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職責,以及地質災害的工作職責是什么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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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2、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 3、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4、地質災害防治
- 5、陜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第四條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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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 *** 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 *** 給予獎勵。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第十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第十三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第三章 地質災害預防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 *** 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和各行業都有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義務。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編制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②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并對其監督管理;③管理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工作;④制定有關標準、規范;⑤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⑥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的資質管理;⑦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和糾紛調處。
(一)編制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
我國地質災害分布廣泛,災情嚴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開展這一工作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為了避免工作重復、交叉和相互脫節,需要統一規劃,分級、分部門實施。所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的目標,各時期的工作重點,各地、各部門的職責,應該采取的主要措施和 *** ,一定時期內需重點發展的防災技術手段等。
地質礦產部曾于1989年組織編制了《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礦部、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聯合轉發了這個綱要。1991年地礦部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部署分省區的1:50萬以地質災害為主要內容的地質環境調查、區劃工作。這一工作將于2000年基本結束。屆時將重新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各級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掌握地質災害的發育、分布規律,圈定地質災害多發區,查明危害嚴重的地質災害點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災害體的穩定狀況等。在此基礎上,結合上一級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各地質災害點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區分輕重緩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誰受益,誰出資,人為引起的地質災害,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將防治工作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同時報上一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二)劃定、管理地質災害危險區
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對危險區進行建設限制和人為活動限制并編制必要的防災預案,是世界各國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人民 *** 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后,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并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為足以抵御地質災害威脅,方可開展建設。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筑遭到已有地質災害的威脅。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如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都應禁止。在巖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 *** 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防災預案必須明確:災害體動態監測機構和人員、防災預警的判據、預警發布機構及負責人、預警信號、撤離路線等。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
由于建設工程選址不當和人類活動對地質環境的破壞,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動力地質現象,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例如湖北省巴東縣城新址曾幾次出現滑坡,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主要原因就是縣城搬遷選址時未進行地質災害勘查,將新縣城選在一古滑坡體分布區。1994年四川省武隆縣由于小煤礦開挖崖腳引起雞冠嶺巖崩,造成烏江斷流,經濟損失高達8億元。所以,必須在工程建設前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以防工程選址不當或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因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內容。只要抓住這個環節就等于從災害發生的“源頭”上把住了關。實現真正的“以防為主”。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即承擔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資質。
(2)勘查、評價報告管理。沒有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不能作為建設依據,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3)監督防治工程和實施。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必須包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設施。而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建設項目中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驗收工作。
(四)制定有關標準、規范
為了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嚴格監督管理,制定和頒布有關標準、規范是十分重要的。這些標準和規范主要包括:①地質災害勘查技術標準;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標準;③地質災害災情統計標準;④地質災害防治效益評估標準;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技術要求。
(五)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
我國 *** 現有的財力不可能對所有地質災害體都進行治理,對大部分地質災害體,只能加強監測、預報,以避免因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盡可能減輕經濟損失。所以,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尤為重要。各省(區、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管理辦法;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確定各自的監測、預報重點。然后,根據災害體所在的位置、威脅的對象,將災害監測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單位。對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危害點,要由專業隊伍進行監測;其他災害點,由災害點所在鄉、鎮設立地質災害監測組,由鄉鎮負責,選派工作認真,有一定知識和專業技能的責任心強的村民為監測員,對每個監測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制定崗位責任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群眾性簡易監測。
鑒于地質條件本身的發展變化以及降雨、人類活動等影響,每年都會出現新的災害和隱患,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在每年汛前對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進行調查,汛期加強監測,汛后進行復核,及時掌握災害體的變化情況,提高預報的準確性、預防的實效性。
當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時,市(地)、縣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4小時內向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大地質災害事件要同時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地質災害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了解災害的形成原因、發展趨勢,提出治理對策。
(六)審定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不同于一般道路、橋梁及城市建設的特殊的地質工程。必須在充分掌握地質災害的形成機制、發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實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對癥下藥,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務院賦予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的職能。地礦主管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目前,正在制訂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資質實行年度審核制度;除對單位的資質管理以外,還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審批工作。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的資質管理工作,嚴禁任何單位承擔與其資質不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以保證工程質量,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地質災害責任鑒定、糾紛調處
對地質災害防治,實行“以防為主”的方針。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實行“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即受災害威脅,開展防治工作后能受益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出資開展防治工作。對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由于地質災害成因十分復雜,很多情況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還是人為誘發,實際上不少情況是兩種因素的疊加作用。所以,在責任不清的情況下,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權限進行地質災害的責任鑒定。在充分調查、勘查的基礎上,弄清災害發生的真正原因,各種因素在災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災害糾紛調處。
注釋
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治理和避讓搬遷。
本條例所稱的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的等級劃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責任制,加強防治專業隊伍建設,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 *** 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等經費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人民 *** 和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縣人民 *** 應當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應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以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人民防空、氣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地質災害防治的相關義務,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工和學生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救助知識的教育,培養教職工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公益性宣傳,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確定地質災害隱患點。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照專項規劃編制程序和要求、隱患點分類處置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 *** 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并為公眾查詢提供服務。第十一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評估規范要求,并滿足下列建設工程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要求:
(一)地面沉降易發區內六層以下(含六層)的住宅建筑物、高度二十四米以下(含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物和基坑開挖深度小于四米(含四米)的建設工程;
(二)其他類型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內三層以下(含三層)的住宅建筑物。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時向社會公布,并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查詢提供服務。
地質災害防治
由于礦區地質災害防治常常涉及礦區群眾的移民搬遷等,與礦區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這里介紹地質災害防治的相關內容,以便進一步與和諧礦區建設相關工作進行統籌協調。
(一)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內涵
地質災害防治是指對由于自然作用或人為因素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現象,通過有效的地質工程手段,改變這些地質災害產生的過程,以達到減輕或防止災害發生的目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方針,按照以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原則進行。
(二)地質災害防治的相關政策
當前,我國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主要法律文件依據是《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和《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
2003年國務院出臺的《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是我國之一部專門針對地質災害防治的行政性法規。該條例的出臺具有重要意義,建立了地質災害防治的基本原則、主要法律制度,提出了防災措施,確立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
該條例主要確立了如下三項原則:一是"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由各級人民 *** 負責治理;人為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三是地質災害防治的"統一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管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了以下五項主要的法律制度:一是地質災害調查制度。確立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在調查的基礎上編制相應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二是地質災害預報制度。確立了發布機構和預報內容。三是地質災害易發區工程建設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四是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五是與建設工程配套實施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時"制度。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還就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規定了各級人民 *** 必須采取的五項防災措施:一是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 *** 和預警信息系統;二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要制定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實施;三是縣級以上人民 *** 要制定和公布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預案;四是縣級以上人民 *** 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在本級人民 *** 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五是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鄉、村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的群測群防工作。
2011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簡稱《決定》)全面系統地指導了地質災害防治的工作,對于構建地質災害新機制具有重大意義。《決定》提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則:屬地管理的原則; *** 組織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綜合防治地質災害的原則;專群結合、群測群防的原則。拓展了《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原則,豐富了地質災害防治的思路。
《決定》還提出了“各地區要探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吸引社會資金投入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構建全社會共同參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格局。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關心、支持地質災害防治事業。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 *** 要給予表揚獎勵。”《決定》最后一節的內容,實際上指明了地質災害防治新機制努力的方向。
國務院辦公廳隨后又印發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地方人民 *** 和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2012年,國務院同意印發實施《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十二五”規劃》、《全國地面沉降防治規劃》,確定了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具體目標和任務。
《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健全防災減災體系,增強抵御自然災害能力”。并在第二十六條中第三節專門論述“加強山洪地質氣象地震災害防治”,并要求:“提高山洪、地質災害防治能力,加快建立災害調查評價體系、監測預警體系、防治體系、應急體系,加快實施搬遷避讓和重點治理。加強重點時段、重點地區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對滑坡、泥石流等重點突發性地質災害隱患實施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示范,開展重要城市和地區地面沉降、地裂縫等緩變性地質災害的綜合治理。”
(三)地質災害防治的成效和相關措施
我國地質災害形勢雖然嚴峻,但已經開展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成效斐然。2006年以來,全國共成功避讓地質災害3200多起,臨災轉移受地質災害直接威脅人員20多萬,防災減災效果明顯。首先,我國地災防治工作在制度建設、體系建設、基礎建設等方面取得一系列重要進展。法規規章體系初步建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以及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陸續頒布和出臺,各省(區、市)和大部分易發區的市、縣均發布實施了應急預案和防治規劃,資質管理、信息報送和應急響應等均有章可循。其次,完成了2020個縣(市)的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三峽移民工程、地震災區恢復重建,以及青藏鐵路、西氣東輸等國家重點工程的地災評估取得實效;建起1個國家級地質環境監測院、32個省級監測總站、233個市級監測分站和166個縣級監測站,建起了一只10多萬人的群測群防監測員隊伍;已建成866個“十有縣”,“萬村培訓行動”和“縣、鄉、村干部國土資源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培訓了300多萬人,基層“五到位”宣傳活動培訓了10萬人;完成汶川、玉樹地震次生災害排查等多次重大地質災害的應急搶險工作;中央和地方財政都大幅增加了地質災害防治資金投入。這些工作,為地質災害防治新機制建設奠定了良好基礎。
各地積極開展地質災害防治新機制的探索,出臺一系列文件,嘗試運用新思路、新 *** 推進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涌現出許多地質災害防治典型經驗。比如針對普遍存在的治理資金不足問題,各省探索使用不同 *** ,通過從財政、土地、余留礦產資源、金融、景觀收益等方面給予優惠的政策,以吸引社會資金開展地質災害治理。探索過程中,還形成了許多良好的治理模式,例如廣西的“梧州模式”、安徽的“后湖模式”等治理模式都獲得了顯著成效。不僅如此,形成了地質災害防治“群測群防”、“五條線建設”和“十有縣建設”以及鄉鎮國土資源所“五到位工作”等良好的思路和經驗。通過探索治理,各省區獲得了豐富的治理經驗,并對構建地質災害防治提供了有力的實踐支撐。
(四)地質災害防治的工作建議
1.構建“治建統籌、項目拼接、災利捆綁、公商并舉、順勢而為、造福多方”的綜合治理新機制,加快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工程治理進度
地質災害隱患點往往聚集了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生態環境、旅游資源、基礎設施、市鎮民宅等多種資源、多方面的保護需求和多向度的建設目標,各地應該根據本地實際,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充分利用各種激勵引導政策規定,挖掘各種資源的資本價值,整合各方面的需求,統籌各個部門的建設規劃和經費,與其他建設開發項目結合起來,既可以讓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治理為其他事業提供地質環境安全的發展空間,也可以在進行建設開發過程中,順勢而為,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各地都應開拓思路,積極探索,建立具有本地特色、治建統籌、項目拼接、災利捆綁、公商并舉、治災興利、多方共贏、多目標統籌規劃的地質災害工程綜合治理的新機制。
“治建統籌”,就是要將地質災害工程治理與經濟社會建設活動,如扶貧開發、下山脫貧、生態移民、新農村建設、小城鎮建設、文化旅游、市政工程建設、城市景觀美化等予以統籌,以“建設式治災模式”治理地質災害。
“項目拼接”,就是要將地質災害治理專項項目與其他部門的項目,如水電建設項目、水土保持項目、小流域治理項目、山洪治理項目、公路鐵路機場建設項目、環保工程項目、生態建設項目、保障安居工程項目、天然林保護工程項目、農田水利工程項目、農村水改項目等,進行拼接,以“部門項目拼接模式”一并實施,既治理地質災害,又可以在地質災害區發展其他部門事業。
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影響范圍內,存在可以開發利用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或者游覽休閑景觀資源的,可以將地質災害隱患治理要求與資源開發權益捆綁——即“災利捆綁”,以招拍掛的方式出讓附帶地質災害隱患治理要求的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景觀資源經營利用權,或者通過與房地產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余留礦產資源開發、游覽休閑景觀開發等其他項目進行捆綁,以“土地建造治災模式”、“土地復墾整理治災模式”、“房地產開發治災模式”、“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治災模式”、“采礦治災模式”、“旅游開發治災模式”等方式進行運作,吸引社會資金,實現地質災害隱患的工程治理。
“公商并舉”就是發揮公共公益工程與商業治理模式各自的功能和優勢,能夠利用市場機制商業模式治理的盡量以商業模式運作,否則以公共投入、公共工程、公益事業的方式進行。
2.將地質災害避讓搬遷納入 *** 規劃,作為民生工程和發展工程,建立“財政支持、部門聯動、社會支持、應搬盡搬、群眾獲益、擇地發展”的地質災害避讓搬遷機制
避讓搬遷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要途徑,各地應加倍重視,積極實施。凡經過調查評價確定地質災害隱患的工程治理,在技術上不可行、經濟上不合理的,應制定方案,對隱患區及其影響范圍的居民,盡快做到合理避讓,應搬盡搬。各地應將地質災害避讓搬遷作為重大公共工程、公益工程、民生工程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做好做實。各地要出臺相關政策,將地質災害避讓搬遷與各級 *** 推動的區域發展、新農村建設、產業培育、生態移民、下山脫貧等社會經濟重大舉措結合起來,統籌解決。各地要積極建立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公益基金和社會捐助機制,并積極爭取各種公益慈善機構對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工程的資金支持。各地還可以將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工作與宅基地復墾、土地整理等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并將部分收益反哺老百姓,真正使其搬得出、穩得住。
各地要制定地質災害避讓搬遷管理辦法規范避讓搬遷行動。各地國土資源部門要負責做好地質災害避讓搬遷項目申報、審查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做好經費的落實,相關職能部門在進行生態移民、下山脫貧、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負責好避讓搬遷項目的組織管理。對地質災害避讓搬遷安置房用地,各地可以從建設用地指標中切塊,增列地質災害避讓搬遷項目建設用地專門計劃指標,并簡化用地項目審批程序,安排好地質災害避讓搬遷項目建設用地,切實解決地質災害避讓搬遷落地難的問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的選擇要向地質災害避讓搬遷項目多的地區傾斜。在避讓搬遷和補償安置上,必須以 *** 為拆遷主體,做好民意征求工作,認真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對項目實施的社會風險、資金風險和社會經濟效益進行充分的論證。堅決防范查處假借地質災害避讓搬遷項目實施強拆強征,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結合土地整治和城鄉增減掛鉤試點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的項目,要確保項目操作符合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城鄉增減掛鉤制度的相關規定。
3.建立“府地聯建、各方動員”的應急救援體系,提高地質災害防治應急救援能力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重點是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縣、鄉、村、組及其學校、醫院和小、微企業。由于人才、技術、隊伍建設、資金和設備物資不足,我國各地的市、縣、鄉、村、組及其學校、醫院和小、微企業往往是地質災害應急救援能力建設的薄弱環節。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縣 *** 應盡快成立應急管理辦公室,通過“府地聯建”的方式建立應急中心——市、縣 *** 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的地勘單位、地礦工程勘察設計院等聯系聯合建立市、縣級應急中心,市、縣級 *** 提供工作場地、必要的設備和工作補助經費,聯建的地勘單位應向市、縣應急中心派駐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長期或者汛期駐市、駐縣,負責應急中心的技術工作和培訓。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鄉、村、組及其學校、醫院和企業都應該積極動員起來,成立各自的應急隊伍,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應急設備,儲備應急物資,建好地質災害應急避險場所,在縣級應急中心的指導下開展應急演練。市、縣 *** 應急指揮機構及編制的應急預案要主動將當地駐軍、武警、消防支隊、民兵等納入應急救援體系,明確當地駐軍、武警、消防支隊、民兵的應急救援任務、應急救援裝備配備標準和應急演練要求,建立溝通協調機制。通過“府地聯建、各方動員”的方式建立應急指揮有力、應急技術支撐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實戰能力強、應急物質設備充足的應急救援體系,提高地質災害防治應急救援能力。
4.建立“技術援助、服務外包、 *** 監測、補助獎勵”的農村地質災害防治體系,提高農村地質災害防治技術能力
農村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強化的關鍵是解決好專業技術人才和經費短缺的問題。各級 *** 應該積極探索建立農村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援助制度、地質災害防治服務外包制度,積極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村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援助補助專項基金,鼓勵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專業技術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村建房、修路、工程建設等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監理等開展技術援助。各省都要制定措施,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專業技術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援助社會責任及其責任地域、工作任務等。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專業技術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都應該完成一定量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沒有完成技術援助任務的專業技術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不得承擔各級財政投入的地質環境與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和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任務。各級 *** 也可以將地質災害易發區農村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服務工作外包給相關專業技術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制度是我國地質災害防治的重要手段。各地要積極建立農村地質災害群測群防汛期 *** 監測員隊伍,出臺農村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監測員經費補助和獎勵辦法,對群測群防員每年給予一千元以上的補貼、通訊費,免費配備手機、監測設備、保障器材等,提高汛期地質災害監測實效。各地還應該在汛期結束后,對監測員的監測情況進行評優,設立獎項,對優秀群測群防監測員進行公開表彰和獎勵。
5.構建“財政投入引領,經濟政策激勵,商業融資支持”的地質災害防治投入機制,增強地質災害防治的資金保障
地方 *** 要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每年的財政預算。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積極協調,通過多種渠道籌集地質災害防治資金。各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入、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和可持續發展費等財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建立地質災害防治財政專項。利用廢棄礦山余量資源吸引企業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的,要免除資源稅。各地還應積極爭取國際和國內商業貸款,探索通過 *** ,BOT等商業融資模式解決資金問題。
6.盡快建立“地質災害保險制度和地質災害救助公益基金制度”為核心的社會補償救助機制,完善地質災害災后社會救助體系
各地應盡快研究建立以地質災害保險制度和地質災害救助公益基金制度為核心的地質災害社會救助機制。地質災害保險具有分擔地質災害風險、進行經濟補償、實施社會救助、科學評估損失的作用。各地要出臺地質災害保險機制建設鼓勵政策,建立財政支持的地質災害保險基金,鼓勵引導保險機構設立地質災害防治相關險種,增強全社會的地質災害風險防范意識、能力和地質災害救助能力。地質災害保險既可以設計為獨立險種,也可以將地質災害保險與農房保險、農業保險、自然災害保險等結合起來,進行綜合險種開發。地質災害保險制度建設的核心是要建立資源開發和工程建設的地質災害防治強制責任保險和以房屋、耕地、園地、人身為保險標的的地質災害傷害損害保險。各地要積極研究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公益基金,為社會各界的地質災害防治公益慈善捐助提供平臺,強化地質災害防治社會捐助救助服務能力。
7.建立“ *** 領導負責、部門共同負責、分工分片包干”的地質災害防治領導責任體系,明確相關機構人員的防治領導責任
各地要出臺 *** 文件,明確 *** 及其各個部門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主體責任,積極推動地質災害防治共同責任機制的構建。建立地質災害防治領導“分工分片包干”責任制度、項目管理責任制度和年度責任考核制度。制定地質災害防治責任認定辦法,建立地質災害專家論證制度。實施重大地質災害點掛牌督辦制度。
陜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治理和避災搬遷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的險情、災情等級分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煤炭等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活動造成礦區地質災害的防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籌規劃、綜合防治,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開展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綜合治理、應急防治體系建設,并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作為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 *** 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旅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氣象、地震、測繪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鼓勵、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治理等防治先進技術,加強地質災害防治裝備建設,運用現代科技成果和 *** 信息技術,提高地質災害防治科技化水平。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提高地質災害應急處置能力。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加強對師生、員工、村(居)民地質災害預防救助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培訓,增強公眾地質災害防治意識,提高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適時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公益性宣傳。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設備的義務,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配合做好地質災害監測、治理、避災搬遷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二章 防治規劃第十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交通運輸、教育、旅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氣象、地震、測繪等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并根據地質環境變化情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區域地質災害補充調查。
地質災害調查成果應當作為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重要依據。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災害調查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組織專家論證后,由本級人民 *** 批準公布,報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五年組織編制一次,可以根據地質災害補充調查成果適時修訂。規劃修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程序批準公布和備案。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在報批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征求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對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內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部署;
(五)規劃實施保障措施等。
縣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附具地質災害易發程度分區圖、防治區劃圖、工作部署圖及相關附表。
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應當將城鎮、學校、醫院和其他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地質公園,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蓄水引水調水、交通干線、輸電輸油輸氣、 *** 通信等基礎設施及其施工現場的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作為防護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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