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簡稱《決定》),取消25項行政許可事項,同時下放6項行政許可事項的管理層級。其中,涉及自然資源部門的包括取消“海域使用論證單位資質認定”和“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審批”兩項行政許可事項。
在取消“海域使用論證單位資質認定”事項方面,《決定》要求,取消審批后,自然資源部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制定有關規范,要求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建立服務承諾、執業公示、執業記錄等制度;指導、督促有關自然資源部門加強監管、規范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嚴肅查處違法行為;構建海域使用論證單位信用監管體系,向社會公開其信用狀況,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指導有關自然資源部門在海域使用權審批環節,對論證報告質量進行嚴格把關,并將有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對列入黑名單的論證單位,加大報告審查力度,并向用海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
在取消“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審批”事項方面,《決定》明確,取消審批后改為備案,并要求自然資源部及省、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一是建立備案制度,要求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主動備案。二是健全部門間協調機制,加強與氣象、水利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加強觀測資料匯交和信息共享。三是在日常監管中,加強對海洋觀測站(點)的現場巡視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