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促進和發展基礎測繪事業,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的規劃、實施及其成果的管理。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測繪、計劃、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基礎測繪,是指為了向社會提供基礎地理信息,由財政提供實施經費,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建立大地測量控制網、測制基本地圖、建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測繪活動。第五條 本辦法中其他有關用語的定義是:
(一)基礎地理信息,是指有關地貌形態、水系、交通網、居民地、植被、地理名稱、行政區域界線等基本地理要素以及大地測量控制網的信息。
(二)基本地圖,是指列入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系列,按照國家統一測圖、編圖技術標準制作的表示基礎地理信息的地圖。
(三)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是指對基礎地理信息的數據進行建庫、維護、管理、輸出及分發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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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礎測繪設施,是指為實現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用于基礎地理信息的獲取、處理、存儲、傳輸、分發和提供的設備、軟件及其他有關設施。
(五)基礎測繪成果,是指實施基礎測繪過程中形成,通過各種信息載體表示的圖形和數據資料。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本辦法規定的基礎測繪職責分工、基礎地理信息更新周期,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規劃必須報上一級測繪 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提出年度計劃建議,由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列入本級人民 ***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將基礎測繪實施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省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需由有關市承擔有關經費的,按照有關市財政規定辦理。第九條 基礎測繪實施經費實行專款專用,接受財政監督。第十條 省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全省1∶10000比例尺基本地圖;
(三)建立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根據基礎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對前述項目的內容進行復測或者更新;
(五)其他應當由省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市、縣(市)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經省人民 *** 或其測繪主管部門批準的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基本地圖(1∶500或者1∶1000或者1∶2000比例尺);
(三)建立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根據基礎地理信息更新周期,對前述項目的內容進行復測或者更新;
(五)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上級測繪主管部門對下級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三條 基礎地理信息按照下列原則定期、及時更新:
(一)基礎地理信息系統須及時補充現勢資料;
(二)全省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每5至10年復測改造一次;
(三)1∶10000比例尺基本地圖,平原、沿海地區不超過5年更新一次,丘陵、低山地區每5至10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10至15年更新一次;
(四)市、縣(市)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復測改造和基本地圖的更新周期,由測繪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以及上一級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 *** 確定。第十四條 建立基礎測繪設施所需的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向同級計劃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經批準后,納入本級人民 *** 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使用基礎測繪經費的管理,提高基礎測繪投資的效益。
浙江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2017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范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基礎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活動及其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基礎測繪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進應用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組織制定并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科學研究、設施建設和信息化測繪體系建設,建立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提高基礎測繪保障服務能力?;A測繪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避免重復投資。第七條 基礎測繪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二章 基礎測繪規劃與計劃第八條 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人民防空、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基礎測繪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涉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或者作戰工程的,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A測繪規劃報送審批文件應當附具征求意見采納情況說明。第十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其中涉及保密的內容不得公布;確需公布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保密處理并經依法審定后方可公布。經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組織編制和審批程序執行。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規劃的規劃期為5年。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規劃實施評估意見。規劃實施評估意見應當作為修改規劃和制定新規劃的重要依據。第十二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在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主管部門應當對報備案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進行審核。對成果可以共享的測繪項目,應當統籌協調,避免重復投入。第三章 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實施。第十四條 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城市規劃區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組織實施省基礎航空攝影;
(四)取得省基礎地理信息的衛星遙感資料;
(五)建立、維護和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全省地名地址數據,建立和更新數據庫;
(七)組織實施省海洋測繪,建立和更新海洋地理信息系統;
(八)建立和維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臺;
(九)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十)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和復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
(四)取得基礎地理信息的衛星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地名地址數據,建立和更新數據庫;
(七)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維模型及三維地理信息系統;
(八)測繪城市地下空間的管線、軌道交通等設施,建立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九)建立和維護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臺;
(十)編制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十一)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