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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攝影測繪技術設計書,航空攝影測量技術總結

2024-05-30 測繪航空攝影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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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航空攝影測繪技術設計書,以及航空攝影測量技術總結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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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測繪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條 為明確測繪管理有關事項,根據《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測繪局編制的全省測繪規劃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計劃,應納入省經濟發展規劃、計劃。

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的次年度測繪計劃,應于十一月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編報年度計劃有困難的應適時報送項目計劃,年終統計應于次年二月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第三條 年度計劃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測繪項目進度。(1)項目名稱:地區、等級或比例尺、工作種類、用途;(2)任務總量;(3)要求完成期限;(4)進度:各工序年初前累計完成數、本年計劃數、外協;(5)承擔單位和經費。

(二)測繪工作量。(1)工程:綜合工序、等級或比例尺;(2)實物工作量;(3)定額工日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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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統計除具備前款內容外,還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測繪人員。(1)部門及單位;(2)年末職工總數;(3)測繪技術人員:按職稱分類、按專業分類。

(二)儀器設備。(1)部門及單位;(2)外業儀器(其中高精度及中遠程的單列);(3)內業測圖儀器;(4)印圖設備;(5)其他。第四條 進行《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八條所稱的航空攝影,其實施計劃應于上一年度九月份前向省測繪局申請,由省測繪局綜合平衡后,分別向有關部門申報。

航空攝影實施計劃申請書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

(二)攝區名稱;

(三)航攝面積;

(四)航攝規格:比例尺、像幅、焦距;

(五)要求攝影時間;

(六)成圖:比例尺、幅數、 *** ;

(七)航攝及成圖目的;

(八)攝區標圖:攝區范圍和經緯度。第五條 各市、縣次年度地籍測繪計劃,應于十月底前報省測繪局、省土地管理局,兩局在十一月底前共同商定次年度計劃。省測繪局根據年度計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六條 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平面控制網,應采用獨立平面坐標系統,首級平面控制網應與國家網進行聯測,但在一個經濟特區或沿海開放城市內必須采用統一的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第七條 本省公開地圖由省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機構,除可以出版經省測繪局審查批準的時事宣傳圖、旅游圖、交通圖、專題地圖和書刊插附的地圖外,不得出版其他公開地圖。

公開地圖有關國界線的畫法應嚴格按照中國地圖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1∶4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形圖》繪制。

凡本省編印公開出版的各種地圖,應將其印刷圖(一式二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第八條 承擔本省測繪業務的單位,應將重要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重要測繪項目設計書指:

(一)一、二、三、四等大地測量設計;

(二)各種比例尺航空攝影測量設計;

(三)地籍測繪設計,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設計;

(四)各種普通地圖、地圖集、地圖冊和專題圖集編輯設計;

(五)下列城鎮地形測繪設計:

比例尺1∶500面積大于3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面積大于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面積大于8平方公里。

(六)下列基本圖測繪設計:

比例尺1∶5000面積大于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面積大于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0。

(七)海洋測繪設計。第九條 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每年應將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情況報送省測繪局。

省測繪局有權對各專業部門測制的測繪產品實施質量監督。第十條 福建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負責全省測繪產品質量和測繪儀器的監督檢驗、委托檢驗及仲裁檢驗的。

經監督檢驗認定為質量不合格的測繪產品,由施測單位負責修測或重測。第十一條 凡本省從事《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列業務的測繪生產單位必須經過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測繪業務。

《測繪許可證》收費,按省物價委員會確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二條 辦理測繪許可證,由測繪生產單位向有權審查測繪資格的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隸屬各廳(局)系統的測繪生產單位,由其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地(市)、縣的測繪生產單位,由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江西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2001修正)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進行測繪活動及管理、使用測繪成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所列外,還包括在陸地(含江河、湖泊)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及專業測繪成果:

(一)各種類型的地圖集(冊);

(二)陸地、水下地形測量數據和圖件及有關的國土地理數據和圖件;

(三)測繪過程中形成的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

基礎測繪成果是指按照國家技術標準(規范、細則、圖式)測繪形成的測繪成果。專業測繪成果是指根據專業需要,按照專業測繪的技術標準(各業務部門的測量規范、細則、圖式)測繪形成的成果。第四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是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組織全省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市、縣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人民 *** 有關部門及中央駐省單位負責本單位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駐省軍事部門負責本省軍事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及中央駐省單位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下列規定,按年度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

(一)按國家技術標準測制的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成果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具有穩固地面標志的全球定位測量(GPS)、多普勒定位測量、衛星激光測距(SLR)等空間大地測量的測量成果、布網圖、技術總結和驗收報告的目錄及副本;

(三)用于測制1∶500—1∶25000比例尺地形圖、地籍圖的各種航空攝影底片目錄及航攝鑒定表、航片索引圖的復印件(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省境專題地圖及普通地圖、地圖集的圖件(一式兩份);

(五)控制面積大于十平方公里的五秒級以上(含五秒級)城市控制測量及其他工程控制測量成果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六)下列測繪成果按年度匯交目錄及接圖表(一式一份)外,圖件的復印件(一式一份)可推遲半年匯交:

1∶5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一平方公里以上;

1∶1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四平方公里以上;

1∶2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十平方公里以上;

1∶5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里以上;

1∶10000—1∶250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

(七)地籍圖的目錄接圖表(一式一份)。

外省測繪單位在我省境內完成的測繪成果,亦按前款規定辦理。

地籍測量的成果資料,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六條 測繪成果的副本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天文測量:技術設計書,外業技術總結,內業技術總結,成果表;

(二)三角測量及導線測量包括長度測量(含基線及邊長),國家技術標準四等以上(含四等)及五秒級控制測量:技術設計書、鎖網展點圖、點之標志及位置說明,外業技術總結及驗收報告,內業技術總結,成果表:

(三)水準測量,國家技術標準四等以上(含四等):技術設計書、點之標志及點位置說明,路線圖,外業技術總結及驗收報告,內業技術總結、高差及高程表;

(四)重力測量:技術設計書、點之記、展點圖、異常圖、重力異常成果表,重力點坐標成果及其說明,技術總結及驗收報告。第七條 測繪成果保管或使用單位對于內部使用和保密測繪成果應按下列規定實行科學管理:

(一)統一編號、登記、造冊;

(二)按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保管、領取、借用等具體管理制度;

(三)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四)設專人管理,如機構或管理人員變動,應認真辦理交接手續。第八條 保密測繪成果的遞送必須嚴格包裝加封交機要部門寄送或由兩人攜帶(押運),內部使用的測繪成果可按一般內部文件管理規定運轉。第九條 保密測繪成果已失去使用價值(陳舊過時,破損)需銷毀的,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

銷毀保密的測繪成果應建立登記清冊,并歸檔長期保存。銷毀清冊的主要內容包括:成果名稱、圖幅編號、密級、來源、數量、機(秘)密號、編制單位,出版單位和時間、銷毀原因等。清冊封面應有鑒定人、監銷人、經辦人的簽字,批準人或批準銷毀的文號,銷毀日期。

山東省 *** 關于頒發《山東省測繪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測繪工作,充分發揮測繪工作在經濟建設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省測繪局是主管全省測繪業務的 *** 職能部門,主要任務負責管理全省測繪業務,承擔經濟建設測圖。第三條 各市地、省直有關部門,要指定一個業務部門或單位,歸口管理本市地、本部門的測繪工作。各歸口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單位,業務上受省測繪局指導。第二章 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第四條 測繪業務管理的范圍包括:

1.按國家測繪技術標準進行的基本測繪工作;

2.按各專業部門技術標準進行的專業測繪工作。第五條 測繪技術管理的內容包括:

1.根據國家測繪技術標準、設計規定和部頒專業技術標準,審批各種技術設計書。

2.根據國家檢查驗收標準,檢查驗收測繪成果成圖。

3.組織審定我省測繪行業重大技術革新項目和新技術,推廣交流測繪工作先進經驗。

4.我省范圍內,單獨建立的國家等級大地控制網,控制面積限額為二百平方公里以上;地形測圖限額為:1:5000地形圖面積在五十平方公里以上,1:10000地形圖面積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1:25000及小于1:25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超過八百平方公里及其結合進行的控制測量。

5.涉外工程和省級以上重點工程的地形測圖。第三章 測繪業務技術管理職責分工第六條 省測繪局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的職責:

1.負責制定我省測繪業務技術管理辦法。

2.組織我省測繪基礎設施建設、測繪業務協作,審定測繪行業重大技術革新項目。

3.授權有關測繪單位進行省、市地、縣界的測繪工作。

4.負責航空攝影計劃的協調平衡及審查工作(航攝負片須經 *** 進行保密審查)。

5.對在我省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發放測繪許可證。

6.審批本規定第五條第四款限額以上單獨建立的國家等級大地控制網和地形測圖技術設計書,涉外工程和省級以上重點工程的地形測圖。

7.對重點測繪成果成圖組織檢查驗收。對有質量爭議的測繪資料和圖件進行仲裁。第七條 各測繪業務歸口部門(單位)測繪業務技術管理的職責:

1.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測繪管理工作規定,擬定本市地、本部門具體實施辦法。

2.負責審批本規定第五條第四款限額以下,單獨建立的國家等級大地控制網和地形測圖技術設計書。

3.總結、交流測繪技術的新 *** 、新經驗。

4.協助和參與測繪成果成圖的聯合檢查驗收。第四章 測繪資料檔案管理第八條 測繪資料檔案屬國家機密,應嚴格執行國家測繪局一九八四年四月頒發的《全國測繪資料和測繪檔案管理規定》。第九條 領用測繪資料,須持帶有編號的介紹信和領借測繪資料專用函。

省內單位之間需用的測繪資料,由委托任務單位提供。

省外單位需用我省測繪資料,由所在省(市、自治區)測繪局(處)出具公函,由省測繪局負責辦理。

地方需用軍隊測繪資料、軍隊需用地方測繪資料及中央駐魯單位需用我省測繪資料,均由省測繪局辦理和提供。第十條 各歸口管理部門(單位)負責本轄區和本系統范圍內測繪資料的管理。第十一條 測繪資料實行有償使用。事業單位按國家測繪局制訂的《測繪成圖、成果資料收費標準》執行。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按國家計委頒發的《工程勘察取費標準》(修訂本)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測繪資料要確定專人保管,登記編號,并建立嚴格的保管、領借、使用制度。資料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單位合并、撤銷或因工作需要變動時,要對測繪資料清點核帳,辦理移交手續。各單位每年要對測繪資料進行一次清理和檢查,檢查情況由歸口部門(單位)匯總報省測繪局。第十三條 各單位領借的測繪資料,只限本單位使用,一律不準 *** 、轉借、轉抄、縮放和復制。銷毀測繪資料和檔案,應按《全國測繪資料和測繪檔案管理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凡在我省進行測繪工作的單位,任務完成后應將所完成的各種測繪資料目錄(工種、等級、測區范圍、比例尺、作業時間、依據規范、座標及高程系統、分幅 *** 等)以及示意圖表,報省測繪局備案。

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2002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滿足各項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業務(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是: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攝影測量;

(三)各種工程測量;

(四)海洋測繪;

(五)各種比例尺地形測量、地籍測繪、各類境界測量及數字化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六)各種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地圖集的編制、印刷和出版。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本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

市(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 *** 授權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測繪工作。

專業部門的測繪工作在省測繪局指導下,由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第五條 測制測繪成果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及國家規定的測繪標準。第六條 從事測繪業務,實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承擔本省測繪任務的,實行測繪任務登記制度。第二章 測繪計劃、技術管理第七條 全省測繪年度計劃和年終統計實行統一管理。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應將年度計劃或項目計劃及年終統計,報送省測繪局備案。

省測繪局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內基礎測繪定期更新計劃,報省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凡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的,應按國家《關于民用航空攝影計劃統一歸口管理》的規定,將項目計劃報送省測繪局,并申請辦理航空攝影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第九條 凡需在軍事禁區進行測繪活動的,必須經有關軍事機關批準。第十條 按規定需要完成有關省界、市界、縣界、鄉界、鎮界和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任務的,由省測繪局組織測繪。第十一條 本省地籍測繪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歸口管理。地籍測繪工作的規劃、計劃、技術標準和取費標準,由省測繪局會同省土地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省測繪局按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并統一管理地籍測繪作業單位的資格認證和質量監督。第十二條 外國人或中外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合作項目涉及的外方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的,必須將項目計劃報送省測繪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第十三條 編印公開出版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地理底圖,應于印刷前將樣圖報省測繪局審批。印刷圖應報省測繪局備案。

編印出版專業地圖的,其專業內容由省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凡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懸掛或在報刊上刊登以及通過電視播放的各類標有國界線的示意地圖,應報省測繪局審核。第十五條 城市或局部地區可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但必須與國家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

在一個城市區域內使用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必須統一。第十六條 承擔本省測繪業務的單位,應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項目和重要項目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第十七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專業部門測制的測繪成果,必須經過其質量檢驗機構檢查、驗收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第十八條 本省各單位凡已完成的有關測繪科研新成果、新技術的項目,報省科委、省測繪局備案。第十九條 從事本條例第三條所列測繪業務的,應持有《測繪資格證書》。

測繪資格由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外省測繪單位承接本省測繪項目的,須持有權機關發給的《測繪資格證書》,向省測繪局登記,并應遵守本條例。第二十條 從事經營性測繪業務的,須憑《測繪資格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二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業務,可不受地區限制,但必須到測區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二十二條 測繪人員在測區范圍內進行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擅自翻閱、抄錄有關測繪成果的,測繪人員有權予以拒絕。

測繪技術設計規定的內容簡介

本標準代替CH/T 1004--1999{測繪技術設計規定》。

本標準與CH/T 1004--1999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的體例按照GB/T 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定》的要求編寫。

——對測繪技術設計的過程重新進行了規定,即將測繪技術設計過程劃分為策劃、設計輸入、設計輸出、設計評審、驗證(必要時)、審批和更改。因此,增加了“策劃”的內容;將原標準“技術設計的依據”的有關內容,改寫成了“設計輸入”;將原標準“項目設計書的內容”和“專業設計書的內容”并人到“設計輸出”中;將原標準“審批程序”的有關內容改寫成了“設計評審”、“設計驗證”、“設計審批”和“設計更改”。

——增加了“測繪項目”、“測繪技術設計”、“測繪技術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更改文件”、“設計過程”、“設計輸入”、“設計輸出”、“設計評審”、“設計驗證”等一組術語及其定義的描述。

——將“專業設計”改為“專業技術設計”,以突出其設計內容的特點。

——“專業技術設計書的內容”中,增加了專業技術設計書通常應包括的主要部分和各部分內容編寫的一般要求。將對各專業技術設計書內容的具體要求放入了規范性附錄F,其中增加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庫”專業技術設計的內容;“大地測量”中增加了“選點、埋石”和“全球定位系統(GPS)測量”;將原來的“地形測量”內容分為“攝影測量與遙感”與“野外地形數據采集及成圖”兩個測繪專業;“攝影測量與遙感”中,增加了“遙感”的有關內容;將原來的“地圖制圖”與“地圖制印”合并為“地圖制圖與印刷”,“地圖制圖”中增加了“電子地圖”內容;增加了“界線測繪”,并將原標準中的“多用途地籍測繪基礎資料測繪”內容改寫為“地籍測繪”和“房產測繪”,新增了“境界測繪”內容。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幅面、封面格式和字體、字號”(見附錄B)。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設計策劃要求”(見附錄C)。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設計輸入及其評審要求”(見附錄D)。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設計評審的內容和要求”(見附錄G)。

本標準的附錄F為規范性附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附錄G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測繪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測繪局測繪標準化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呂玉霞、龐尚益、桑東文。

本標準所代替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CH/T100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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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攝影測繪技術設計書,航空攝影測量技術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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