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地災資質質量管理制度,以及地災資質要求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目錄一覽:
- 1、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5修正)
- 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修正)
- 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 5、地質災害治理資質
- 6、浙江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保證工作質量,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和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資質證書。與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相關的地震動參數復核、地震小區劃、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工作,應當由地震安全性評價持證單位承擔。第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是指從業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人員、技術、設備等條件。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第五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是全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部門,負責甲級、乙級資質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部門,負責丙級資質的審批,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作為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的技術負責人。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設一級、二級,分為地震、地震地質和工程地震三個專業。
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的管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一級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二級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九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一級執業資格證書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分析能力;
(三)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評價報告的能力;
(五)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具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第十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一級、二級執業資格證書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分析能力;
(三)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評價報告的能力;
(五)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第十一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二級以上執業資格證書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1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
(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工作報告的能力;
(五)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第十二條 首次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只能申請乙級、丙級資質證書。
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丙級資質證書滿2年的單位,可以按照資質條件申請上一級資質證書。第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全國范圍內各種類型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小區劃、地震動參數復核及地震活動斷層探測與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等有關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全國范圍內除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校及10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區劃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5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有效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第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均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四條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五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第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十名;
2.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2.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三)丙級資質
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第七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 甲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八名;
2.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2.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2.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2.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指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時,對建設工程和規劃區遭受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設中、建設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估, 提出具體預防治理措施的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六條 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七條 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八條 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九條 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三)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條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發揮治理工程投資效益,加強對治理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在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級標準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人。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百分之十。第七條 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第八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第九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第十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五)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六)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
(七)質量管理體系的有關材料;
(八)近五年內無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下載。第十一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第十二條 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地質災害治理資質
法律分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是指對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質沉降等地質災害或者地質災害隱患,采取專項地質工程措施、控制或者減輕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自然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單位的審批和管理。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
法律依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
(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浙江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控制和減輕地質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山體崩塌、滑坡、 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隱患治理工程(以下簡稱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以及相應的監督管理, 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遵循安全之一、質量至上、管理規范、及時高效的原則,實行 *** 領導、屬地管理、行業監管、從業單位負責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保障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所需的人員、裝備,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依照本辦法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確定。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各自職責,做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對于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隱患的工程治理,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當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確定采取應急排險、應急治理或者常規治理工程等治理方式。 地質災害常規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其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市場中介機構和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以下統稱從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義務,承擔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 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和管理。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依法承擔相關責任,在工程建設期間對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第八條 鼓勵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加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加強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信息化建設,提高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支持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實施提供便利,不得無理阻撓、妨礙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建設。第二章 從業單位責任第十條 縣(市、區)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可以自行組建相關單位或者協調確定受益單位作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對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縣(市、區)人民 *** 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指定有關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負責組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單位。 跨縣(市、區)以上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由共同上 一級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協調組建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建設單位。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進行全面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具有相應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員;督促參與建設的從業單位履行各自職責。
(二)組織編制工程造價文件,并對工程造價進行全過程管理 和控制。
(三)依法通過招標投標程序將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發包,或者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并依法簽訂合同;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違反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程標準和安全生產要求。
(四)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控機制,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生產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或者督促相關責任單位落實整 改。
(五)組織開展工程勘查、設計的評審和工程驗收,并對評審和驗收結果負責;評審和驗收結果應當報送工程所在地縣(市、 區)地質災害防治主管部門備案。
關于地災資質質量管理制度和地災資質要求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