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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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杭州市人民 *** 關于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 *** 關于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
(杭州市人民 *** 令第175號)
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轉變 *** 職能,強化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適應加入世貿組織要求,在之一輪審批改革的基礎上,經市 *** 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取消市 *** 現行規章中規定的142項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市 *** 各部門和直屬單位的119項行政審批事項。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取消市 *** 規章中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142項)
1、臨時性登高作業審批(《登高安全作業暫行規定》(杭政(1983)258號)
2、環境保護獎勵審批(《杭州市環境保護獎懲條例》(杭政(1985)24號)
3、西湖船只行駛許可審批(《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暫行規則》(杭政(1985)76號)
4、西湖船只超高、超寬核準(《西湖水上船只管理暫行規則》(杭政(1985)76號)
5、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施工審批(《關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規定》(杭政(1985)222號)
6、排污口設置審批(《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杭政(1985)234號)
7、跨河架設阻塞水流構筑物審批(《杭州市自來水水源保護規定》(杭政(1985)291號)
8、外地收購化妝品登記核準(《杭州市化妝品衛生監督辦法》(杭政(1987)52號)
9、五保戶備案(《杭州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暫行規定》(杭政(1987)66號)
10、古建筑內設置生產、生活用火設備審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1、古建筑內臨時裝接電氣線路審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2、古建筑保護范圍內采用大功率燈具或其他用火設備審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3、古建筑修繕審批(《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定》(杭政(1987)69號)
14、外地來杭銷售字畫審批(《杭州市字畫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7)71號)
15、招標選聘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者審批(《杭州市招標選聘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者的暫行辦法》(杭政(1987)72號))
16、設立港埠企業審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8)35號)
17、專用碼頭、倉庫、貨場轉移產權、改建拆除等審批(《杭州市港航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8)35號)
18、購買人力車、人力三輪車審核(《杭州市公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杭政(1988)47號)
19、免征電力建設資金審核(《杭州市征收電力建設資金實施細則》(杭政(1989)3號)
20、外地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來本市招生或聯合辦學審批(《杭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杭政(1989)6號)
21、刊授、函授教材備案(《杭州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杭政(1989)6號)
22、專用有線電信網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3、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業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4、一級干線通道的凈空控制范圍內新建或修建影響電信通信的建筑物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5、布設高壓電等線路以及使用抗干擾性電氣設備、腐蝕性設備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6、遷移電信線路審批(《杭州市電信通信設施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11號)
27、單位經銷圖書、報刊業務量備案(《杭州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杭政(1989)20號)
28、大型防盜防火警報系統、監控設備等系統工程設計方案及產品核準(《杭州市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暫行規定》(杭政(1989)22號)
29、安裝、維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審批(《杭州市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暫行規定》(杭政(1989)22號)
30、生產、銷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產品審批(《杭州市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建設暫行規定》(杭政(1989)22號)
31、研制、生產安全技
取消測繪資質備案流程
1、填寫申請表并準備所需材料。
2、向所在省級測繪資質管理部門遞交申請表和所需材料。
3、等待資質管理部門審核,并提交可能的補充材料。
4、若審核通過,繳納相關費用并領取資質證書。
5、若審核未通過,可重新提交申請或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