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建筑資質維護工作方案范本,以及建筑資質維護工作方案范本最新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錄一覽:
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六方面改革舉措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0年11月24日(星期二)上午10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自然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易軍介紹深化測繪資質改革和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 易軍】首先,我代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感謝媒體朋友們長期以來對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關心和大力支持,下面我簡要介紹一下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情況。
健全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放寬市場準入是工程建設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我部會同有關部門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改革方案》,11月1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共提出了六個方面的改革舉措:
一是精簡資質類別,歸并等級設置。我們將大幅壓減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改革后,現有的593項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將壓減至245項,其中勘察資質由26項壓減為7項,設計資質由395項壓減為156項,施工資質由138項壓減為61項,監理資質由34項壓減為21項,壓減幅度為59%。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二是放寬準入限制,激發企業活力。在壓減資質數量的同時,我們將進一步精簡企業資質審批條件,特別是要精簡資質標準,重點考慮放寬資金、人員、業績、技術裝備等指標要求,大幅放寬準入限制。
三是下放審批權限,方便企業辦事。我們將開展企業資質審批權下放試點,試點內容是:除更高等級綜合資質和需跨部門審批的資質外,將其他等級資質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加強對試點地區的監督指導,對存在違規審批的,我部將嚴肅處理并收回審批權。
四是優化審批服務,推行告知承諾制。我們將加快推行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大幅削減不必要的證明材料,全面實行全程網上申報和審批,大幅提升企業資質審批的規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我們將加大審批后動態監管力度,積極推進信用體系建設。強化個人職業資格管理,建立個人執業責任保險制度。
六是完善招投標制度,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我們將繼續完善招投標制度,優化調整招標條件設置,引導建設單位更多從企業實力、技術力量、管理經驗等方面選擇企業,推行工程擔保和保險制度。
下一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與國務院相關部門和地方的協同聯動,抓緊做好改革實施工作,推動相關改革舉措盡快落地落細,切實降低企業準入門檻,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進一步優化建筑市場營商環境,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介紹?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內容有哪些?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什么時候開始施行?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于2006年12月30日經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包含6個章節40條細則。以下是《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59 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經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汪光燾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序列、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第六條 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專業承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
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勞務分包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
第七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序列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和各類別等級資質企業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資質許可
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
(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三級資質;
(三)水利、交通、信息產業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四)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資質;
(五)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
申請前款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應當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核,國務院有關部門在2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不含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不含民航、鐵路方面的專業承包序列二級資質);
(四)專業承包序列不分等級資質(不含公路交通工程專業承包序列和城市軌道交通專業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級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一)施工總承包序列三級資質(不含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的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序列三級資質;
(三)勞務分包序列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前款規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選擇等級更高的一項資質為企業主項資質。
第十四條 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文件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注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注冊執業證書;
(六)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設備、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筑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項所列資料;
(二)企業原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五)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60日前,申請辦理資質延續手續。
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經資質許可機關同意,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涉及企業名稱變更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資質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企業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九條 企業首次申請、增項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不考核企業工程業績,其資質等級按照更低資質等級核定。
已取得工程設計資質的企業首次申請同類別或相近類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可以將相應規模的工程總承包業績作為工程業績予以申報,但申請資質等級更高不超過其現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
第二十條 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企業分立的,分立后企業的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企業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資質標準的,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及本規定申請重新核定;資質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按本規定第十八條辦理。
第二十一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申請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企業的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
(八)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企業領取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企業需增補(含增加、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資質證書增補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遺失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日內辦理完畢。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的資質許可機關。
第二十七條 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可以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按照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核定資質。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公告其資質證書作廢,建筑業企業應當及時將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建筑業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或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被撤回、撤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等情況。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依法處以罰款,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筑業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建筑業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許可范圍相應等級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可以從事項目管理和相關的技術與管理服務。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同時廢止。
更多關于標書代寫制作,提升中標率,點擊底部 *** 免費咨詢。
資質專員工作職責是什么
資質專員需要吃苦耐勞、抗壓能力強,執行力強,認真負責;較強的團隊合作精神,及團隊榮譽感;以下是我精心收集整理的資質專員工作職責,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來欣賞一下吧。
資質專員工作職責1
1.負責搜集收集建筑業客戶資料并進行溝通,開發建筑行業客戶施工及設計資質辦理及升級;
2.通過電話跟 *** ,上門 拜訪 方式,了解企業客戶的需求并進行溝通,尋找機會促成合作;
3定期維護合作客戶,建立良好的長期合作關系。
資質專員工作職責2
1、面對建筑、施工等企業,為客戶提供專業的綜合咨詢服務。
2、了解客戶需求、根據客戶需要為客戶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商務談判,促成合作。
3、對新客戶的開拓以及對定期合作客戶進行維護,建立良好的長期合作關系。
4、做好以開發,跟進,成交,售后為核心的業務開展工作。
資質專員工作職責3
1、負責對公司現有資質證書和文件進行掃描存檔、保管和維護;
2、負責組織公司ISO、知識產權內部審核,申辦企業證照及資質申請、延續、變更等;
3、負責公司專業技術人員的相關從業資格證和職稱管理,包括注冊辦理、延續申報、考試和學習安排等;
4、協助公司完成國家各類評選工作,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貫標申報、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申報等。
資質專員工作職責4
1、協助部門經理辦理公司資質的申報、年審、更新工作;
2、負責資質升級、申報過程中相關人員職稱評定材料整理,考試培訓組織工作;負責各類執業人員證件管理;包括注冊、延續、變更、注銷、繼續 教育 等;
3、負責與各行業及資質主管部門保持經常性聯絡;
4、隨時關注行業動態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新規定,確保公司資質齊全、有效;
5、公司招投標業務相關輔助工作;
6、 負責公司項目申報,以及 *** 資金扶持項目申報管理;
7、 負責公司產品內部資料的編寫與管理。
8、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資質專員工作職責5
1、根據公司提供的客戶資源,以電話的形式咨詢建筑企業是否需要相關資質;
2、挖掘意向客戶,增強客戶信任度,與客戶達成合作關系;
3、維護好客戶關系,促成二次合作,發掘新客戶;
4、在合作期間負責解決客戶遇到的問題;
資質專員工作職責6
1、熟悉建筑企業資質的申報、維護工作,能獨立完成資質材料的編制、年檢、升級等工作;熟悉人員證書注冊、變更等操作流程;
2、密切關注 *** 相關政策的現狀及變動,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企業資質項目申報的計劃;
3、負責收集、了解與企業相關的各類國家和地方優惠、扶持、獎勵政策信息,查找各類企業及產品榮譽、資質相關項目申報條件、流程;
4、 協調企業內部相關部門準備和收集文檔資料,參與編制項目申報材料,完成申報任務,跟蹤項目進展和主管部門評審進度;
5、進行項目驗收資料的準備、送審和驗收,申報項目的后期驗證等給予協助;
資質專員工作職責7
1、熟練運用 *** ,在各大建筑網站發帖并收集人才證書信息;
2、負責為客戶提供各類建造師等資質相關證書咨詢服務;
3、負責注冊建造師、客戶開發、續約;
4、負責建筑企業資質客戶開發、維護、成交、談判事宜;
資質專員工作職責是什么相關 文章 :
★ 資質專員工作職責具體內容
★ 資質專員工作職責都有哪些
★ 質量專員工作職責具體內容
★ 質量專員工作職責范圍
★ 最新工商專員工作職責大全
★ 項目申報專員崗位的基本職責描述
★ 工商專員工作職責
★ 工商專員工作職責
★ 招投標專員崗位職責范本
★ 企管專員崗位的具體職責表述
建筑資質管理規定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經第八次部常務會議通過,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建筑資質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維護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業企業依法進行工程建設施工承包與經營活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從事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等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分為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承包企業和專項分包企業三類。
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條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階段總承包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施工圖設計、工程施工、設備采購、材料訂貨、工程技術開發應用、配合生產使用部門進行生產準備直到竣工投產等能力。從事工程勘察和設計,須取得相應工程勘察和設計資格證書。
施工承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動的企業。
專項分包企業是指從事工程施工專項分包活動和承包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活動的企業。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資質是指企業的建設業績、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等。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綜合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審查
第七條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級;施工承包企業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及承包工程范圍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制訂、發布;專項分包企業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和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實行分級審批。一級企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級以下企業,屬于地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直屬于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由有關部門審批(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統稱資質管理部門)。
第九條已經設立的建筑業企業申請資質,應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件;
(五)企業所有工程技術,經濟人員(含項目經理)的職稱(資格)證件,及關鍵崗位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六)企業的生產統計和財務決算年報表;
(七)企業的驗資證明;
(八)企業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質量、安全評定資料;
(九)其它需要出具的有關證件。
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進行工程勘察和設計業務時,還需出具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格證書》和《工程設計資格證書》。
第十條新設立建筑業企業,應當先由資質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資質預審,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再到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資質預審時,企業需提交第九條(一)、(三)、(四)、(五)、(七)、(九)項規定的資料。
第十一條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應由更低等級定起。
第十二條經審查合格的建筑業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頒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管理部門可根據企業開展承包工程活動的需要,核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
第十三條由于企業組織結構的調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組建的建筑業企業,由資質管理部門按企業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
建筑業企業發生分立、合并后三個月內,原建筑業企業應向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資質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無行政主管部門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管理由企業注冊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企業集團的資質,按核心層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附營建筑施工單位進行承包活動的,應按本規定進行資質審查。
第十七條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資質審查的建筑業企業,應將審批結果送交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一個企業只能辦理一個資質證書(指正本)。如果企業具有多種專業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一個主要資質的同時,申請其它承包工程范圍。
第十九條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在變更內容發生后的一個月內,到原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一級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其它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辦理,并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 *** 或出賣《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復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無效。
第二十一條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必須在省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辦的報紙上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領。
第三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企業資質動態管理指企業按資質標準就位后,由于情況變化,當構成及影響企業資質的條件已經高于或低于原定資質標準時,由資質管理部門對其資質等級或承包工程范圍進行相應調整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資質動態管理由資質管理部門通過資質年度檢查和其它形式的監督檢查進行。
第二十四條企業一般在資質定級三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兩項以上本等級承包范圍內規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資質條件均達到上一資質等級標準,并且連續兩年資質年度檢查合格的,可申請晉升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五條企業資質定級兩年后,滿足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全部工程質量合格,優良品達到30%以上,并獲得兩項以上省、部級工程質量獎或一項國家級工程質量獎,也可申請晉升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六條申請資質升級的企業,除按本規定第九條的要求提供資料外,還應當提交由企業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建筑安裝監督機構分別出具的企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綜合鑒定意見。
第二十七條企業資質的升級、降級,實行資質公告制度。公告由資質管理部門不定期在地方或行業報紙上發布。其中一級企業的資質公告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第二十八條企業在資質變更手續完成后,應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圍進行工程承包活動。少數市場信譽好、素質較高的企業,經征得業主同意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適度超出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圍承攬工程。
第三十條企業按資質標準就位后,有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企業資本金和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原值數量發生變化,其中二項以上不足標準規定數80%或其中一項不足標準規定數70%的,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被降級的企業,必須待企業資質條件達到資質標準要求后,方可恢復到原資質等級。
第三十一條由于企業經營管理不善造成三級或兩起以上(含兩起)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要縮小其相關的承包工程范圍;情節嚴重的,可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被降級的企業,要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資質管理部門核查確認,確實有明顯改進,達到預期整改目標的,可恢復到原資質等級。
第三十二條企業連續兩年資質年度檢查不合格的,降低一個資質等級。
第三十三條企業資質等級的升級和承包工程范圍的變更,一般在年度檢查結束后辦理;企業的降級等變更事項應隨時辦理。
第三十四條企業因為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現場管理等部門涉及資質的升降級時,有關部門可提出建議,資質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企業的資質年度檢查時間為每年的3月至6月。
年度檢查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檢企業按規定時間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交《建筑業企業資質年度檢查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過去一年的生產完成情況和財務決算年報表、完成的主要工程、以及各類工程經濟技術人員及項目經理變化情況等資料;
(二)資質管理部門在審查核實了有關資料后,應對企業資質年檢做出結論,記錄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1、企業資質條件完全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及違法行為的,為“合格”;
2、企業資質條件基本符合所定資質等級標準(指一項指標達到80%以上,其它均達到標準要求),且過去一年內未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及重大違法行為的,為“基本合格”;
3、企業的資質條件與所定資質差距較大,或過去一年內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或發生過重大違法行為的,均為“不合格”。
第三十六條沒有申請資質年度檢查的企業,經資質管理部門提示后仍不申請,視為自動歇業,其資質證書無效。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申請資質或資質年度檢查中,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質條件或有關資料的,資質管理部門除應嚴格按照資質標準對其重新核定資外,對情節嚴重的,可給予扣發資質證書三至六個月、限期整頓、降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無《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擅自超越《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圍從事承包活動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停工的處罰,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涂改、偽造、出借、 *** 或出賣《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由資質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扣留資質證書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并可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資質管理部門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可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資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中國境內從事承包工程活動的外國企業,按建設部第32號令《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辦理資質注冊登記手續。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1)條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建筑市場的資質管理是如何進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 159 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經建設部第1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汪光燾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已經第20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2015年1月22日
之一章 總則折疊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促進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實施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資產、主要人員、已完成的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條件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交通運輸、水利、工業信息化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別劃分為若干資質類別,各資質類別按照規定的條件劃分為若干資質等級。施工勞務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和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擔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 國家鼓勵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擁有獨資或者控股的勞務企業。
建筑業企業應當加強技術創新和人員培訓,使用先進的建造技術、建筑材料,開展綠色施工。[1]
第二章 申請與許可折疊
第八條 企業可以申請一項或多項建筑業企業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更低等級資質。
第九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特級資質、一級資質及鐵路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及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一級資質(不含公路、水運、水利、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及涉及多個專業的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三)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二級資質(不含鐵路、民航方面的專業承包二級資質);鐵路方面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特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一條 下列建筑業企業資質,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通信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資質);
(二)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三級資質(不含鐵路方面專業承包資質)及預拌混凝土、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三)施工勞務資質;
(四)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
第十二條 申請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及其下屬一層級的企業,可以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建筑企業向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資質的,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查。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資質許可程序由設區的市級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檔;
(二)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章程復印件;
(四)企業資產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人員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技術裝備的相應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復印件;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當如實提交有關申請材料。資質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六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及時將資質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七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1]
第三章 延續與變更折疊
第十八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應當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九條 企業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企業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有關變更證明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的變更,由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變更結果應當在資質證書變更后15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 企業需更換、遺失補辦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持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更換、遺失補辦申請等材料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企業遺失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在申請補辦前應當在公眾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資質增項,在申請之日起前一年至資質許可決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準其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申請和增項申請:
(一)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四)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的;
(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八)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一)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1]
第四章 監督管理折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企業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有關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和考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有關施工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企業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的有關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第二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并要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企業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監督檢查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企業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該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許可機關。
對取得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需要處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時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
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被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在資質被撤回后3個月內,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級同類別資質的申請。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撤銷建筑業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資質標準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
(四)企業提出注銷申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資質許可機關。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將涉及有關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被撤回、撤銷、吊銷和注銷的情況告知同級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資質、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履約、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依法給予企業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以及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推行建筑業企業資質許可電子化,建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信息系統。[1]
第五章 法律責任折疊
第三十五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資質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六條 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予以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申請企業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行為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及時辦理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企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資質許可的;
(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對符合資質標準規定條件的申請企業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準予資質許可的;
(四)發現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五)在企業資質許可和監督管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折疊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設部頒布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同時廢止。[1]
辦理程序折疊
(一)受理
申請人登錄北京建設網網上辦事大廳,填報相關信息,并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內資建筑業企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兩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新設立企業除外);
(4)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復印件(新設立企業,申請增項更低資質等級的除外);
(5)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新設立企業應提供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文件);
(6)企業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復印件;
(7)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8)非注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
(9)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必須具有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及反映專業類別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10)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具有設備、廠房的,企業應提交設備購置發票或租賃合同、廠房產權證或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
(11)代表性工程的中標通知書、工程合同、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復印件(新設立企業,申請增項更低資質等級的除外)。
2.企業因重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資質等級的,除第1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組、改制、分立方案;
(2)股東會決議或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復印件,企業股份中含有國有資產的,提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批復材料復印件;
(3)分立后的新企業分別申請原企業的同一項資質類別的,應當提交承繼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3.由建設部負責審批的外省市建筑業企業遷入北京,除第1項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的批復材料復印件;
(2)企業原工商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近三年市場行為證明材料復印件;
(3)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檔案遷移證明材料復印件;企業名稱如發生變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變更證明材料復印件。
4.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申請辦理上述事項的,除提交對應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兩份;
(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各方近期的銀行資信證明復印件;
(4)企業投資方擬派出的董事長、董事會成員的委派函、身份證(或護照)復印件;
(5)企業聘用外國服務者為本企業有職稱經濟、技術管理人員的,還需提供身份證(或護照)、學歷證書復印件,以及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6)直接申請二級及二級以上資質的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需提供其外國投資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國企業資質證書》或《承包工程批準證書》復印件。
企業申請資質每增加一類專業的,需相應增加一套申請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需加蓋申請人印章并同時提交原件,原件核驗后退回申請人。
標準: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符合標準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將申請材料轉審查人員。
不符合標準但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不能當場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或者無需取得行政許可的,向申請人即時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時限 :即時
(二)審查
標準:申請人條件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9號)、《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3號)、《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建市[2007]241號)、《建設部關于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建市[2003]73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建建[2001]82號)的規定。
崗位職責及權限:
按照審查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北京建設網上核查人員資格和工程業績,同時將申報資料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電各市級專業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各市級專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意見反饋市建委。其中:涉及消防、供電專業承包一級資質的,同建筑業企業專業承包一級資質審查程序。
符合標準的,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不符合標準的,書面寫明審查意見及理由后,將申請材料轉決定人員。
時限:15個工作日
(三)決定
標準:同審查標準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行政許可申請作出決定。
同意審查意見的,簽署意見,轉告知人員。
不同意審查意見的,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轉告知人員。
時限:4個工作日
(四)告知
崗位職責及權限:
對準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制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并在10日內將資質證書送達申請人。
對不予許可的,在1個工作日內制作《辦理結果通知書》,寫明理由和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并將《辦理結果通知書》和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時限 :1個工作日(不包括送達期限)
建筑資質維護工作方案范本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建筑資質維護工作方案范本最新、建筑資質維護工作方案范本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