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自然資源部關于之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第5號部令),日前,自然資源部發布了最新版《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
《辦法》自2007年1月19日經原國土資源部第38號令公布,根據2011年4月27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之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7月16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自然資源部關于之一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部署,新《辦法》對6個條款進行了修改,包括:刪去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中的“且外方投資者在合資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刪去第九條第(二)項“中方控股的證明文件”等,落實外商投資準入措施負面清單,取消中外合資、合作測繪企業“中方控股”條件。此外,新《辦法》還減少了申請一次性測繪活動時需提交申請材料的份數,并在合資、合作企業測繪資質許可、一次性測繪活動審批上取消了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環節。
據了解,新《辦法》在簡政放權的同時也注重放管結合。通過將審批結果通報當地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活動的批準機關等事中、事后監管舉措,實現由注重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后監管的轉變,提高事中、事后監管的效力。《辦法》堅持國家總體安全觀,從原來注重對來華從事測繪活動企業的能力資格審查,轉為安全審查,注重從制度上扎好我國地理信息安全的籬笆。
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領域,除對《辦法》進行修改外,還對《地圖審核管理規定》進行了修改。一是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審圖號由審圖機構代號、通過審核的年份、序號等組成”;二是刪去第二十七條中的“并向作出審核批準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免費送交樣本一式兩份”;三是將《地圖審核管理規定》中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這次打包修改的15部規章,絕大多數體現了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著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
此外,《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因主要內容不符合改革需要和管理實踐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