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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測繪資質巡查時間

2024-05-13 浙江測繪資質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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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注冊測繪師考試將于 2022 年 11 月下旬公布考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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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時報考人員可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網址為 )成績查詢欄目查詢。

成績顯示

“-1” 代表缺考,說明考生報名但未參加考試。

“-2” 代表違紀,說明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發生。

“-4” 代表成績無效,說明考后發現因報考條件不符或者存在其它違紀行為導致科目成績無效,或雖無違紀違規行為但未按考試要求作答。

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要求復核的,應在考試成績公布之后,咨詢當地人事考試中心,進行成績復核。

核查時間:在考試合格標準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核查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成績不實行滾動管理,參加 3 個科目考試(級別為考全科)或參加 2 個科目考試(級別為免一科)的人員均須在 1 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獲得資格證書。考試成績查詢網站為中國人事考試網()。

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級別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自然資源部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國范圍有效。

電子證書通過中國人事考試網 “證書查驗” 欄目查詢、下載。紙質證書由報名市人事考試機構負責發放,可現場領取或登錄人事考試信息網(hrss.shandong.gov.cn/rsks/)辦理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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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測繪師考試暫定各科合格標準分數線均為72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20分)。

各市考生的考后復核由所在地考試管理機構負責。我省各級考試管理機構及材料受理的具體聯系方式(交表地址和期限以各市網站公布為準,見附件1)。其中,省直全科上線人員名單(附件2),請自行下載核查。

根據此前人社部發布的有關通告,自2022年起注冊測繪師考試實行一個相對固定的合格標準,即各科目合格標準均為試卷滿分的60%。這種合格分數線的劃定表明,注冊測繪師考試越來越成熟,證書在全國范圍通用。備考時考生在自測模擬時可以這個分數線來測試自己的備考程度。

注冊測繪師啟用電子證書,使用專用印章。已制發的紙質證書若損毀、遺失、一起未領取等不再補發。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屆時,考生可以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下載電子證書,企業和個人也可以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來查詢和驗證證書真偽等。

注冊測繪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根據規定,測繪執業資格通過考試 *** 取得,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設3個科目,考試成績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全部合格,可獲得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證書全國有效。

經考試取得證書者,受聘于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經過注冊后,才可以注冊測繪師的名義執業。測繪活動中的關鍵崗位需由注冊測繪師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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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人事考試網發布信息,2022年注冊測繪師成績查詢入口預計于11月份開通,屆時浙江考生可以查詢2022年注冊測繪師成績。

注冊測繪師考試成績查詢官網:

網址:中國人事考試網(網址為)成績查詢欄目查詢。考生在中國人事考試網()“成績查詢”欄目查詢考試成績。實行網上報名后,不再另發考試成績通知單,請考生自行上網打印。

合格標準:

預計2022年注冊測繪師合格標準為試卷滿分的60%。參考往年合格分數線,如下:2021年度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均為72分(試卷滿分均為120分)。

成績核查范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規程》的通知(人社廳發〔2021〕18 號)文件規定,應試人員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應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 30 天內,向省級人事考試機構提出成績復查申請。

成績復查只限于答卷卷面分數合計和登錄是否有誤。成績復查過程中,工作人員不得向應試人員或其委托人出示試卷、答卷、標準答案、視頻監控等相關材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復查后的成績為最終成績。

考試結束后采用技術手段甄別為雷同答卷的考試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考試結束后將對擬合格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并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成績能保留幾年?

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成績實行非滾動管理。即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考全科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3個)應試科目,方可獲得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免一科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剩余兩個科目,方可獲得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寧波市地理信息資源管理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理信息資源管理,促進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提高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水平,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資源的采集獲取、共享開放、開發利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理信息資源,是指地理空間位置信息以及與地理空間位置相關聯的自然、經濟、社會等地理信息的 *** ,包括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和專題地理信息資源。

基礎地理信息資源,是指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基礎底圖服務和空間基準服務的地理信息資源,涵蓋地形、地貌、水系、植被、居民地、交通、管線、境界、特殊地物、測量控制點、地名等各類自然、經濟和社會要素。

專題地理信息資源,是指通常以基礎地理信息為基礎,為了滿足農業、林業、海洋、交通、水利、規劃等特定行業需求而形成和產生的與地理空間位置和范圍密切相關的地理信息資源。第四條 地理信息資源管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集約建設、統一標準、共享開放、實用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則,堅持規范監管與廣泛應用、公共服務與產業促進相結合,創新地理信息資源采集和應用技術,提高地理信息資源服務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民生改善和生態保護水平。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資源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促進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加快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第六條 市和縣(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理信息資源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和區縣(市)人民 *** 確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務信息資源管理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地理信息資源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地理信息資源管理工作。第七條 地理信息資源目錄納入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由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統一管理。

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和測繪管理的規定,組織編制并及時更新地理信息資源目錄。

市和區縣(市)人民 *** 應當組織實施對地理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更新情況的督促與考核。第八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地理信息資源目錄,根據規定的職責分工,結合本級人民 *** 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其他有關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編制地理信息數據年度采集計劃,經征求本級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意見后,向本級人民 *** 報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市和區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數據年度采集計劃中采集項目的統籌管理,避免重復采集。第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組織實施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其他單位和個人采集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集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地理信息數據可以依法采用監測、測量、錄音、錄像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需要采集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征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同意。

地理信息數據可以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平臺獲取的,不得通過其他方式重復采集。第十一條 地理信息資源的數據共享開放和政務數據服務,應當納入政務信息資源平臺統一管理。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地理信息數據在線歸集到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平臺;區縣(市)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平臺歸集地理信息數據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地理信息數據在線匯集到市政務信息資源平臺。

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在線歸集或者匯集的地理信息數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地理信息數據采集或者歸集后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離線歸集或者匯集。

有關部門和單位未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及時歸集、匯集地理信息數據的,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督促;經督促后仍未歸集、匯集的,應當向本級人民 *** 報告,并可以將相關情況予以通報、公示。

寧波市測繪管理辦法(2016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市規劃局是本市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負責指定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各縣(市)規劃局是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業務受市規劃局的指導。

市、縣(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本市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寧波市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省和市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補充制定本市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五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和城市地面沉降監測水準網;

(二)測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四)建立和維護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六)普查城市地下管線,建立和維護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七)編制本行政區域地圖(集、冊);

(八)實施國家基礎測繪計劃指標體系規定的其他項目。第六條 市、縣(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以及當年的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編制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安排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撥年度基礎測繪經費。

市轄區和各類開發區范圍內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及其實施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財政部門在審核涉及未經立項批準測繪項目的預算支出時,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反饋意見。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已有適宜測繪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進行測繪的,有關部門應予審查。確屬重復測繪的,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立項,財政部門不得批準預算支出。第八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中的基礎地形圖測繪;國土資源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中的地籍和房產專業測繪,所需的基礎地形圖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應當覆蓋1∶2000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近期建設規劃區域和鎮(集鎮)、村莊的建成區應當覆蓋1∶500或1∶1000國家基本比例尺的地形圖,并及時更新。第十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適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地理信息數據的交換機構,并促進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第十一條 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系統,應當利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本辦法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二)采用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類型與系統的建設目標相適應;

(三)涉密地理信息的儲存、使用等能滿足保密管理的規定。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在90日內進行竣工測繪。建設工程竣工測繪應當由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其測繪成果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范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工程驗收時應當查驗竣工測繪資料。

地下管線竣工測繪實行監理制度,具體規定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浙江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8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應用與共享,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生產、處理、匯交、保管、提供、獲取、利用、銷毀,以及質量監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鼓勵和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共享和交換制度以及運行機制。第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全省依法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服務等具體工作,由省測繪資料檔案機構承擔。

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處理、匯交、保管、提供、獲取、利用、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質量管理第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落實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和責任制度,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還應當按規定經測繪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第七條 測繪單位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與標準。

測繪單位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應當經法定計量器具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第八條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相適應的測繪資質。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向社會開展測繪質量檢驗服務的,還應當依法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計量認證合格。第三章 匯交與保管第九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項目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后3個月內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接收本行政區域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市、縣(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委托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及相關說明。

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第十條 應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包括:

(一)等級以上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地籍圖測繪、房產圖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五)工程測量中的控制網測量成果和地形圖;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地理信息數據及有關資料;

(七)城市及區域性地面沉降監測測繪成果資料;

(八)公開出版的地圖;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一條 接收測繪成果資料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時,出具匯交憑證。

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資料檔案機構移交測繪成果資料。具體辦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的目錄,實行動態更新,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方合資、合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部門或者單位在向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時,應當將匯交情況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2005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二)管理測繪基準、標準并監督執行;

(三)管理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

(四)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房產測繪及其他測繪;

(五)管理和監督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六)管理地圖編制、地圖審核、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

(七)管理測繪成果,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和測繪公共服務;

(八)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抄送國家安全機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應用。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系統與測繪標準第八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法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制定本省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九條 因建設、規劃、資源調查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以下程序報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一)建立杭州市、寧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寧波市行政區域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建立其他設區的市城市或者市、縣行政區域和省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三)建立縣級市城市或者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縣級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批準。第十條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全省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一個城市或者行政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提交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全省統一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第十一條 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應當經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

城市或者行政區域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經省或者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審核后,由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市、縣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進應用的原則。第十三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測制和更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立和維護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建設和維護省基礎測繪設施;

(七)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以及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規定應當由省測繪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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