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全省基礎測繪航空攝影工作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測繪航空攝影資質甲級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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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促進基礎測繪事業發展,保障基礎地理信息為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基礎測繪是為各級人民 *** 的行政管理決策、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服務的一項基礎性、公益性事業。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四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基本建設投資計劃、財政預算。
基礎測繪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并接受同級計劃、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六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基礎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基礎測繪活動。第七條 對在基礎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實施第八條 基礎測繪應當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執行國家頒布的測繪技術標準。第九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計劃、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計劃部門會同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匯總并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年度基礎測繪經費預算和決算;下達經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項目和經費細化預算。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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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國家大地測量控制網的基礎上,加密建立全省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負責全省基礎測繪的航空攝影工作,測制1∶10000和1∶5000比例尺基本地形圖,采用國家提供的測繪基礎數據建立與更新全省中、小比例尺基礎地理空間數據庫;
(三)建立全省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負責為全省公共服務的航空、航天和遙感測繪項目;
(五)編制各種載體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基礎地理底圖;
(六)根據基礎地理信息更新原則,對基礎測繪項目的內容進行復測和更新;
(七)負責省 *** 及其有關部門需要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平面加密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或者局部獨立的控制網;
(二)測制本行政區域內的1∶2000、1∶1000、1∶500比例尺基本地形圖;
(三)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根據基礎地理信息更新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項目的內容進行復測和更新;
(五)負責本級 *** 及有關部門需要的其他有關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三條 局部獨立平面控制網應當與國家基礎平面控制點聯測,建立與國家系統相聯系的換算關系。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定期更新:
(一)基礎地理信息應當及時補充現勢性資料;
(二)全省統一布設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復測改造周期不超過10年;
(三)基本地形圖更新周期,經濟發達地區不超過5年,其他地區不超過15年;
(四) *** 確定的局部重點地區,按需要及時更新。第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計劃、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基礎測繪項目的申報文本和有關材料。第十六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計劃、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基礎測繪項目支出預算組織項目實施。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項目計劃和項目支出預算。第十七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遵循公開擇優的原則確定承擔基礎測繪項目單位,并與項目承擔單位訂立測繪合同,依法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黑龍江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促進和發展基礎測繪事業,保障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對基礎測繪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建設基礎測繪設施,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三條 縣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地)、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第五條 縣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基礎測繪規劃應當與本級人民 *** 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縣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編制要求和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組織提出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建議,報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平衡后,分別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縣以上發展改革部門依據上一級下達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下達給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列入基礎測繪規劃的基礎測繪項目,由同級人民 *** 通過財政資金和固定資產投資保證實施,并根據項目前期工作的開展情況分別納入基礎測繪年度計劃或者跨年度基礎測繪專項計劃中組織實施。第七條 縣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的組織實施,并向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抄送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執行情況。第八條 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書面征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基礎測繪成果或者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服務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復測繪。第九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以下基礎測繪項目:
(一)完善與國家相統一的全省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二)組織實施全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三)測制和更新全省1∶10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更新和維護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其分發服務系統;
(五)建立、更新和維護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以及省級天地圖建設;
(六)組織實施地理省情監測;
(七)編制出版全省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八)建設、更新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九)組織實施省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
(十)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市(地)、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更新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三)測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更新和維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其分發服務系統;
(五)測繪城市地下空間設施,并建立和更新信息系統;
(六)建立、更新和維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以及天地圖建設;
(七)建設、更新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八)組織實施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
(九)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應當依據基礎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依法確定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
湖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2021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工作,適應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基礎測繪工作,同時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各級發展計劃、經濟貿易、財政主管部門應從發展基礎地理信息產業的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方向、公益事業發展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保證必要的投入。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基礎測繪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礎測繪需要的有關數據、圖件等資料采集工作。第二章 基礎測繪的規劃及實施第五條 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規劃統一管理,項目分級實施的管理機制。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省境內的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及維護;
(二)1:1萬、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及遙感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更新;
(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認為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七條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國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及維護;
(二)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相應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必須進行更新。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確定更新周期,并保證更新經費的投入。
省級基礎測繪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區發展需要一般為5至10年。市(州)、縣(市)級基礎測繪更新周期一般為3至6年。第九條 未列入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但急需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管理該項目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所需基礎測繪經費由用戶承擔。第十條 凡使用財政資金的基礎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基礎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已有測繪成果可供利用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用戶按有關規定提供該成果,不得重復測繪。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發展計劃部門不予立項,財政部門不予撥款。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承攬單位,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競爭機制在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中擇優確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依法訂立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施測單位不得轉包或者分包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實施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時應對測繪單位的資格、業務范圍、質量等進行核查。未辦理任務登記手續的,項目單位不得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項目施測,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測繪技術標準,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第十四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檢查驗收,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基礎測繪項目及其成果質量實施監督,可以委托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檢驗。拒不接受檢驗的,該批成果按照不合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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