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地理信息資源管理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理信息資源管理,促進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水平,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資源的采集獲取、共享開放、開發利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理信息資源,是指地理空間位置信息以及與地理空間位置相關聯的自然、經濟、社會等地理信息的 *** ,包括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和專題地理信息資源。
基礎地理信息資源,是指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基礎底圖服務和空間基準服務的地理信息資源,涵蓋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居民地、交通、管線、境界、特殊地物、測量控制點、地名等各類自然、經濟和社會要素。
專題地理信息資源,是指通常以基礎地理信息為基礎,為了滿足農業、林業、海洋、交通、水利、規劃等特定行業需求而形成和產生的與地理空間位置和范圍密切相關的地理信息資源。第四條 地理信息資源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統一標準、共享開放、實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則,堅持規范監管與廣泛應用、公共服務與產業促進相結合,創新地理信息資源采集和應用技術,提高地理信息資源服務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民生改善和生態保護水平。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資源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第六條 市和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資源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區縣(市)人民 *** 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務信息資源管理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地理信息資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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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區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地理信息資源管理工作。第七條 地理信息資源目錄納入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由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統一管理。
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和測繪管理的規定,組織編制并及時更新地理信息資源目錄。
市和區縣(市)人民 *** 應當組織實施對地理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更新情況的督促與考核。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地理信息資源目錄,根據規定的職責分工,結合本級人民 *** 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其他有關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編制地理信息數據年度采集計劃,經征求本級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意見后,向本級人民 *** 報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市和區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數據年度采集計劃中采集項目的統籌管理,避免重復采集。第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其他單位和個人采集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集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地理信息數據可以依法采用監測、測量、錄音、錄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采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征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同意。
地理信息數據可以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平臺獲取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復采集。第十一條 地理信息資源的數據共享開放和政務數據服務,應當納入政務信息資源平臺統一管理。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地理信息數據在線歸集到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平臺;區縣(市)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平臺歸集地理信息數據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地理信息數據在線匯集到市政務信息資源平臺。
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在線歸集或者匯集的地理信息數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地理信息數據采集或者歸集后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離線歸集或者匯集。
有關部門和單位未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及時歸集、匯集地理信息數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督促;經督促后仍未歸集、匯集的,應當向本級人民 *** 報告,并可以將相關情況予以通報、公示。
甲級測繪資質幾年一審
每年都需要提交年報,審查的話是抽查的,一般是三年一次。資質證書是五年一換,關于測繪資質的都可以來咨詢我
申請測繪資質所提供材料和文件是需要原件還是復印件?
按現階段多個省份的做法,是將原件掃描為圖像后,上傳到資質管理系統的網站上。然后打印上交。也就是相當于交復印件,但上傳的是原件掃描啊!彩色的!
一般申請后還要復查(抽查),是現場查,當然是原件。如果被抽上的話。
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2014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二)管理測繪基準、標準并監督執行;
(三)管理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
(四)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房產測繪及其他測繪;
(五)管理和監督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六)管理地圖編制、地圖審核、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
(七)管理測繪成果,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和測繪公共服務;
(八)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抄送國家安全機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應用。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系統與測繪標準第八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法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制定本省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九條 因建設、規劃、資源調查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以下程序報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一)建立杭州市、寧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寧波市行政區域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建立其他設區的市城市或者市、縣行政區域和省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三)建立縣級市城市或者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縣級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批準。第十條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全省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一個城市或者行政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提交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全省統一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第十一條 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應當經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進應用的原則。第十三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1 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測制和更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立和維護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建設和維護省基礎測繪設施;
(七)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以及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規定應當由省測繪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寧波市測繪管理辦法(2006)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規劃局是本市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指定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各縣(市)規劃局是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業務受市規劃局的指導。
市、縣(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本市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寧波市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省和市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補充制定本市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五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和城市地面沉降監測水準網;
(二)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建立和維護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普查城市地下管線,建立和維護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七)編制本行政區域地圖(集、冊);
(八)實施國家基礎測繪計劃指標體系規定的其他項目。第六條 市、縣(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以及當年的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撥年度基礎測繪經費。
市轄區和各類開發區范圍內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及其實施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財政部門在審核涉及未經立項批準測繪項目的預算支出時,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反饋意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測繪的,有關部門應予審查。確屬重復測繪的,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立項,財政部門不得批準預算支出。第八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中的基礎地形圖測繪;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中的地籍和房產專業測繪,所需的基礎地形圖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應當覆蓋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近期建設規劃區域和鎮(集鎮)、村莊的建成區應當覆蓋1∶500或1∶1000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并及時更新。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地理信息數據的交換機構,并促進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第十一條 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應當利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本辦法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二)采用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類型與系統的建設目標相適應;
(三)涉密地理信息的儲存、使用等能滿足保密管理的規定。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90日內進行竣工測繪。建設工程竣工測繪應當由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其測繪成果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范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驗收時應當查驗竣工測繪資料。
地下管線竣工測繪實行監理制度,具體規定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要求設備年檢嗎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要求設備年檢
辦理測繪資質申請流程:
1、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向縣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2、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4、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5、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擬批準的書面決定,向社會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6、《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具體過程
一、內 容
測繪資質申請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令第75號);
(二)《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國家測繪總局制定,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到我局業務受理中心遞交申請材料。
四、條 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