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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促進和發展基礎測繪事業,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八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法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制定本省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3、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4、第九條 省、市、縣共享平臺建設納入基礎測繪項目,并按照全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規劃及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制定的總體設計要求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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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1、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維護國家、用戶和測繪單位的利益,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我省測繪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作,并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海洋基礎測繪工作。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3、第十四條質檢中心、質檢站的主要職責是:(一)按照測繪主管部門或者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下達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承擔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4、第八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圍對基礎測繪成果實施質量監督。第三章 測繪資格審查與任務登記第九條 測繪業務活動實行測繪資格審查制度。測繪資格審查的內容包括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等。
測繪成果管理制度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條例。
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測繪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制定本規定。
之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的測繪成果,均按《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管理。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涉密測繪成果提供使用審批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審批職能。要明確本機關負責成果管理的統一辦理審批事項,不得多頭審批、越級審批。
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質量監督管理,確保測繪產品質量,維護用戶及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達到合格標準,取得《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員證》的,方可從事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第十六條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為抽樣檢驗,其工作程序和檢驗 *** ,按照《《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