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測繪資質申請流程
自然資源部負責審批測繪資質,需要經過以下步驟:
1、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2、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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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5、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調查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無問題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寧波市測繪管理辦法(2006)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規劃局是本市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指定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各縣(市)規劃局是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業務受市規劃局的指導。
市、縣(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本市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寧波市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省和市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補充制定本市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五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和城市地面沉降監測水準網;
(二)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建立和維護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普查城市地下管線,建立和維護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七)編制本行政區域地圖(集、冊);
(八)實施國家基礎測繪計劃指標體系規定的其他項目。第六條 市、縣(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以及當年的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撥年度基礎測繪經費。
市轄區和各類開發區范圍內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及其實施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財政部門在審核涉及未經立項批準測繪項目的預算支出時,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反饋意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測繪的,有關部門應予審查。確屬重復測繪的,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立項,財政部門不得批準預算支出。第八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中的基礎地形圖測繪;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中的地籍和房產專業測繪,所需的基礎地形圖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應當覆蓋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近期建設規劃區域和鎮(集鎮)、村莊的建成區應當覆蓋1∶500或1∶1000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并及時更新。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地理信息數據的交換機構,并促進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第十一條 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應當利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本辦法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二)采用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類型與系統的建設目標相適應;
(三)涉密地理信息的儲存、使用等能滿足保密管理的規定。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90日內進行竣工測繪。建設工程竣工測繪應當由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其測繪成果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范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驗收時應當查驗竣工測繪資料。
地下管線竣工測繪實行監理制度,具體規定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請問測繪資質怎么申請?
關于新辦測繪資質,新政策縮減了將近80%的類別,原測繪資質的小項現全歸為大項,分別是:大地測量,工程測量,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海洋測繪,導航電子地圖執照,互聯網地圖服務,地圖編制。十個大項。
新辦測繪資質人員比老保準壓縮了很多,但是儀器設備,檔案管理,保密協議等硬性條件審查極為嚴格,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新辦的內容和條件:
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由《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規定。
二、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法人資格證書。
(二)符合專業標準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材料,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的退休材料和勞務合同;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和職稱證書,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
(三)符合專業標準規定的技術裝備的所有權材料。
(四)符合通用標準規定的材料。
(五)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應當提供符合專業標準規定的測繪業績材料。
三、對在本標準實施前測繪單位已有的用于申請測繪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不離開本單位的前提下,實行“老人老辦法”,原有專業和職稱等級繼續有效。沒有測繪專業高級職稱的注冊測繪師可以計入中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
取消測繪資質備案流程
1、填寫申請表并準備所需材料。
2、向所在省級測繪資質管理部門遞交申請表和所需材料。
3、等待資質管理部門審核,并提交可能的補充材料。
4、若審核通過,繳納相關費用并領取資質證書。
5、若審核未通過,可重新提交申請或申請復議。
測繪成果提交所需資料
房產測繪成果備案須提交的資料
一、商品房項目預測成果備案
1
、房屋建筑面積預測繪成果報告書、電子文檔;
2
、經審查批準的 *** 建筑施工圖和電子圖各一套;
3
、寧波市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
4
、共有公用面積分攤彩圖;
5
、經人防部門備案的人防建設方案;
6
、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7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
8
、有關商品房預售方案;
9
、其他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二、商品房項目實測成果備案
1
、寧波市房產測繪成果備案申請表;
2
、擴初會議紀要復印件(校驗原件);
3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復印件(校驗原件);
4
、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5
、地名辦門牌編號圖原件;
6
、地名使用批準書復印件(校驗原件);
7
、人防部門出具的人防區域劃分圖原件;
8
、建筑竣工圖及電子文檔;
9
、交警部門出具的地下室汽車位驗收意見原件;
10
、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11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復印件(校驗原件);
12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文檔;
13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委托合同復印件(校驗原件);
14
、其他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三、新建房(單位或個人)測繪成果備案
1
、寧波市房產測繪成果備案申請表;
2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紅線圖復印件(校驗原件);
3
、建筑竣工圖;
4
、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復印件(校驗原件);
6
、地名辦出具的門牌坐落證明復印件(校驗原件);
7
、人防部門出具的人防區域劃分圖(專指有地下室工程的建筑)復印件(校驗原件);
8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原件及電子文檔;
9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委托合同或協議復印件(校驗原件);
10
、其他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四、改擴建項目測繪成果備案
1
、寧波市房產測繪成果備案申請表;
2
、已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及土地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3
、擴建、改建、翻建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紅線圖復印件(校驗原件);
4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復印件(校驗原件);
5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原件及電子文檔;
6
、其他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五、商業、辦公用房權屬分割項目測繪成果備案
1
、寧波市房產測繪成果備案申請表;
2
、已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證復印件(校驗原件);
3
、土地部門分割聯系單原件;
4
、消防部門意見原件;
5
、原設計施工圖或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分割平面圖原件;
6
、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原件及電子文檔;
7
、其它應提交的相關資料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