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47號)
《河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11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8日
河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之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礎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三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與地理信息服務
第五章 測繪基準與測量標志保護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服務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國防建設和生態(tài)保護,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理信息是指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形狀、大小、空間位置及其屬性等信息;測繪是指對地理信息進行測定、采集、表述,以及對獲取的數據、信息、成果進行加工處理和提供服務的活動;測繪成果是指通過測繪形成的記錄和描述地理信息的數據、信息、圖件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促進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推動軍民融合,維護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并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水行政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tǒng),執(zhí)行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的測繪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增強測繪地理信息資源保障能力,推進北斗衛(wèi)星導航系統(tǒng)規(guī)模化應用,加強與遙感技術融合應用,提升自主可控測繪技術應用能力和水平,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整合集成和成果應用。
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chuàng)新和標準化研究。
第七條 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及其他周邊省、自治區(qū)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協(xié)同,推動區(qū)域內地圖編制、應急保障、基礎測繪、北斗衛(wèi)星導航系統(tǒng)應用、城市國土空間監(jiān)測等方面的合作,促進區(qū)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資源共享利用。
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民國家版圖意識和地理信息安全宣傳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第二章 基礎測繪與其他測繪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guī)劃和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基礎測繪規(guī)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基礎測繪規(guī)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基礎測繪規(guī)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與國家測繪系統(tǒng)相統(tǒng)一的省級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等空間定位網的建立與復測;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全省地形級實景三維數據的建設與更新;
(四)全省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的建設、維護與更新;
(五)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和遙感影像資料的統(tǒng)籌獲取與分發(fā);
(六)全省基礎地理信息底圖和公益性地圖的編制與更新;
(七)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規(guī)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一條 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由設區(qū)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qū)域與國家測繪系統(tǒng)相統(tǒng)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等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及復測;
(二)本行政區(qū)域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城鎮(zhèn)開發(fā)邊界范圍內城市級實景三維數據的建設與更新;
(四)本行政區(qū)域的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的建設、維護與更新;
(五)本行政區(qū)域的基礎航空攝影和遙感影像資料的獲取與分發(fā);
(六)本行政區(qū)域的基礎地理信息底圖和公益性地圖的編制與更新;
(七)地下空間和地下管線調查測繪及其數據庫建設、維護與更新;
(八)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 *** 規(guī)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縣(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以及法律、法規(guī)確定由其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及時收集有關行政區(qū)域界線、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地、植被、電力、通信、管線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成果。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下列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應當不超過以下時限: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等空間定位網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和遙感影像資料,全省基礎地理信息底圖和全省公益性地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
(三)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市級基礎航空攝影和遙感影像資料,基礎地理信息底圖和公益性地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三年;
(四)實景三維數據更新周期不超過三年;
(五)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更新周期不超過一年。
自然災害多發(fā)地區(qū)和經濟發(fā)展、國防建設、社會發(fā)展、應急保障、生態(tài)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三條 行政區(qū)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省、設區(qū)的市、縣級行政區(qū)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依法由國家確定;鄉(xiāng)(鎮(zhèn))行政區(qū)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國防動員、政務服務等部門,按照同一標的物只測一次的原則,對同一工程建設項目各階段時間相近、內容相似、出資主體相同的測繪事項進行整合優(yōu)化,實行多測合一,統(tǒng)一測繪技術標準,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互認。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城市國土空間監(jiān)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格管理、規(guī)范使用城市國土空間監(jiān)測成果。
各級人民 ***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發(fā)揮城市國土空間監(jiān)測成果在 *** 決策、經濟社會發(fā)展和社會公共服務中的作用。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測繪保障工作機制,根據突發(fā)事件應對需要,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做好遙感監(jiān)測、導航定位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三章 測繪資質資格
第十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第十八條 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相關測繪資質審查,發(fā)放測繪資質證書。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測繪資質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作出決定的,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zhí)業(yè)資格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zhí)業(yè)證書。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yè)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測繪人員應當提供工作便利并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
測繪作業(yè)證件由設區(qū)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發(fā)。
第二十條 制作智能網聯(lián)汽車使用的基礎地圖、高級輔助駕駛地圖、高精度地圖、自動駕駛地圖等導航電子地圖,應當由具有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等測繪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 測繪成果管理與地理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 測繪項目完成后,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匯交成果資料。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單位匯交成果副本;國家投資的非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單位匯交成果目錄;其他非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的出資人匯交成果目錄。
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qū)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成果匯交工作。設區(qū)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接到匯交的成果資料后,應當出具成果匯交憑證,并自收到匯交的成果資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移送市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暫存。
設區(qū)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接收的成果資料進行匯總并統(tǒng)一匯交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匯交的成果資料后十個工作日內移送省級測繪成果保管單位。
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測繪成果資料保管制度,配備必要的設施,采取措施保障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對基礎測繪成果資料實行異地備份存放制度,不斷提升測繪成果檔案工作的規(guī)范化、科學化和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三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涉及測繪的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項目,發(fā)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安排項目預算前,應當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意見;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復測繪。
第二十四條 生產、保管、利用、銷毀測繪成果,應當依法遵守保密有關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地理信息安全,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測繪成果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收集、利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測繪成果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應當對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銷毀情況進行登記并長期保存,實行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六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報測繪成果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
第二十七條 對外提供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省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書面征求軍隊有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還應當征求省人民 *** 相關部門意見。
未經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提供涉密測繪成果。
第二十八條 本省依法保護測繪成果的知識產權。提供測繪成果應當依法簽訂使用協(xié)議或者服務合同。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復制、 *** 或者轉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確需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的,應當取得該測繪成果提供部門或者權利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和國家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于 *** 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規(guī)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各級人民 *** 及有關部門和軍隊因防災減災、應對突發(fā)事件、維護國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使用。
第三十條 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及更新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guī)定。
互聯(lián)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互聯(lián)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校。
第三十一條 編制行政區(qū)域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發(fā)行的交通圖、旅游圖等其他專題地圖的,應當根據地圖載負量標載國家機關和醫(yī)療機構、學校、圖書館、體育館等公共服務機構及設施,并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第三十二條 國家對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統(tǒng)一審核和公布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提出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建議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建議材料。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建議材料,應當提出辦理意見并轉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三十三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測繪成果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測繪成果應當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質量檢驗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建立健全 *** 部門間地理信息數據共建共享機制,實現 *** 部門間的地理信息數據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加工和編制多尺度、多類型的公眾版測繪成果,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地理信息產業(yè),支持利用測繪地理信息技術,開發(fā)基于時空大數據的即需即供、主動服務、個 *** 新模式,推進數字地圖、實景三維等地理信息數據與現代物流、共享經濟、低空經濟、智慧出行等新產業(yè)融合,推動地理信息產業(yè)結構調整、優(yōu)化升級。
第五章 測繪基準與測量標志保護
第三十六條 除因建設、城市規(guī)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的,由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tǒng)相聯(lián)系。
每個設區(qū)的市行政區(qū)劃范圍內只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城市平面坐標系統(tǒng)。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tǒng)籌建設、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建立全省統(tǒng)一的北斗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tǒng),并向社會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
第三十八條 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應當在確保滿足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已有基準站網,避免重復建設。確需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提供位置數據服務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并建立健全數據安全保障制度,確保國家地理信息安全。
第三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國家級和省級基礎測繪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由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維護;市、縣級基礎測繪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由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維護。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維護和保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檢查和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并建立健全測量標志保護檔案。
第四十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永久性測量標志設立明顯標記,并委托當地有關單位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區(qū)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由工程建設單位報經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永久性測量標志遷建所需的費用,并協(xié)助做好重建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四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告知測繪項目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測繪項目所在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對測繪項目備案,并為測繪單位提供便利服務。
涉及軍事管理區(qū)或者國防科技工業(yè)重要設施的測繪項目,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測繪單位的信用管理,推進行業(yè)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公示信用信息。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重點檢查備案手續(xù)、建設情況、安全保密等內容。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相關設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測繪資質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沒收測繪工具。
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并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沒收測繪工具。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測繪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超越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二)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測繪執(zhí)業(yè)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對其所在單位可以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沒收測繪工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四)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編制行政區(qū)域地圖收取標載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標載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使用智能網聯(lián)汽車以及其他安裝或者集成空間位置傳感器的智能設備,對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的空間坐標、影像、點云及其屬性信息進行生產、保管、利用等行為,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同時廢止。
原文鏈接:https://zrgh.baoding.gov.cn/bdzrzy/zwgk/zcfg/xzfg/dffg/1010624297271327621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