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應用,結合實際制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應急測繪等基礎性、公益性測繪所需經費納入本級 *** 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增強地理信息資源供給能力,創新監督管理方式,加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等建設,提升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標準。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省市縣統籌、保障安全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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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通過省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免費向社會提供實時導航定位基礎 *** 。第八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由工程建設單位報經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將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的受理和審查工作,委托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所需的費用,協助做好新建測量標志的相關工作。第九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或者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與測量標志保管單位或者人員簽訂保管協議,并按照約定支付保管費用。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檢查和維護。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和保管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級人民 *** 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基礎測繪經費。第十二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組織實施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省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制作影像圖;
(三)測制和更新全省1:5000、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組織實施海域地形測量和陸域省重點水域水下地形測量;
(五)建立和維護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六)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制作影像圖;
(三)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組織實施重點水域水下地形測量;
(五)組織城市地下空間和地下管線普查,建立和維護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六)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維實景數據;
(七)建立和維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八)編制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九)國家、省和設區的市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無資質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一、無資質公司簽訂合同是否有效嗎
沒有資質一方所簽訂的合同是不是無效,要看合同要求當事人具有資質,如果有資質要求的,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無資質的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無建筑施工資質的公司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是無效的。根據法律規定,無建筑施工資質的公司是不能承接相關工程建筑的,因此所簽訂的建筑承包合同也因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三、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并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綜上所述,沒有資質一方所簽訂的合同是不是無效,要看合同要求當事人具有資質,如果有資質要求的,合同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2014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二)管理測繪基準、標準并監督執行;
(三)管理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
(四)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房產測繪及其他測繪;
(五)管理和監督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六)管理地圖編制、地圖審核、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
(七)管理測繪成果,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和測繪公共服務;
(八)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抄送國家安全機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應用。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系統與測繪標準第八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法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制定本省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九條 因建設、規劃、資源調查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以下程序報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一)建立杭州市、寧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寧波市行政區域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建立其他設區的市城市或者市、縣行政區域和省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三)建立縣級市城市或者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縣級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批準。第十條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全省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一個城市或者行政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提交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全省統一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第十一條 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應當經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進應用的原則。第十三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1 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測制和更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立和維護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建設和維護省基礎測繪設施;
(七)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以及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規定應當由省測繪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杭州市人民 *** 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 *** 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一、《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中的“杭州市土地管理局”統一修改為“杭州市國土資源局”。
第七條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杭州市區土地的,均須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領取土地使用證,除按本規定免繳的外,都必須按時按規定標準向杭州市國土資源局繳納土地使用費。土地使用費自批準用地之日起(征用土地的,從領取用地許可證之日起,下同),每半年繳納一次。繳納時間分別為每年六月末和十二月末。逾期不繳的,除限期補繳外,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違約金額1‰的違約金。之一日歷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土地使用費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繳土地使用費。”二、《杭州市內河航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 *** ,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第(七)項修改為:“(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清除,并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清除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因不設置標志和逾期清除造成航行事故的,由其承擔全部損失費用,并追究其事故責任;”
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修改為:“(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影響通航和航道淤淺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刪除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同時,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三、刪除《杭州港專用碼頭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同時,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四、《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修改為:“禁止在航道內進行有礙船舶航行安全的漁業捕撈。在習慣航道內禁止設置固定網具和種植水生物。擅自設置網具和種植水生物的,海事管理機構可責令所有人停止作業,限期清除。”
刪除第二十六條。
同時,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五、刪除《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臺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
同時,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六、《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之一款修改為:“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之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未經批準擅自開采取用地下水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之一款第(二)項修改為:“(二)超計劃開采地下水的,給予警告;”七、《杭州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代碼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有權查驗組織機構的代碼證書。”
第十四條之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代碼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修改為:“組織機構偽造、涂改、出售、 *** 或使用失效代碼證書的,由代碼主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八、《杭州市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以罰款。”九、《杭州市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未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從事戶外廣告經營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擅自更改批準的內容發布戶外廣告的,責令其停止發布,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五)項。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以外張貼或散發印刷品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四)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陳舊、破損,影響市容市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修改為:“(五)戶外廣告到期后未及時清除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修改為:“(六)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損壞經批準設置的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及其附屬設施和公共廣告欄的,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刪除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二條。
同時,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杭州市人民 *** 關于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 *** 關于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 *** 令第175號)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轉變 *** 職能,強化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適應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在之一輪審批改革的基礎上,經市 *** 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取消市 *** 現行規章中規定的142項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市 *** 各部門和直屬單位的119項行政審批事項。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取消市 *** 規章中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142項)
1、臨時性登高作業審批(《登高安全作業暫行規定》(杭政(1983)258號)
2、環境保護獎勵審批(《杭州市環境保護獎懲條例》(杭政(1985)24號)
3、西湖船只行駛許可審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暫行規則》(杭政(1985)76號)
4、西湖船只超高、超寬核準(《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暫行規則》(杭政(1985)76號)
5、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施工審批(《關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規定》(杭政(1985)222號)
6、排污口設置審批(《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杭政(1985)234號)
7、跨河架設阻塞水流構筑物審批(《杭州市自來水水源保護規定》(杭政(1985)291號)
8、外地收購化妝品登記核準(《杭州市化妝品衛生監督辦法》(杭政(1987)52號)
9、五保戶備案(《杭州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暫行規定》(杭政(1987)66號)
10、古建筑內設置生產、生活用火設備審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1、古建筑內臨時裝接電氣線路審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2、古建筑保護范圍內采用大功率燈具或其他用火設備審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3、古建筑修繕審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4、外地來杭銷售字畫審批(《杭州市字畫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7)71號)
15、招標選聘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者審批(《杭州市招標選聘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者的暫行辦法》(杭政(1987)72號))
16、設立港埠企業審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8)35號)
17、專用碼頭、倉庫、貨場轉移產權、改建拆除等審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8)35號)
18、購買人力車、人力三輪車審核(《杭州市公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杭政(1988)47號)
19、免征電力建設資金審核(《杭州市征收電力建設資金實施細則》(杭政(1989)3號)
20、外地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來本市招生或聯合辦學審批(《杭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杭政(1989)6號)
21、刊授、函授教材備案(《杭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杭政(1989)6號)
22、專用有線電信網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業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4、一級干線通道的凈空控制范圍內新建或修建影響電信通信的建筑物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5、布設高壓電等線路以及使用抗干擾性電氣設備、腐蝕性設備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6、遷移電信線路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7、單位經銷圖書、報刊業務量備案(《杭州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20號)
28、大型防盜防火警報系統、監控設備等系統工程設計方案及產品核準(《杭州市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暫行規定》(杭政(1989)22號)
29、安裝、維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審批(《杭州市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暫行規定》(杭政(1989)22號)
30、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產品審批(《杭州市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暫行規定》(杭政(1989)22號)
31、研制、生產安全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