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設監理單位資質審批登記暫行辦法
之一條 為規范我省建設監理市場行為,保障工程監理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的原則,根據海南省 *** 68號令《海南省建設管理辦法》和建設部16號令《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建設監理實行資格審批、登記制度。
凡在本省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境外、中外合作監理單位必須取得省建設廳頒發的《監理許可證》或《單項工程監理許可證》和《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方可承攬監理業務。第三條 新建立的建設監理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報省建設廳審批,發給《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證書》。
(一)有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建筑師或高級經濟師擔任單位負責人,并由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高級工程師、建筑師擔任技術負責人;
(二)有參加建設部或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監理業務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的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退休聘用人員不得多于3人),且土建、工藝、水電、設備專業配套;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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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本省管理過3個相應三等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項目或者1個三等工業、交通建設項目的業績。第四條 申辦《建設監理單位資質證書》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設立監理單位的名稱、地址、主管機構的批文及法人簽署的申請文件報告;
(二)擬成立的監理單位法人代表和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書、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監理工程師資格考核材料)、技術職稱證書、簡歷和近三年從事監理工作的資歷;
(三)擬設立的監理單位人員組成的姓名、職稱、監理資格證書、監理培訓證書及資歷;
(四)擬設立的監理公司章程、組織機構及工作制度;
(五)注冊資金證明;
(六)建設項目監理業績資料。第五條 新設立的監理單位自領取《監理單位資質證書》之日起兩年內暫不核定資質等級,滿兩年后向省建設廳申請核定等級,經審核符合建設部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的,換發相應《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第六條 獲得建設部審批甲級的省外監理單位進瓊成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并經省建設廳核準登記,發給《監理許可證》。
(一)由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在職工程、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擔任駐瓊機構的單位負責人,并由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或高級建筑師擔任技術負責人;
(二)土建、工藝、水電、設備、基建管理和經濟管理等專業人員配套,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經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機關認定的培訓單位進行業務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的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退休聘用人員不得多于4人;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第七條 省外監理單位進瓊申辦《監理許可證》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監理資質等級證書》持證單位法人代表簽署的來瓊營業申請書和所在地的省主管部門簽署的批準書;
(二)擬來瓊監理單位的負責人(法人)、技術負責人的任命書、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及工作簡歷;
(三)擬來瓊監理單位組成人員的姓名、技術職稱證書,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監理培訓結業證書及簡歷;
(四)相應的注冊資金證明。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設立的監理單位,在瓊監理本專業的工程項目,須滿足下列條件,并經省建設廳核準登記,發給《單項工程監理許可證》。
(一)由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該監理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
(二)有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經監理業務培訓結業且專業配套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與受監之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監理機構,到崗的工程技術與管理專業人員不少于10人;
(三)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元;
(四)必須具備省內建設業主邀請監理工程的意向。第九條 省外監理單位進瓊申辦《單項工程監理許可證》應提交第七條中(一)、(二)、(三)、(四)款的資料外,還應提交承擔單項工程的監理合同或協議書。第十條 境外監理單位(含港、澳、臺)進瓊承擔監理業務,或與國內監理單位合作承接監理任務,實行企業法人平等的國民待遇,必須滿足第六條中(一)、(二)、(三)款的要求,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經省建設廳核準,發給《單項工程監理許可證》。
(一)必須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擔任監理工程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且在近三年必須監理過相同類型、規模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中外合作監理時,外方到崗位的監理人員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
關于海南住建廳辦理建筑資質還需要A證不
不需要海南工程資質辦理,
辦理安全生產許可正業務時海南工程資質辦理,才需要安全A證。
海南設計裝修報建需要什么資質
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200萬元以上。2.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3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建筑師或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建筑美術設計、結構、暖通、給排水、電氣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造價員、勞務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木工、砌筑工、鑲貼工、油漆工、石作業工、水電工等專業技術工人不少于15人。 (4)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