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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資質取消沒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號),取消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不再報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和備查。
按照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評估單位自行組織具有資格的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對擬提交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由專家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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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質改革可以說是在行業里的大動作,眾多資質面臨改革,有的資質被取消、合并,有的資質繼續保留。我們帶大家來盤點一下那些在近期資質定稿中被取消,被改變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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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資質
勘察資質中,綜合資質將繼續保留,將4類專業資質和勞務資質整合為巖土工程、工程測量、勘察測試等三類專業資質。然后就是綜合資質不分等級,專業資質等級壓減為只分甲乙級。
工程設計資質
工程設計資質中,同勘察資質一樣,綜合資質保留,將21類行業資質整合為14類行業資質,將151類專業資質,8類專項資質,3類事務所資質整合為70項專業和事務所資質,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
施工資質
將10類施工總包特級改為綜合資質,可以承接各行業各等級施工總包業務,將民航工程的專業承包資質整合為施工總承包,36類專業整合為18類:勞務資質改為專業作業資質
專包
1、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并入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
2、環保工程、特種專業工程——合并為通用專業承包不分等級
3、建筑裝修裝飾、建筑幕墻資質——合并為建筑裝修,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分甲乙級
4、電子智能化,建筑機電安裝,城市道路照明——合并為建筑機電工程,分甲乙級
5、公路路面/路基/交通工程專業——合并為公路工程類專業承包或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設甲乙級
6、鐵路電務工程,鐵路電氣化工程——合并為鐵路電務電氣化工程專業承包,設甲乙兩級
7、機場場道,民航空管工程及弱電系統工程專業承包,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合并為民航工程施工總承包,設立甲乙級
8、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專業承包,港航設備安裝及水上交管工程專業承包——合并為港口與航道工程類專業承包,設甲乙級
9、水工金屬結構制作與安裝工程,水利水電機電安裝工程——合并為水利水電工程類專業,分甲乙級
被并入總包資質的專包資質
鋼結構專業承包資質——并入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
海洋石油工程專業承包——并入石油化工工程總包
河湖整治工程專業承包——并入水利水電工程總包
鐵路鋪軌架梁工程專包——并入鐵路工程施工總包
地質災害治理資質
法律分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質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法律依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決定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之一項、第八條之一項、第九條之一項。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刪去第七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之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四、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實施。”五、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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