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竣工測繪資質要求
具有工程測繪乙級以上資質。根據浙江政務服務網的公告,鐵路義烏站綜合交通樞紐工程竣工測繪的資質要求為具有工程測繪乙級以上資質。竣工測繪是建設工程項目完工后,規劃管理部門對該項目進行驗收所需的技術資料,一般由具有國家測繪局認可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測量,管理部門依據測繪報告實地驗證,符合設計的通過驗收,頒發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人防工程施工需要什么資質
法律主觀:
人防工程施工資質的規定有: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壹級以上及機電安裝貳級以上,外省企業報名必須具備進本省許可證;2.企業近三年內具有3個及以上單項建筑面積10萬以上的住宅建筑施工業績,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責任事故;3.建造師資質為國家一級。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設計經歷,且主持過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不少于2項,具備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防工程設計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第五條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甲級許可資質的設計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基本條件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3、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乙級許可資質1年以上。(二)資歷和信譽1、從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業務3年以上。2、參與不少于2項、建筑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經驗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項目設計。3、無設計質量事故。4、社會信譽良好,達到行業信用評價規定標準。(三)技術條件1、專業配備齊全、合理。單位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建筑、結構、防護和其他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級注冊建筑工程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均不少于2人,一級人防防護工程師建筑專業3人、結構專業3人、公用設備暖通空調專業2人、防化專業1人、給水排水專業2人、電氣專業2人、通信專業2人。2、設計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0年以上設計經歷,且主持過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不少于2項,具備執業資格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3、建筑、結構、防護專業的非注冊人員,應擔任過不少于3項建筑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項目的專業負責人。4、獲得過國家人防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設計二等獎(含)以上獎項不少于2項。5、參加過國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設計標準、規范及標準設計圖集的編制工作或行業的業務建設工作。(四)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1、擁有固定工作場所,設計裝備配套齊全。2、組織管理結構、標準體系、質量體系、檔案體系健全。3、通過ISO9000族質量管理體系標準認證。
法律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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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國家根據國防需要,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浙江省杭州市人防測量有無測繪資質的維護、使用管理,確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與戰時浙江省杭州市人防測量有無測繪資質的作用與功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系指具有防范戰爭災害、自然災害和城市工業事故災害,進行人員掩蔽、物資儲存等功能的各種坑道、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面配套等附屬設施。
人防工程分等級人防工程和簡易人防工程,等級人防工程分為6級,未達到等級標準的為簡易人防工程。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包括市轄縣、市)各類人防工程的管理。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本市人防工程的主管機關。各區、縣(市)人防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人防部門〕具體負責本地區人防工程的管理。第二章 管理第五條 本市人防工程依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實施管理。
(一)市人防辦負責市屬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并指導、監督、檢查全市范圍內的人防工程。
(二)各區、縣(市)人防辦負責轄區內除市屬工程外的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的人防工程。
(三)市區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單位負責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防測量有無測繪資質;各類專用工程、平戰結合工程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建有人防工程的各單位或部門應接受市、區、縣(市)人防部門對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并有責任向市、區、縣(市)人防部門報告管理和使用情況。第六條 保護人防工程是每個單位和公民應盡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出入口或進排風孔附近排泄和傾倒廢水、廢氣、垃圾等廢棄物。
(二)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范圍內取土、埋設各種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確需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設施的,除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外,還須同時征得市人防辦和所在地區、縣(市)人防部門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三)未經公安、消防、人防部門批準,不得在人防工程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和腐蝕性等危險、有害物品。
(四)不得損壞和擅自占用、改造、封堵、拆除人防工程及其內部各種防護設施。第七條 在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確需埋設管道和修建地面建筑物的,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征求人防部門意見。
規劃部門在編制成片開發新區和舊城改造規劃及審批十層(含十層)以上的民用建筑,確定規劃設計條件時,須事先征求人防部門意見。
城建部門在審查上述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方案時,應一并審查人防工程的要求。第八條 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浙江省杭州市人防測量有無測繪資質他建筑物時,應留出倒塌半徑的安全距離和戰時人員、物資疏散及平時開發利用的進出口道路。第九條 各級人防部門應對管理范圍內的人防工程及附屬設施建立檔案,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并定期將人防工程的管理、使用、維護等情況,上報上級人防部門。第十條 各級人防部門有權對分管地區內各類人防工程的使用、維護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各有關單位應給予配合。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附設人防工程的,其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人防部門應參與人防工程規劃設計的會審,工程竣工后應會同施工、設計單位按照設計圖紙共同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發給人防工程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并無法采取補救的,應按國家規定交納人防易地建設費。第十二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拆除:
(一)凡拆除等級人防工程、連通地道和300平方米以上的簡易人防工程,市屬人防工程拆除單位應事先向市人防辦提出申請由市人防辦批準;非市屬人防工程拆除單位應事先向區、縣(市)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市)人防部門上報市人防辦批準。
(二)凡拆除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的簡易人防工程,由區、縣(市)人防部門批準,報市人防辦備案。第十三條 經批準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建:
(一)凡拆除等級人防工程須按原面積和等級標準補建。
(二)凡拆除簡易人防工程須按等級人防工程(6級)標準補建,其面積不得少于原面積的三分之二。
因受場地限制,確實無法補建的,經人防部門同意后,拆除單位在工程拆除前須向人防部門繳納人防工程拆除賠償費,由人防部門易地建造。賠償費的標準由市人防辦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