術研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四條 云南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級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項目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施經費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第六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全省地籍測繪工作。第七條 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以測繪為目的,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航空遙感測繪的,應當將計劃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第九條 測繪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后應當按下列管理權限,將設計書、驗收報告和技術總結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范圍:
(一)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二)航空攝影測量和航空遙感測繪;
(三)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圖測繪、地籍測繪、房籍測繪和工程測量;
(四)省以上重點測繪項目;
(五)各種地圖、地圖集(冊)的編制出版;
(六)省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七)以地形圖為基礎的地理信息系統。
前款所列范圍以外的測繪項目,由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由州(地)、市人民 *** 確定。第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施測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因建設、城市規劃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州(地)、市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和省人民 *** 批準的建設項目,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 *** 批準并按《測繪法》的規定備案;其他城鎮和建設項目,由州(地)、市人民 *** 批準,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從事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測繪業務。
測繪資格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自接到測繪資格認證申請后30日內予以辦理,合格的發給測繪資格證書;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部門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應當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認證手續。第十二條 測繪資格證書的變更、注銷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經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必須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交驗批準的文件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任務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
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的部門,自接到測繪項目登記申請后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已列入測繪規劃并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再另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