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陽區水利水電二級資質單位總共有幾家
5家。杭州市富陽區水利水電二級資質單位總共有5家,分別是浙江省水電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電建設有限公司,浙江省之一水電建設有限公司,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十二工程局。杭州是華夏文明的發祥地、中國著名的七大古都之一。
測繪全國甲級資質單位有哪些?
有很多呀,在這就舉幾個列子吧!
安徽省甲級單位
安徽煤田地質局物探測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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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省之一測繪院
安徽省第二測繪院
安徽省第三測繪院
安徽省第四測繪院
安徽省基礎測繪信息中心(安徽省測繪檔案資料館)
安徽地質測繪技術院
合肥市測繪設計研究院
安徽省長江河道管理局測繪院
蕪湖市勘察測繪設計研究院
安徽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馬鞍山市華東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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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設7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的綜合協調和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文電、保密、檔案、信息、外事、保衛和 *** 工作;負責機關行政事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行業管理處。組織起草測繪與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擬訂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業政策,經批準后監督實施;承擔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市場的監督管理,承辦測繪與地理信息資質管理工作;承辦測繪項目和外國組織、個人來本省測繪的備案工作;監督管理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項目的招投標工作;指導、監督全省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承辦全省性或重大測繪與地理信息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事業中長期規劃和基礎測繪、海洋測繪、地籍測繪及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與年度計劃;管理省級測繪與地理信息事業經費、專項資金,負責對直屬單位財務的監督審計和局系統安全生產與計算機 *** 系統的管理工作;承辦航空攝影與遙感、衛星影像采購計劃的審核;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行業的綜合統計。
(四)基礎地理信息與科技處。承辦全省基礎測繪、海洋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城市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以及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影像采購的組織、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測繪基準,測繪與地理信息標準、質量、計量和技術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數字浙江”、“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浙江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臺的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全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科技管理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
(五)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管理處。擬訂全省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管理、開發應用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應急測繪保障的組織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測繪成果與地理信息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對外提供測繪成果的審批;組織實施全省地理信息數據變化監測和綜合統計分析工作,審核全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六)地理信息開發利用處(地圖管理處)。擬訂全省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規劃、政策和管理辦法,指導和組織協調地理信息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和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工作;承擔全省地圖管理工作,承辦地圖管理的相關工作;制訂浙江省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
(七)政治處。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事項;擬訂測繪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負責黨群和宣傳工作;指導測繪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出國人員政審和局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杭州市生活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的決定(2010)
一、之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飲用水源的水質,防治水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倍?、第十一條修改為:“對飲用水源地,根據水源水質保護的要求,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和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比⒌谑l修改為:“市、縣(市)人民 *** 應當對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予以公示,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破壞飲用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四、第十三條之一項修改為:“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拆除或關閉”。
第九項修改為:“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規?;笄莸葎游镳B殖場、屠宰場,已建成的規?;B殖場、屠宰場,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拆除或關閉”。五、第十四條之一項修改為:“禁止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拆除或關閉”。六、第二十二條之一款修改為:“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飲用水源地發生突發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源水體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在一小時內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七、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處以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堆放、填埋、傾倒劇毒、高殘留農藥等危險廢物的;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一項規定,碼頭未設置殘油、廢油、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等廢棄物的接收處理設施的;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二項規定,風景區(點)未設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處理設施的;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項規定,存放、運輸和使用可能污染飲用水源的物品,未采取防溢、防滲、防漏等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
“(五)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將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土地、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出租給他人從事本條例禁止的生產經營項目和活動的?!卑?、第二十五條之一項修改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破壞飲用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和警示標志的”。九、刪除第二十七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