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2014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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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測繪基準、標準并監督執行;
(三)管理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
(四)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房產測繪及其他測繪;
(五)管理和監督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六)管理地圖編制、地圖審核、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
(七)管理測繪成果,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和測繪公共服務;
(八)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抄送國家安全機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應用。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系統與測繪標準第八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法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制定本省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九條 因建設、規劃、資源調查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以下程序報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一)建立杭州市、寧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寧波市行政區域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建立其他設區的市城市或者市、縣行政區域和省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三)建立縣級市城市或者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縣級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批準。第十條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全省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一個城市或者行政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提交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全省統一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第十一條 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應當經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進應用的原則。第十三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1 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測制和更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立和維護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建設和維護省基礎測繪設施;
(七)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以及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規定應當由省測繪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2005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二)管理測繪基準、標準并監督執行;
(三)管理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
(四)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房產測繪及其他測繪;
(五)管理和監督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六)管理地圖編制、地圖審核、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
(七)管理測繪成果,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和測繪公共服務;
(八)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抄送國家安全機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應用。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系統與測繪標準第八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法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制定本省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九條 因建設、規劃、資源調查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以下程序報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一)建立杭州市、寧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寧波市行政區域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建立其他設區的市城市或者市、縣行政區域和省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三)建立縣級市城市或者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縣級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批準。第十條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全省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一個城市或者行政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提交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全省統一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第十一條 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應當經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
城市或者行政區域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經省或者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審核后,由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市、縣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進應用的原則。第十三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測制和更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立和維護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建設和維護省基礎測繪設施;
(七)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以及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規定應當由省測繪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建筑樁基施工技術規范介紹?
各地都針對各地區建筑樁基施工技術規范進行相關通知的發布,那么浙江省對建筑樁基施工技術規范的發布通知規定哪些內容呢?以下建筑網為相關人士人士解析建筑樁基技術規范應用手冊相關資料:
關于轉發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樁基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開發區)縣、市建設局、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杭州市建筑企業管理站、各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樁基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發〔2011〕288號)文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杭州市實際,做如下通知,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全面做好樁基工程等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
全市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質量認識,高度重視樁基工程等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管理,切實采取措施,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通知中的有關要求,各司其職,建立制度,落實責任,認真做好各項質量管理工作:
1、建設單位要進一步切實履行質量責任,認真組織,嚴格督促和落實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進一步加強樁基工程等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工程建設程序,違反程序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工;要嚴格審查有關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的資質和資格,督促有關單位按規定配備現場管理人員并確保實施到位;要確保合理的造價和工期,充分考慮確保施工安全;建設單位在樁基工程開工前,必須組織對周邊房屋進行實地檢查,并根據實際情況,委托檢測機構提前做好對周邊房屋的沉降、傾斜等監測工作,必要時應對房屋進行結構安全鑒定,發現問題應采取措施,確保周邊房屋安全,在樁基、基坑開挖及上部結構施工過程中,必須要根據周邊實際情況,委托檢測機構做好對周邊房屋的監測,建立應急預案,發現問題,立即采取措施,確保安全;樁基工程施工必須納入項目總承包管理,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總承包和樁基施工分包單位參加工程施工試樁,現場確定控制標準,要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做好樁基工程的分階段驗收工作,嚴格按規范控制質量標準。
2、勘察、設計單位要真實、全面的掌握現場的實際情況,出具規范和符合實際情況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并在實施過程中及時對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調整完善。
設計單位應根據現場和周邊情況,充分考慮減少對周邊的影響,合理選擇樁型,必要時應在工程樁設計前進行設計試樁,在設計交底中,應對樁基的質量控制及檢驗 *** 提出明確要求。
3、施工單位要切實完善現場質保體系,強化現場管理,落實任務和責任,必須嚴格施工工序,控制施工質量,必須編制切實可行的、有針對性的和保證樁基施工質量措施的施工方案,并嚴格實施;要進一步加強原材料和成品的進場檢驗和復驗,加強對樁基混凝土質量的管理,確保樁基質量;施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建設、設計、監理及其他相關單位反映,在未得到有關單位的書面明確答復前,不得盲目施工;基坑開挖及上部結構施工過程必須委托第三方檢測單位,加強對基坑的全過程監管及對上部結構的沉降、傾斜等觀測,建立應急預案,落實搶險人員、物資,一旦發生險情應立即采取措施搶險,并報有關單位和部門。
4、監理單位要嚴格實施對樁基施工的全過程管理,對材料和半成品的進場檢驗、復檢及有關抗壓、抗滲等試件的制作和送檢進行旁站監理;加強施工過程的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落實整改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報告;必須嚴格實施驗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嚴禁進入下道工序;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規定監理單位對樁基工程施工必須實行全過程的影像資料留存。
5、檢測單位要制定合理的檢測方案,嚴格按照設計及相關規范要求實施檢測工作,出具的檢測結論應對工程質量作出合理評價,并對出具的數據負責;必須進一步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規范質量行為,嚴禁弄虛作假;在實施檢測過程中,一旦發現異常情況,必須立即報告相關單位,采取措施,確保安全。
6、嚴格按規定對有關設計和施工方案實行專家論證制度,專家論證的有關組織單位在方案論證時,必須組織專家對現場進行察看,充分掌握現場實際及周邊情況,在論證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減少對周邊的安全影響,采取必要措施對方案進行完善,嚴禁為節約成本而盲目簡化方案。
二、加大力度,全面加強對樁基工程的監管工作
全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進一步加大監管工作力度,把抓好樁基工程等地基基礎工程的質量管理做為我們的一項重要工作之一,完善監管機制,落實責任到人,實行制度化、程序化的管理,要嚴格按照通知中的各項要求,督促和落實各責任主體切實做好各項工作,要立即行動起來進一步加強對現場的檢查和抽查力度,重點是:
1、施工現場是否存在影響周邊安全的情況,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實施到位;
2、有關單位是否建立了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各項措施是否落實;
3、對原材料、成品及有關試件的管理和把關是否嚴格按要求開展;
4、有關方案的制定和論證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規范實施;
5、有關單位日常的質量檢查和驗收工作是否嚴格按要求開展,施工現場是否存在質量隱患,發現的質量隱患是否嚴格落實整改到位;
6、施工現場是否按要求委托檢測單位開展相關檢測工作,要進一步重點加大對檢測單位的監督管理力度,加強對檢測單位不定期的抽查,進一步規范檢測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行為,確保檢測數據真實可靠;
7、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快速、高效的質量問題和投訴件的處理機制,明確任務,責任到人,特別是發現有影響周邊安全等涉及結構性的質量問題,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領導要高度重視,要親自督促和落實,及時落實有關責任單位按程序和要求進行處理,加強過程監控,進行跟蹤管理,務必確保安全。
三、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嚴格依法行政
全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進一步嚴格依法加大對施工現場各類違法違規情況的處罰力度,實行信用和現場與市場聯動管理,對嚴重違反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要求、現場存在嚴重質量隱患有在關企業和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處罰;要進一步加大對有關主體行為的監督檢查,嚴格審核相關主體的資質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督促相關管理人員必須按要求配備到位;要進一步規范相關主體的發包行為,對違反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擅自開工的,必須責令立即停工,嚴格實施處罰,此類工程必須由檢測機構對已施工的樁基進行全數檢測,同時各監督機構不得再推薦參加各類評比活動。
四、立即開展樁基工程質量大檢查工作
根據通知要求,全市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要立即組織對目前在建的樁基工程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建設單位要牽頭組織,督促和落實有關單位,嚴格按照通知要求,認真做好自查工作。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除了要進一步督促和落實有關單位對已發現的涉及沉降開裂等質量問題投訴的工程,及時進行檢查和做好處理工作外,要立即按照通知中明確的各項要求,組織開展一次在建樁基工程質量安全大檢查工作,有關情況于3月25日前報市建委工程處(電話/傳真:87020019)。
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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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臨時建設工程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遏制違法建設行為,創造良好的城市環境,確保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臨時建設工程的管理。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臨時建設工程,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造、臨時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第四條 杭州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第五條 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不得破壞城市景觀,影響城市交通和相關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設或批準建設臨時建設工程(少數公益性的臨時建設工程除外):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改造建設范圍及近期需要埋設管線的路段;
(二)已按城市規劃要求整治完成的城市主要道路沿街兩側和入城口;
(三)影響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他風景區資源保護的;
(四)影響防洪、泄洪的;
(五)占壓城市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供熱等地下管線的;
(六)與居住建筑間距達不到更低規定,直接侵害居民利益的;
(七)違反文物保護、環保、鐵路、航空、交通、無線電、地下工程、河港等專業部門的保護規定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 凡除第六條規定情形外,需要建設臨時建設工程的單位或個人,應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臨時建設工程,涉及土地、城建、消防、市政公用、綠化、環保、河道等部門管理范圍的,應同時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八條 嚴格控制臨時建筑的建設規模、高度和層次。第九條 城市道路兩側的臨時圍墻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景觀和道路交通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具有開放功能的公共建筑或退讓規劃道路紅線不足3米的其他建筑,不得在已退讓范圍內設置臨時圍墻。第十條 嚴格控制城市道路兩側的建設項目占用現有道路設置臨時施工圍墻。確需設置的,應向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道路占用手續。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臨時施工圍墻必須無條件拆除。第十一條 禁止在住宅區內占用道路、綠地、空地、院落、樓頂或依附現有房屋建筑搭建臨時建筑。
住宅區內因社區管理需要增加零星配套設施的,應當在現有房屋中調劑安排?,F有房屋不能安排解決,確需增建臨時設施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在審批前進行公示或組織社會聽證,并根據群眾的意見決定是否予以批準。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按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和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
臨時房屋建筑開工前,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檢驗灰線,經核準后方可開工。
臨時建設工程的建設,應確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第十三條 建設臨時建設工程,應當處理好毗鄰關系,不得影響他人的采光、通風等條件。城市道路兩側原有建筑物經批準改建成臨時營業用房的,應按《杭州市城市規劃技術規范》的規定退足距離,并處理好道路轉角處的交通視距。第十四條 臨時性房屋一般不得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
建設項目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前,臨時施工用房必須無條件拆除。第十五條 臨時建設工程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 *** 、交換、買賣、租賃。第十六條 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臨時建設工程在使用期內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提前拆除的,應當無條件予以拆除,不作任何補償和安置。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或個人確需延期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1個月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本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延期使用,但最長不超過一年。
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自行予以拆除。期滿不拆除的,按違章建筑論處,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予以 *** ,并由原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拆除費用。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04修正)
之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交通、水利、鐵路、通信、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檢測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第五條 杭州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并直接負責對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重大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除重大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重大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第七條 接受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必須按規定經省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規定范圍內實施質量監督。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到質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一)施工圖紙及其審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應當實施監理的,還應當提供監理合同;
(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機構組成情況;
(四)施工單位施工方案、監理單位監理規劃;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質監機構收到規定的文件和資料后,對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發出質量監督書。第九條 質監機構應當在發出質量監督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確定監督組人員名單,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并將工作方案發送至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第十條 質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包括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工程驗收的監督、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監督。第十一條 質監機構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要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手續齊全;
(二)實行總包的建設工程項目未肢解發包或違法分包;
(三)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依法可以不實施監理的,應配備質量管理人員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五)按規定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第十二條 質監機構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與其資質等級范圍相符,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符合注冊執業資格要求;
(二)勘察報告、資料及設計文件完整、規范、真實、準確,簽發(含變更)手續合法、齊全;
(三)負責在施工前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并參加有關階段的質量驗收;
(四)不得強行指定建筑材料、專用設備的生產、供應廠商;
(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按規定提交質量檢查報告;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第十三條 質監機構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承攬的施工業務與其資質等級相符;
(二)有職責明確的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經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按工程要求配備并持證上崗;
(三)按照建設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程,編制合理、完備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檢驗合格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
(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六)有健全的施工質量檢驗和嚴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七)有嚴格的質量整改措施和事故處理程序;
(八)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