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分為甲、 乙兩個等級,新標準出臺后取消已丙級,類別包括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專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專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專業。
這三個專業申請條件:
(一)甲級資質
1.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五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十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五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五人。
2.業績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項目總數不少于五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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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不少于五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五千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在申請之日前五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不少于五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三十萬元
(二)乙級資質
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三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五人
承擔范圍:
地質災害防治甲級資質單位,可以承攬相應一級、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地質災害防治乙級資質單位,僅可以承攬相應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同一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不得具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