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級測繪單位到外地測量需要備案嗎
正常來說是不需要浙江省杭州市外地作業需要測繪資質嗎的浙江省杭州市外地作業需要測繪資質嗎,因為甲級資質本身就是國家測繪局頒發浙江省杭州市外地作業需要測繪資質嗎的,肯定全國通用。但是有些地方要求要在本地備案才能承接業務,或者說是有些行政單位或事業單位在招投標時會有這方面的限定,保護本地測量單位,或者有內幕。
施工單位需要辦理測繪資質證書嗎
施工單位不需要辦理測繪資質證書,沒有測繪資質證書也可以承接工程,不過是需要有專業的測繪人員的。不過若施工單位符合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條件的話也是可以領取的。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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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外省勘察設計企業進杭州承接業務備案手續怎么辦,需要哪些資料?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杭建設發[2006]7號
頒布日期浙江省杭州市外地作業需要測繪資質嗎:20060105 實施日期浙江省杭州市外地作業需要測繪資質嗎:20060301 頒布單位: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之一章 總則第二章 市場準入第三章 市場交易第四章 質量管理第五章 從業人員管理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附則
各勘察設計企業:
《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已通過市 *** 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行為,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杭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個人及勘察設計市場其它各方主體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杭州市行政區劃內的勘察設計市場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
各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勘察設計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并接受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四條 在杭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需持有效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其浙江省杭州市外地作業需要測繪資質嗎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標準、資質審批和承接業務范圍,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法人營業執照工商注冊地在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的,申請勘察設計資質的企業以及申請資質變更、增項、升級等的勘察設計企業,按建設部令第93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并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統一上報。 第六條 法人營業執照工商注冊地不在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的省內勘察設計企業,進杭開展勘察設計市場活動,實行單項備案登記制度。
省外勘察設計企業進杭開展勘察設計市場活動,按有關規定辦理進省后承接業務的備案登記手續。 第七條 進杭企業在簽訂項目合同后15天之內到項目所在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項目備案登記手續,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的15天之內辦理單項注銷手續(在杭設立分支機構的按本規定第九條執行)。
辦理單項備案登記手續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二)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單項備案登記表;
(四)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勘察設計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六)本企業從事該項目勘察設計人員名單(加蓋企業公章,實行注冊制度的專業需加蓋注冊人員的注冊章);
(七)其他規定需要出具的材料。
進杭企業辦理單項注銷手續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驗收報告;
(二)甲方對備案單項工程的評價意見。 第八條 境外企業進杭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根據建市[2004]78號《關于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需持建設單位對外國企業進行設計資格預審的證明材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設計合同(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合作設計協議(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建設單位對外國企業進行設計資格預審的證明材料。
合作設計企業是進杭企業的,還需按本規定第六條辦理。 第九條 進杭企業要求在杭設立分支機構的,需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和下列材料,并經現場踏勘后辦理《分支機構在杭管理手冊》。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出省(市)證明;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分支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簡歷和業績證明;
(四)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加蓋注冊章)及身份證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應承諾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企業公章、出圖章、合同專用章等的樣簽。
(七)分支機構固定工作場所的證明材料;
(八)其它規定出具的材料。勘察企業還需提供主要設備清單和土試委托合同。
持有《分支機構在杭管理手冊》的企業,實行年度審核并不再進行單項備案登記。 第十條 杭州市的施工圖審查工作由本地區經浙江省建設廳批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圖審機構)承擔。在技術上有特殊要求必須由外地圖審機構審查的,需在開展業務前到市建委辦理單項備案手續。第三章 市場交易 第十一條 業主在發包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時,可以采用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的方式。
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必須采用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范圍按《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招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科學、誠信的原則。 第十三條 業主發包時,應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采用邀請招標發包的,必須進行公示。采用公開招標發包的,必須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文件的編制深度,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取得招標文件的辦法、評標方式以及對未中標人的經濟補償額等事項。 第十四條 業主發包時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標方違反基本建設程序、規劃勘設條件等。 第十五條 經招投標方式發包的勘察設計業務,業主不得隨意更換中標人,承接方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組人員。 第十六條 對直接發包的建設項目,業主應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對承包人的資質、業務范圍和項目組成員的資格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企業(含進杭企業,以下同)在開展勘察設計活動時,應組織與項目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本企業技術人員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其他企業。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評標一般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以技術標為主。標評工作應充分體現公正性、科學性,注重方案設計的原創性、合理性、經濟性,勘察設計的技術進步和新技術的運用等。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招投標過程應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健全并使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評標專家庫,通過公開 *** 、單位推薦,經審核、培訓、考試最終確定評標專家庫成員。
也可采用特聘的方式聘用資深人員,納入評標專家庫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和承接方應依法簽訂勘察設計合同,雙方應加蓋企業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簽訂人應為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的委托 *** 人。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職工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提高質量責任意識。 第二十四條 勘察企業必須建立工程勘察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禁止違規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符合各階段的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加強圖簽、出圖章、注冊章等的管理,不得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出具勘察設計文本、圖紙等設計成果(在施工過程中確需簽發設計修改聯系單的,可以使用分支機構的圖章,但必須和《分支機構在杭管理手冊》同時使用)。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文件須在扉頁上列明項目設計人員名單(含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設計人員等。勘察文件還需列明各類圖表原始記錄責任人)、加蓋企業公章及相應的出圖專用章。設計單位應嚴格按國家和地方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技術規范、規定進行技術經濟指標的計算,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八條 在圖紙上應正確標注圖號、出圖日期、設計階段等內容,設計人員、校對、審核等人員簽名齊全,并加蓋相應的出圖章,實行注冊制度的專業在相應圖紙上加蓋注冊師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
總建筑面積100平方米(含)以下且功能單一、結構簡單的項目(鋼結構除外)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申請免予施工圖審查。 第三十條 施工圖審查中的勘察文件(詳勘、補勘)實行前置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巖土工程勘察文件是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圖審機構的審查人員由審查機構申報,經市、省兩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符合要求的人員每年公布一次。未經公布的人員,不得承擔施工圖審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與所審查項目的業主、勘察、設計企業之間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包括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圖審機構應主動回避:
(一)股東單位是項目的業主或勘察設計單位;
(二)股東是自然人的,該股東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企業是項目的業主或勘察設計單位。
各審查機構應主動上報要回避的企業名單。 第三十三條 圖審機構應按建設部令第134號和地方 ***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嚴禁圖審機構在設計底圖上簽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凡涉及規定審查的內容,建設單位應及時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三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積極參加責任保險。投保可按年投保和單項投保。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有選擇地自愿參保。必須投保的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五章 從業人員管理 第三十六條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勘察設計企業,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受聘。 第三十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進行注冊執業的勘察設計技術人員,其受聘企業與注冊執業單位應一致。 第三十八條 進杭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杭 *** 技術人員,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在杭從事巖土工程勘察作業的機長、記錄員、原位測試操作工、土工試驗操作工等崗位實行持證上崗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企業內部應逐步開展項目負責人上崗制度。項目負責人應由項目主要專業的設計人員擔任。專業負責人應由本專業的技術骨干擔任。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應遵守杭州市的有關規定,守法、誠信經營,并接受和配合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間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報表,并對報表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將企業和人員的相關信息及時在《杭州市勘察設計市場監管信息系統》上更新。 第四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建立勘察設計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納入誠信網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勘察設計企業及市場的管理,對勘察設計質量、市場行為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業主在發包勘察設計業務時,出現違反本規定的情況或業主偽造、涂改勘察設計文件,并交付使用的,將依法予以處理,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四十七條 業主不按規定將有關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委托審查或出現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依法處罰,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四十八條 將勘察設計業務委托給外地(境外)企業的業主,應督促和配合進杭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進杭備案手續的項目不得實施。 第四十九條 進杭企業在杭只能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并加強內部管理,遵守本規定。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進杭企業備案手續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未按第六條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的;
(二)超越企業資質等級或業務范圍的;
(三)出現其它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規定情況的。
不按規定辦理單項注銷手續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整改,整改結束前不再受理該企業新的備案登記。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限制其參與 *** 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涉及注冊人員的,由省注冊師管委會依法予以處理,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五十二條 勘察設計企業拒絕接受屬地管理的或不按規定上報各類報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勘察設計企業出租、出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等材料的或偽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處罰,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五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或存在嚴重擾亂市場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其資質的處罰;被處罰企業的主要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限制單位與個人參與 *** 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涉及注冊人員的,由省注冊師管委會依法予以處理。涉及進杭企業的,給予清退處理。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五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實行核查制度,發現資質條件達不到資質標準的,將報請資質審批部門,重新核定其資質。具體的核查辦法另行制定。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