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中心城區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范阜陽市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阜陽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阜陽市中心城區(含阜合現代產業園區、西湖新區)內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指道路、橋梁、公園、綠地及市政管線工程等以外的建設工程,下同)的規劃核實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申請條件:
(一)已按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內容完成建設;
(二)規劃要求的配套設施已同步完成建設;
(三)規劃要求拆除的各類建(構)筑物以及因建設需要搭建的臨時設施已經全部拆除,施工場地清理完畢;
(四)如存在嚴重違法建設的,需經城管執法部門處理并結案;
(五)其他規定要求。
第四條 建設工程需要進行分期規劃核實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建設工程分期規劃核實方案,分期方案須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條 建設單位申請規劃核實應具備以下資料,并對其提供的相關資料真實性負責:
(一)《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審批表》;
(二)法定代表身份證明(委托他人申報手續的還應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審批表或面積報告書);
(四)經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的總平面圖;
(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不動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六)竣工驗收階段“多測合一”測繪成果資料,建設單位申請時提供的測量成果應在出具報告之日起三個月內;
(七)分期核實項目,已取得的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合格證;
(八)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內容:
(一)平面布局。建筑位置、建筑間距、建(構)筑物退讓用地界線、道路紅線、綠線等;
(二)建筑單體。各單幢建筑工程的性質、平面位置、面積、層數及層高、建筑高度等;
(三)配套設施。總平面圖中配置公共服務設施(物業、養老、醫療、文體等用房)、市政基礎設施(公廁、垃圾收集站/房、配電房等)及停車位等是否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
(四)主要指標。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等;
(五)違法建設行政處罰結案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內容。
第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技術報告應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城鄉規劃技術服務機構編制。技術性核實內容依據具有相應資質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繪成果為準。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技術報告應當明確提出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的結論性意見。
第八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進行現場查驗,查驗現場工作人員應不少于兩人,并對現場狀況拍照存證。現場查驗為程序核實,查驗內容包括:應拆除的臨時建筑是否拆除;停車位是否與規劃相符;配套設施是否基本完成等內容。
經現場查驗,符合規劃要求的按程序辦理規劃核實手續;不符合規劃的,建設單位應自行整改,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函告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后辦理規劃核實手續。
第九條 規劃核實總建筑面積有關處理規定
(一)實測總建筑面積大于規劃許可建筑面積但不超土地合同載明容積率情形:未明顯變更規劃、建筑設計方案的,以實測總建筑面積辦理規劃核實手續;擅自變更規劃、建筑設計方案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理后,以實測總面積辦理規劃核實手續。
(二)實測總建筑面積大于規劃許可建筑面積且超出土地合同載明容積率情形:超容積率部分按《阜陽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通則》規定執行。對于按規劃、建筑設計方案建設的,按超出規劃批準計容面積扣除允許誤差后函告城管執法部門處理;未按規劃、建筑設計方案建設的,不適用誤差,按超規劃批準計容面積函告城管執法部門處理。處理完畢后以實測總建筑面積辦理規劃核實手續。
(三)地下建筑面積與規劃許可面積不符。
1.地下建筑面積超規劃許可面積建設:不侵占道路紅線、建筑紅線、綠線等規劃控制線,不影響周邊規劃實施,且用于停車及公共配套設施的,以實測面積辦理規劃核實手續;地下超建部分用于商業服務等盈利性設施的,函告城管執法部門處理后,以實測面積辦理規劃核實手續。
2.地下建筑面積小于規劃許可面積建設的,函告城管執法部門處理后,以實測面積辦理規劃核實手續。
第十條 生產性建筑(倉庫、工業廠房等)不得隨意改變建筑平面布局擅自作為辦公、商業等與生產無關的功能使用。規劃核實中發現隨意改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實建建筑與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存在合理差異,在不影響消防、航空安全等相關強制性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屬于下列情形的,視為符合規劃許可要求:
(一)實測建筑主體平面尺寸與規劃許可要求誤差值:寬度不大于0.5米、長度不大于1米。
(二)實測建筑與相鄰建筑的建筑間距,與規劃許可要求誤差值不大于1.5米。
(三)實測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藍線、綠線、紫線、用地界線的距離不滿足規劃強制性要求,誤差不大于0.3米。規劃許可時建筑退線與規劃強制性要求一致或多退的,實測退線仍大于規劃強制性要求的,參照第十一條(二)執行。
(四)生活性建筑(住宅、酒店、辦公、商業等)在不改變建筑工程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層數,不減少配套建筑面積的情況下,對建筑工程內部平面布局做適當修改、調整。
(五)因人防、消防、供配電等專業要求:
1.建筑物內部增加或減少電梯、樓梯,但仍能滿足相關規范、規定、專業及規劃要求的;
2.變(配)電房改變位置及建筑設計方案的,在滿足消防、日照、供配電等專業要求等條件下,經公示后無異議的。
(六)其他不影響規劃實施的情況。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相關文件材料應當及時歸檔,核實結果應當及時公示。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以欺騙、隱瞞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合格證》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技術服務單位如存在提供虛假技術成果、隱瞞建設單位違法建設行為等情形,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情況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阜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阜陽中心城區建筑工程規劃核實管理暫行規定》(阜規辦〔2017〕15號)同時廢止。已經規劃核實的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原標題:《阜陽市中心城區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管理規定》
來源:https://www.fy.gov.cn/interaction/knowledge/6406afb90cbe5cf0f2893f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