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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治理資質
法律分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質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法律依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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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江西有地質災害設計甲級公司嗎
有。江西有地質災害設計甲級公司,江地集團公司申報的地質災害防治設計和地質災害防治勘查兩項甲級資質順利通過。
地質災害屬于什么單位管轄呢
屬于防汛抗旱指揮部管轄。
如果是特大災害,會有省里甚至中央特設機構。
國土資源部關于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由于自然產生和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適用于本辦法。但地震災害的防御管理除外。第四條 防治地質災害,實行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管理。第六條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誘發或者加重地質災害。第七條 各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鼓勵在地質災害防治中運用先進適用科學技術,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防治地質災害的能力。第二章 規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第九條 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十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
(二)防治目標;
(三)防治原則;
(四)易發區和危險區的劃定;
(五)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
(六)基本措施;
(七)預期效果。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嚴重經濟損失的地區。第三章 預防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報同級人民 *** 審查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的內容包括:
(一)地質災害監測、預防重點;
(二)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威脅對象、范圍;
(三)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四)主要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預警信號、人員和財產轉移路線。第十三條 對地質災害應當實行動態監測。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監測規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質災害監測 *** 。
負責監測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監測規范開展監測活動。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邊界上設立明顯標志。
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各種活動。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符合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建設可能誘發、加劇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二)工程建設本身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危險性;
(三)擬采取的防治措施。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實行預報制度。預報內容主要包括:
(一)發生時間;
(二)發生地點;
(三)成災范圍;
(四)影響強度。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的預報分為長期、中期、短期和臨災預報。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是指五年以上的地質災害危險性的預報。包括地質災害區劃和易發區的圈定。
地質災害中期預報,是指幾個月到五年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短期預報,是指幾天到幾個月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臨災預報,是指幾天之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第十九條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和重要災害點的中期預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發布。
地質災害的短期預報和一般災害點的中期預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 *** 發布。
地質災害的臨災預報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 *** 發布。
群眾監測點的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組織發布。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大連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防治地質災害,提高和改善地質環境質量,維護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省 *** 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產生或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包括山體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變形,地裂縫,泥石流,土壤沙化,海水入侵等。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地震災害防治管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是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 *** 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先導區)管委會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建設、經貿、農業、林業、水務、交通、地震等部門,應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六條 地質災害預防的重點區域是重要城鎮、重要經濟區、國土綜合開發重點地區、交通干線、重要建設工程、風景名勝區。第七條 市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并根據地質災害的實際情況、風險程度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 *** 和先導區管委會應建立地質災害監測 *** ,對地質災害實行預報制度。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監測規范開展監測活動,并實行動態監測。第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立明顯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各種活動。第十條 地質災害監測防治的各種場地、設施和明顯標志不得侵占和破壞。變動、關閉或拆除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場地、設施及標志的,應征得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由市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在高陡邊坡區進行工程建設的,必須采取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其加固措施工程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驗收,未經驗收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第十二條 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綜合治理規劃,報經同級人民 *** 、管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承包地質災害易發區治理工作,開發收益歸治理單位和個人所有。第十三條 因自然作用導致的地質災害,由所在縣(市)、區人民 *** 和先導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治理工作;跨轄區的,由涉及各轄區人民 *** 和管委會共同協商組織治理工作。協商不一致的,報市人民 *** 處理。第十四條 因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承擔治理責任。誘發者應提供地質災害治理所需經費,并按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凡可以實行招投標的,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應經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發生后,發現人或責任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 *** 、管委會和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 *** 、管委會、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察看現場,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救助和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第十七條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 *** 、管委會或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規定的,其行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其行為屬經營性且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但更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地質災害防治歸哪個部門管
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主管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編制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法律依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五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 *** 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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