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哪些條件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
1、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 質量管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3、檔案保密: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確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產、存儲、處理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的設備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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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員配備:大部分新資質申請需要配備25名人員,其中包括2名高級工程師,8名中級工程師以及15名初級工程師。
5、儀器設備: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所有權非本單位的、報廢的、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計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寧波市人民 *** 關于修改部分 *** 規章的決定
一、對《寧波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志暫行辦法》(1998年11月10日市人民 *** 令第72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之一條修改為:“為保障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p>
(二)刪去第二條第二款。
(三)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特別通行標志為長方形金屬板,紅底白字,中間是‘特別通行’字樣,正面設有年檢防偽標記?!?/p>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對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以及泄露國家安全工作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對《寧波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2000年6月30日市人民 *** 令第82號發布)作出修改
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與安裝相關設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協商,簽訂重新安裝協議。
拆除和重新安裝的費用由提出拆除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比?、對《寧波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5月17日市人民 *** 令第122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治安責任人不按本辦法履行職責,予以書面警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有權責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侵權的治安保衛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的費用”。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建筑施工工地在施工期間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刪除第十三條。四、對《寧波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2005年8月3日市人民 *** 令第131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三款修改為:“預警信號共分為臺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大霧、雷電、冰雹、霜凍、高溫、干旱、道路結冰、霾等十三類,預警信號的種類和具體分級,詳見附件。”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廣播、電視臺播發藍色、黃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及文字信息的頻率,每小時應當不少于2次,播發橙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時不少于4次、紅色預警信號語音提示及文字信息每小時不少于6次。預警信號圖標應持續顯示在電視屏幕上,并及時更新,直至預警信號解除。”
(三)對附件《寧波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分類等級及防御指南》作相應的修改。五、對《寧波市消火栓管理辦法》(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 *** 令第136號發布)作出修改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绷?、對《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 *** 令第137號發布)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逼?、對《寧波市測繪管理辦法》(2006年12月28日市人民 *** 令第143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四條修改為:“丙、丁級測繪資質由市或者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測繪管理部門頒發?!?/p>
(二)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規劃、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規劃定線、規劃竣工測量、拔地測量和房產面積測量的測繪成果進行質量監督檢驗?!?/p>
(三)刪去第二十八條。八、對《寧波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2007年8月28日市人民 *** 令第148號發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標志燈、標志牌和衛星定位儀、車輛運輸資質證、駕駛員、押運員從業資格證、外?。ㄊ校┴涍\車輛駐浙經營登記證、外?。ㄊ校S密囕v在浙承運危險貨物備案證、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配套存儲建設單位除外)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信息系統中有關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道路運輸證、駕駛員和押運員的從業資格證、槽罐車罐體檢驗合格證、外省(市)貨運車輛駐浙經營登記證、外?。ㄊ校S密囕v在浙承運危險貨物備案證、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配套存儲建設單位除外)等信息的維護?!?/p>
(二)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專用車輛充裝和裝載單位(港區內非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配套存儲建設單位除外)的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信息系統中有關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港區內非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配套存儲建設單位除外)基本信息的維護?!?/p>
(三)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危險化學品充裝和裝載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交通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四)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終端設備的,責令改正,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暫扣三十日以下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車輛營運證、從業資格證或者經營許可證;
(二)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使用不符合相應綜合性能技術標準的車輛、改變已經核準的場地或者設施設備等許可條件,導致其與相應許可條件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車輛營運證、經營許可證;
(三)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p>
寧波市測繪管理辦法(2016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規劃局是本市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指定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各縣(市)規劃局是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業務受市規劃局的指導。
市、縣(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本市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寧波市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省和市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補充制定本市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五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和城市地面沉降監測水準網;
(二)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建立和維護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普查城市地下管線,建立和維護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七)編制本行政區域地圖(集、冊);
(八)實施國家基礎測繪計劃指標體系規定的其他項目。第六條 市、縣(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以及當年的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撥年度基礎測繪經費。
市轄區和各類開發區范圍內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及其實施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財政部門在審核涉及未經立項批準測繪項目的預算支出時,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反饋意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測繪的,有關部門應予審查。確屬重復測繪的,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立項,財政部門不得批準預算支出。第八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中的基礎地形圖測繪;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中的地籍和房產專業測繪,所需的基礎地形圖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應當覆蓋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近期建設規劃區域和鎮(集鎮)、村莊的建成區應當覆蓋1∶500或1∶1000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并及時更新。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地理信息數據的交換機構,并促進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第十一條 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應當利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本辦法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二)采用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類型與系統的建設目標相適應;
(三)涉密地理信息的儲存、使用等能滿足保密管理的規定。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90日內進行竣工測繪。建設工程竣工測繪應當由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其測繪成果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范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驗收時應當查驗竣工測繪資料。
地下管線竣工測繪實行監理制度,具體規定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