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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測繪單位資質備案范本

2024-06-02 浙江測繪資質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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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浙江省杭州市測繪單位資質備案范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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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浙江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2017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規范基礎測繪活動,保障基礎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活動及其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基礎測繪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進應用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組織制定并實施基礎測繪規劃,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科學研究、設施建設和信息化測繪體系建設,建立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現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提高基礎測繪保障服務能力。基礎測繪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顧當前與長遠需要的原則,避免重復投資。第七條 基礎測繪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二章 基礎測繪規劃與計劃第八條 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林業、海洋與漁業、人民防空、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基礎測繪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涉及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或者作戰工程的,還應當征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基礎測繪規劃報送審批文件應當附具征求意見采納情況說明。第十條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布經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其中涉及保密的內容不得公布;確需公布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保密處理并經依法審定后方可公布。經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組織編制和審批程序執行。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規劃的規劃期為5年。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專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規劃實施評估意見。規劃實施評估意見應當作為修改規劃和制定新規劃的重要依據。第十二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在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備案的主管部門應當對報備案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進行審核。對成果可以共享的測繪項目,應當統籌協調,避免重復投入。第三章 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實施。第十四條 省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城市規劃區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組織實施省基礎航空攝影;

(四)取得省基礎地理信息的衛星遙感資料;

(五)建立、維護和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全省地名地址數據,建立和更新數據庫;

(七)組織實施省海洋測繪,建立和更新海洋地理信息系統;

(八)建立和維護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臺;

(九)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十)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和復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

(四)取得基礎地理信息的衛星遙感資料;

(五)建設和維護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地名地址數據,建立和更新數據庫;

(七)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維模型及三維地理信息系統;

(八)測繪城市地下空間的管線、軌道交通等設施,建立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

(九)建立和維護地理空間數據交換和共享平臺;

(十)編制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

(十一)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外省勘察設計企業進杭州承接業務備案手續怎么辦,需要哪些資料?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杭建設發[2006]7號

頒布日期:20060105 實施日期:20060301 頒布單位: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之一章 總則第二章 市場準入第三章 市場交易第四章 質量管理第五章 從業人員管理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附則

各勘察設計企業:

《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已通過市 *** 法律審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杭州市建設委員會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行為,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杭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個人及勘察設計市場其它各方主體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杭州市行政區劃內的勘察設計市場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

各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勘察設計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并接受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市場準入 第四條 在杭從事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企業需持有效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承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的資質標準、資質審批和承接業務范圍,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法人營業執照工商注冊地在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的,申請勘察設計資質的企業以及申請資質變更、增項、升級等的勘察設計企業,按建設部令第93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并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統一上報。 第六條 法人營業執照工商注冊地不在杭州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的省內勘察設計企業,進杭開展勘察設計市場活動,實行單項備案登記制度。

省外勘察設計企業進杭開展勘察設計市場活動,按有關規定辦理進省后承接業務的備案登記手續。 第七條 進杭企業在簽訂項目合同后15天之內到項目所在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項目備案登記手續,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后的15天之內辦理單項注銷手續(在杭設立分支機構的按本規定第九條執行)。

辦理單項備案登記手續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二)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單項備案登記表;

(四)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五)勘察設計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六)本企業從事該項目勘察設計人員名單(加蓋企業公章,實行注冊制度的專業需加蓋注冊人員的注冊章);

(七)其他規定需要出具的材料。

進杭企業辦理單項注銷手續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驗收報告;

(二)甲方對備案單項工程的評價意見。 第八條 境外企業進杭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根據建市[2004]78號《關于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需持建設單位對外國企業進行設計資格預審的證明材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設計合同(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合作設計協議(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建設單位對外國企業進行設計資格預審的證明材料。

合作設計企業是進杭企業的,還需按本規定第六條辦理。 第九條 進杭企業要求在杭設立分支機構的,需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遞交書面申請和下列材料,并經現場踏勘后辦理《分支機構在杭管理手冊》。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業所在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出省(市)證明;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原件和復印件;

(三)分支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復印件、簡歷和業績證明;

(四)注冊人員的注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加蓋注冊章)及身份證復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應承諾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企業公章、出圖章、合同專用章等的樣簽。

(七)分支機構固定工作場所的證明材料;

(八)其它規定出具的材料。勘察企業還需提供主要設備清單和土試委托合同。

持有《分支機構在杭管理手冊》的企業,實行年度審核并不再進行單項備案登記。 第十條 杭州市的施工圖審查工作由本地區經浙江省建設廳批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圖審機構)承擔。在技術上有特殊要求必須由外地圖審機構審查的,需在開展業務前到市建委辦理單項備案手續。第三章 市場交易 第十一條 業主在發包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時,可以采用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的方式。

招標發包分為公開招標發包和邀請招標發包。必須采用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范圍按《杭州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招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科學、誠信的原則。 第十三條 業主發包時,應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采用邀請招標發包的,必須進行公示。采用公開招標發包的,必須發布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文件的編制深度,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取得招標文件的辦法、評標方式以及對未中標人的經濟補償額等事項。 第十四條 業主發包時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標方違反基本建設程序、規劃勘設條件等。 第十五條 經招投標方式發包的勘察設計業務,業主不得隨意更換中標人,承接方不得隨意變更項目組人員。 第十六條 對直接發包的建設項目,業主應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對承包人的資質、業務范圍和項目組成員的資格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企業(含進杭企業,以下同)在開展勘察設計活動時,應組織與項目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本企業技術人員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給其他企業。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評標一般采取綜合評估法進行,以技術標為主。標評工作應充分體現公正性、科學性,注重方案設計的原創性、合理性、經濟性,勘察設計的技術進步和新技術的運用等。 第二十條 勘察、設計招投標過程應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健全并使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評標專家庫,通過公開 *** 、單位推薦,經審核、培訓、考試最終確定評標專家庫成員。

也可采用特聘的方式聘用資深人員,納入評標專家庫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發包方和承接方應依法簽訂勘察設計合同,雙方應加蓋企業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合同簽訂人應為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的委托 *** 人。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職工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提高質量責任意識。 第二十四條 勘察企業必須建立工程勘察現場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禁止違規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符合各階段的勘察、設計深度要求。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加強圖簽、出圖章、注冊章等的管理,不得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出具勘察設計文本、圖紙等設計成果(在施工過程中確需簽發設計修改聯系單的,可以使用分支機構的圖章,但必須和《分支機構在杭管理手冊》同時使用)。 第二十七條 勘察設計文件須在扉頁上列明項目設計人員名單(含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設計人員等。勘察文件還需列明各類圖表原始記錄責任人)、加蓋企業公章及相應的出圖專用章。設計單位應嚴格按國家和地方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技術規范、規定進行技術經濟指標的計算,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八條 在圖紙上應正確標注圖號、出圖日期、設計階段等內容,設計人員、校對、審核等人員簽名齊全,并加蓋相應的出圖章,實行注冊制度的專業在相應圖紙上加蓋注冊師執業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

總建筑面積100平方米(含)以下且功能單一、結構簡單的項目(鋼結構除外)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申請免予施工圖審查。 第三十條 施工圖審查中的勘察文件(詳勘、補勘)實行前置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巖土工程勘察文件是施工圖設計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圖審機構的審查人員由審查機構申報,經市、省兩級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符合要求的人員每年公布一次。未經公布的人員,不得承擔施工圖審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與所審查項目的業主、勘察、設計企業之間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包括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圖審機構應主動回避:

(一)股東單位是項目的業主或勘察設計單位;

(二)股東是自然人的,該股東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企業是項目的業主或勘察設計單位。

各審查機構應主動上報要回避的企業名單。 第三十三條 圖審機構應按建設部令第134號和地方 ***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 嚴禁圖審機構在設計底圖上簽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確需修改的,凡涉及規定審查的內容,建設單位應及時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三十五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積極參加責任保險。投保可按年投保和單項投保。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有選擇地自愿參保。必須投保的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五章 從業人員管理 第三十六條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勘察設計企業,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受聘。 第三十七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進行注冊執業的勘察設計技術人員,其受聘企業與注冊執業單位應一致。 第三十八條 進杭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杭 *** 技術人員,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在杭從事巖土工程勘察作業的機長、記錄員、原位測試操作工、土工試驗操作工等崗位實行持證上崗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 企業內部應逐步開展項目負責人上崗制度。項目負責人應由項目主要專業的設計人員擔任。專業負責人應由本專業的技術骨干擔任。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同時應遵守杭州市的有關規定,守法、誠信經營,并接受和配合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間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年度報表,并對報表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應將企業和人員的相關信息及時在《杭州市勘察設計市場監管信息系統》上更新。 第四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逐步建立勘察設計企業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納入誠信網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各級建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勘察設計企業及市場的管理,對勘察設計質量、市場行為等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業主在發包勘察設計業務時,出現違反本規定的情況或業主偽造、涂改勘察設計文件,并交付使用的,將依法予以處理,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四十七條 業主不按規定將有關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委托審查或出現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依法處罰,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四十八條 將勘察設計業務委托給外地(境外)企業的業主,應督促和配合進杭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進杭備案手續的項目不得實施。 第四十九條 進杭企業在杭只能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并加強內部管理,遵守本規定。 第五十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進杭企業備案手續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未按第六條要求提供有關材料的;

(二)超越企業資質等級或業務范圍的;

(三)出現其它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規定情況的。

不按規定辦理單項注銷手續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整改,整改結束前不再受理該企業新的備案登記。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限制其參與 *** 投資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涉及注冊人員的,由省注冊師管委會依法予以處理,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五十二條 勘察設計企業拒絕接受屬地管理的或不按規定上報各類報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勘察設計企業出租、出借、涂改、偽造資質證書等材料的或偽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政處罰,并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五十三條 勘察設計企業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或存在嚴重擾亂市場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責令整改、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其資質的處罰;被處罰企業的主要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將限制單位與個人參與 *** 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涉及注冊人員的,由省注冊師管委會依法予以處理。涉及進杭企業的,給予清退處理。在杭州建設信用網曝光。 第五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實行核查制度,發現資質條件達不到資質標準的,將報請資質審批部門,重新核定其資質。具體的核查辦法另行制定。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2013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測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稱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測繪違法行為;

(二)管理測繪基準、標準并監督執行;

(三)管理和組織實施基礎測繪;

(四)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房產測繪及其他測繪;

(五)管理和監督測繪資質資格和測繪市場;

(六)管理地圖編制、地圖審核、地圖產品和地圖市場;

(七)管理測繪成果,向社會提供基礎測繪成果和測繪公共服務;

(八)管理和維護測量標志;

(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 *** 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備案,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抄送國家安全機關。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創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應用。

對在測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測繪系統與測繪標準第八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根據測繪事業發展的需要,依法建立與國家坐標系統相統一的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制定本省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全省平面坐標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九條 因建設、規劃、資源調查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以下程序報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一)建立杭州市、寧波市城市或者杭州市、寧波市行政區域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建立其他設區的市城市或者市、縣行政區域和省重大工程項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

(三)建立縣級市城市或者縣人民 *** 所在地的鎮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縣級測繪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測繪管理部門批準。第十條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全省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一個城市或者行政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提交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全省統一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第十一條 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測繪成果應當經具有測繪質量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管理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定期更新、保障需求、促進應用的原則。第十三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測制和更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規劃區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建立和維護更新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建設和維護省基礎測繪設施;

(七)編制省綜合地圖集、普通地圖集以及按照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規定應當由省測繪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浙江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8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應用與共享,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生產、處理、匯交、保管、提供、獲取、利用、銷毀,以及質量監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鼓勵和支持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測繪成果的共享和交換制度以及運行機制。第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全省依法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服務等具體工作,由省測繪資料檔案機構承擔。

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處理、匯交、保管、提供、獲取、利用、銷毀測繪成果,應當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質量管理第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落實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和責任制度,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家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還應當按規定經測繪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第七條 測繪單位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與標準。

測繪單位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應當經法定計量器具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使用。第八條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的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相適應的測繪資質。

從事測繪質量檢驗業務的機構向社會開展測繪質量檢驗服務的,還應當依法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計量認證合格。第三章 匯交與保管第九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項目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后3個月內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接收本行政區域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

省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市、縣(市、區)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委托的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和目錄。非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及相關說明。

測繪成果的副本和目錄實行無償匯交。第十條 應當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包括:

(一)等級以上天文測量、三角測量、水準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數據、影像等資料,以及獲取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三)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四)地籍圖測繪、房產圖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獲取的數據和圖件;

(五)工程測量中的控制網測量成果和地形圖;

(六)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地理信息數據及有關資料;

(七)城市及區域性地面沉降監測測繪成果資料;

(八)公開出版的地圖;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測繪成果資料。第十一條 接收測繪成果資料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收到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時,出具匯交憑證。

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測繪資料檔案機構移交測繪成果資料。具體辦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編制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的目錄,實行動態更新,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與中方合資、合作,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部門或者單位在向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時,應當將匯交情況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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