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測繪監理專業資質要符合哪些條件
申請甲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取得相應專業范圍的甲級測繪資質;近2年內,在每個相應專業范圍內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申請乙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取得相應專業范圍的甲級或乙級測繪資質;近2年內,在每個相應專業范圍內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監理資質等級標準
監理資質等級標準大致如下:
1、按照企業的資質分綜合資質、事務所以及專業資質三大類,其中專業資質又分出甲乙丙三個級別,級別不同,需要的標準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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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綜合資質以及專業資質對于獨立法人資格以及注冊資本都有要求,而事務所則要求取得合伙企業執照;
3、其他的條件一般都是人手、辦公硬件以及合法合規情況。
監理資質是可以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行業資質、事務所資質、施工高帶陸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專業作業資質。
【法律依據】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第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如下: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資產。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戚頃稱。
3、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
4、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60人,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5人,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行粗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于15人次。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第十六條禁止的行為。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一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監理資質辦理條件是什么?
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質證書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印制并發放,那么監理資質辦理條件是什么?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
2、 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3、 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合計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專業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2人。
4、 企業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是,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
5、 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 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 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企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8、 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 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關于監理資質辦理條件是什么內容的介紹就到這了。
杭州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工程建設監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效益和工程建設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工程建設業主的委托,依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杭州市市區范圍內的工業及民用建筑安裝、市政公用等工程監理。交通、水利、電力、電信等專業建設工程參照本規定實施監理。第四條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管全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核、申報和管理;
(三)負責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審核、申報和管理;
(四)負責工程建設監理的招投標管理;
(五)負責市外建設監理單位進杭承接監理業務的資格審查;
(六)組織建設監理業務培訓、研討、信息交流工作;
(七)查處工程建設監理中的違法行為。第五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道德準則,恪守科學、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監理范圍第六條 監理分為建設前期階段監理、設計階段監理、施工準備階段監理、施工階段監理。第七條 建設前期階段監理包括:
(一)建設項目的決策咨詢;
(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編制設計任務書。第八條 設計階段監理包括:
(一)協助業主提出設計要求,參與評選設計方案;
(二)參與選擇勘察、設計單位,協助業主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實施;
(三)督促設計單位限額設計、優化設計;
(四)審核設計是否符合規劃條件要求,能否滿足業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五)審核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的合理性;
(六)審核設計是否滿足國家有關規范及國家、地方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的有關規則、要求;
(七)分析設計的施工可行性和經濟性。第九條 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包括:
(一)受業主委托組織招標,編制與發送招標文件,組織評審投標書,提出定標意見;
(二)核查施工圖預算;
(三)協助業主簽訂與工程有關的合同。第十條 施工階段監理包括:
(一)協助業主與承建商編制開工報告,協助業主辦理開工手續;
(二)協助業主確認承建商選擇的分包商;
(三)組織施工圖紙會審;
(四)審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施工安全保證體系;
(五)督促、檢查承建商嚴格執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國家工程技術規范、標準,協調業主和承建商之間的關系;
(六)審核承建商或業主提供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數量及質量以及無定額材料的單價;
(七)控制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督促、檢查承建商落實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八)組織分項工程和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簽發工程付款憑證;
(九)負責施工現場簽證;
(十)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術檔案資料;
(十一)協助業主組織工程交工初步驗收;
(十二)提出交工或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十三)參加工程驗收,審查工程結算;
(十四)負責檢查保修階段的工程狀況,督促承建商回訪,監督保修直至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第十一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在施工階段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
(二)3萬平方米以上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建設工程項目,單位建筑面積在1.5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
(三)使用國(境)外貸款、贈款的建設工程項目;
(四) *** 投資的大中型工業、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社會發展事業、人防等建設工程項目;
(五)工業與民用建筑的地下工程(包括工程樁、圍護樁、地下室、基礎工程等)。第十二條 除第十一條規定外,其他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實行監理,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第三章 監理單位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監理業務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