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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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寧波市人民 *** 關于修改部分 *** 規章的決定
一、對《寧波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志暫行辦法》(1998年11月10日市人民 *** 令第72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之一條修改為:“為保障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三)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特別通行標志為長方形金屬板,紅底白字,中間是‘特別通行’字樣,正面設有年檢防偽標記。”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對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以及泄露國家安全工作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對《寧波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2000年6月30日市人民 *** 令第82號發布)作出修改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與安裝相關設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協商,簽訂重新安裝協議。
拆除和重新安裝的費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三、對《寧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5月17日市人民 *** 令第122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治安責任人不按本辦法履行職責,予以書面警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有權責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的費用”。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建筑施工工地在施工期間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刪除第十三條。四、對《寧波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2005年8月3日市人民 *** 令第131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預警信號共分為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大霧、雷電、冰雹、霜凍、高溫、干旱、道路結冰、霾等十三類,預警信號的種類和具體分級,詳見附件。”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廣播、電視臺播發藍色、黃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頻率,每小時應當不少于2次,播發橙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時不少于4次、紅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時不少于6次。預警信號圖標應持續顯示在電視屏幕上,并及時更新,直至預警信號解除。”
(三)對附件《寧波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分類等級及防御指南》作相應的修改。五、對《寧波市消火栓管理辦法》(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 *** 令第136號發布)作出修改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六、對《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 *** 令第137號發布)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七、對《寧波市測繪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8日市人民 *** 令第143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丙、丁級測繪資質由市或者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測繪管理部門頒發。”
(二)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規劃、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規劃定線、規劃竣工測量、拔地測量和房產面積測量的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檢驗。”
(三)刪去第二十八條。八、對《寧波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2007年8月28日市人民 *** 令第148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標志燈、標志牌和衛星定位儀、車輛運輸資質證、駕駛員、押運員從業資格證、外省(市)貨運車輛駐浙經營登記證、外省(市)專用車輛在浙承運危險貨物備案證、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配套存儲建設單位除外)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信息系統中有關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道路運輸證、駕駛員和押運員的從業資格證、槽罐車罐體檢驗合格證、外省(市)貨運車輛駐浙經營登記證、外省(市)專用車輛在浙承運危險貨物備案證、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配套存儲建設單位除外)等信息的維護。”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充裝和裝載單位(港區內非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配套存儲建設單位除外)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信息系統中有關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港區內非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配套存儲建設單位除外)基本信息的維護。”
(三)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交通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終端設備的,責令改正,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暫扣三十日以下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或者經營許可證;
(二)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使用不符合相應綜合性能技術標準的車輛、改變已經核準的場地或者設施設備等許可條件,導致其與相應許可條件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車輛營運證、經營許可證;
(三)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寧波市測繪管理辦法(2006)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規劃局是本市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指定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各縣(市)規劃局是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業務受市規劃局的指導。
市、縣(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本市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寧波市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省和市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補充制定本市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五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和城市地面沉降監測水準網;
(二)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建立和維護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普查城市地下管線,建立和維護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七)編制本行政區域地圖(集、冊);
(八)實施國家基礎測繪計劃指標體系規定的其他項目。第六條 市、縣(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以及當年的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撥年度基礎測繪經費。
市轄區和各類開發區范圍內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及其實施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財政部門在審核涉及未經立項批準測繪項目的預算支出時,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反饋意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測繪的,有關部門應予審查。確屬重復測繪的,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立項,財政部門不得批準預算支出。第八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中的基礎地形圖測繪;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中的地籍和房產專業測繪,所需的基礎地形圖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應當覆蓋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近期建設規劃區域和鎮(集鎮)、村莊的建成區應當覆蓋1∶500或1∶1000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并及時更新。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地理信息數據的交換機構,并促進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第十一條 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應當利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本辦法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二)采用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類型與系統的建設目標相適應;
(三)涉密地理信息的儲存、使用等能滿足保密管理的規定。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90日內進行竣工測繪。建設工程竣工測繪應當由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其測繪成果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范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驗收時應當查驗竣工測繪資料。
地下管線竣工測繪實行監理制度,具體規定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2013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二)管理測繪基準、標準并監督執行;
(三)管理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
(四)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房產測繪及其他測繪;
(五)管理和監督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六)管理地圖編制、地圖審核、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
(七)管理測繪成果,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和測繪公共服務;
(八)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抄送國家安全機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應用。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系統與測繪標準第八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法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制定本省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九條 因建設、規劃、資源調查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以下程序報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一)建立杭州市、寧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寧波市行政區域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建立其他設區的市城市或者市、縣行政區域和省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三)建立縣級市城市或者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縣級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批準。第十條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全省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一個城市或者行政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提交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全省統一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第十一條 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應當經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進應用的原則。第十三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測制和更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立和維護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建設和維護省基礎測繪設施;
(七)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以及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規定應當由省測繪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