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上海市建筑資質維護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上海市建筑資質申報公示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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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地施工企業進滬施工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外地施工企業進滬施工的管理,維護本市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對施工企業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地施工企業,是指未在本市辦理法人注冊登記的外省市(自治區,下同)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的施工企業。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進入本市范圍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設備安裝、裝飾、園林綠化等建設工程和其他專業工程施工的外地施工企業。第四條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全市外地施工企業進滬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管辦)依照本規定,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對外地施工企業在其所轄區域內的施工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市公安、衛生、勞動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對外地施工企業進滬施工實施管理。
外省市和國務院各部門的駐滬辦事機構應協同本市各有關部門實施本規定。第六條 外地施工企業進滬施工,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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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健全的組織管理機構;
(三)有與其施工資質等級相應的自有施工隊伍;
(四)有與其施工資質等級相應的質量、安全等專職管理人員;
(五)在本市有指定的常駐責任人和與其承接施工任務相適應的技術、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常駐負責人;
(六)在本市有確定的經營場所。第七條 外地施工企業需進滬承接施工任務的,應向市建管辦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進滬施工證明;
(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核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管理手冊》;
(四)企業指定的在滬常駐責任人和技術、質量、安全等方面常駐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
(五)企業在滬施工人員狀況的材料;
(六)企業質量、安全等管理組織的有關資料;
(七)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第八條 市建管辦收到外地施工企業進滬承接施工任務的書面申請后,應在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對準予進滬施工的外地施工企業,由市建管辦結合本市建筑市場的實際需要、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及其實際施工能力,核定其在滬施工的經營范圍。第九條 經審核準予進滬施工的外地施工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參加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或以其他方式承包、分包建設工程或建筑勞務,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公安、衛生部門辦理治安責任、寄住和健康檢查等手續。
符合前款規定的外地施工企業,應持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或施工合同以及公安、衛生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向市建管辦申領建設施工企業進滬施工許可證(以下簡稱進滬施工許可證)和建設施工企業進滬施工經營手冊(以下簡稱經營手冊)后,方可在滬施工。
進滬施工的外地施工企業向公安、衛生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具體辦法,由市建委會同市公安、衛生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 進滬施工許可證、經營手冊和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由市建委統一印制,不得涂改和 *** 。第十一條 外地施工企業應按其資質等級和市建管辦核定的在滬施工經營范圍承接施工任務。第十二條 外地施工企業應以企業自有施工隊伍組織施工,不得在本市招用和聘用勞動力。
因建設工程工期等原因,確需對外分包建設工程或建筑勞務的,應向市建管辦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方可按規定實施。第十三條 外地施工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定期向市建管辦辦理進滬施工許可證復核和經營手冊更換手續。第十四條 外地施工企業變更企業名稱、資質等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滬常駐責任人的,應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建管辦辦理進滬施工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外地施工企業終止在滬施工的,應向市建管辦辦理進滬施工許可證的注銷手續。外地施工企業連續六個月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務的,視作終止在滬施工,其進滬施工許可證由市建管辦予以注銷。
外地施工企業終止在滬施工的,市建管辦應將注銷其進滬施工許可證的情況通知市和區、縣各有關部門。第十五條 外地施工企業進滬施工,應按規定向市建委指定的機構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繳納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財政部門會同市建委核定。
上海建筑資質辦理
法律分析:1、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到企業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按規定填寫并準備申請表準;3、報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核查所報材料原件(市區內企業直接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并核查所報材料原件);4、對申請資質的建筑業企業進行網上公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天;5、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主管領導審批;6、將合格企業的申報資料報送省建設廳。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資產;(二)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注冊建造師及其他注冊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三)具有滿足本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四)具有必要的技術裝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上海辦一個建筑工程總包三級資質,總的花費多少?
建筑工程總承包的費用基本集中在人員費用上,如果沒有人員價格會比較高, *** 辦下來大概在三四十萬左右,并且每年還有年檢維護費用,成本還是比較高的。
上海的建筑工程總承包資質相對其他省份來說還是比較難的,畢竟在國際大都市嘛,房價貴,建房子搞工程也是要貴一點的。
建筑工程總承包資質辦理的難點主要在人員上,說下人員基本要求,如下:
建造師5人,更低標準(4個建筑工程專業,1個機電工程專業)
中級工程師6名(結構,給排水,電氣齊備)
八大員15名
技工30名
近五年有2項業績的負責人
建筑工程總承包這類資質都是從低往高辦的,先三級再二級,慢慢升辦,以上是更低的三級要求,基本人員就是這樣,并且人員都是要交社保的,這也是一大開支哦。
資質下來后,企業還要辦一個安全許可證,否則就沒法接項目,開工了,所以這個要注意的
簡單說一下,如果要了解詳細的辦證流程可以來電咨詢我,歡迎點我頭像騷擾
上海市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筑市場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實施建筑市場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政策;
(二)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規范;
(三)建立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交易市場;
(四)負責建筑市場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五)市人民 *** 規定的其他統一監督管理職責。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專業建設工程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財政、公安消防、經濟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四條 從事建筑市場活動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誠實守信、有序競爭的原則;禁止以任何形式壟斷建筑市場,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建筑市場秩序。
建筑市場管理應當堅持統一、開放、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五條 鼓勵建筑科學技術研究和人才培訓,支持開發和采用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現代管理 *** ,推動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上升為技術標準,促進建筑產業現代化。第六條 建筑市場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和交易活動的規章制度,引導行業健康發展,督促會員依法從事建筑市場活動;對違反自律規范的會員,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第二章 市場準入和建設許可第七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 *** 、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八條 注冊地在其他省市的單位進入本市從事建筑活動,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國家或者省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執業證書等相關信息。第九條 國家規定實行注冊執業制度的建筑活動專業技術人員,經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注冊執業證書后,方可從事注冊范圍內的業務。第十條 注冊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注冊執業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二)超出注冊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非本人負責完成的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一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備的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標準員、材料員、機械員、勞務員、資料員等施工現場專業人員,應當經過聘用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并通過職業能力評價。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發包前,持有關文件,向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
建設工程報建所需資料齊全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當場予以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所需資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辦理報建手續所需資料。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開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施工許可。未經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不得開工。
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文件的編號、工程名稱、建設地址、建設規模、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合同工期、項目經理等事項。第三章 工程發包與承包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完成建設工程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后,方可進行工程總承包或者勘察、設計、施工發包。第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的發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包單位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滿足發包所需的資料或者文件;
(三)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 投資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發包應當具有施工圖設計文件。但是,建設工程技術特別復雜或者需要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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