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地質災害防治成員單位職責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地質災害防治成員單位職責范圍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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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第四條 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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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的防治經費,在劃分中央和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基礎上,分別列入中央和地方有關人民 *** 的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治理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單位承擔。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七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地質災害防治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 *** 給予獎勵。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第十條 國家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全國的地質災害調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結合地質環境狀況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災害現狀和發展趨勢預測;
(二)地質災害的防治原則和目標;
(三)地質災害易發區、重點防治區;
(四)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等。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干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第十三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第三章 地質災害預防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 *** 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等部門加強對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
因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和各行業都有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義務。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編制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②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并對其監督管理;③管理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工作;④制定有關標準、規范;⑤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⑥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的資質管理;⑦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和糾紛調處。
(一)編制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
我國地質災害分布廣泛,災情嚴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開展這一工作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為了避免工作重復、交叉和相互脫節,需要統一規劃,分級、分部門實施。所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的目標,各時期的工作重點,各地、各部門的職責,應該采取的主要措施和 *** ,一定時期內需重點發展的防災技術手段等。
地質礦產部曾于1989年組織編制了《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礦部、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聯合轉發了這個綱要。1991年地礦部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部署分省區的1:50萬以地質災害為主要內容的地質環境調查、區劃工作。這一工作將于2000年基本結束。屆時將重新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各級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掌握地質災害的發育、分布規律,圈定地質災害多發區,查明危害嚴重的地質災害點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災害體的穩定狀況等。在此基礎上,結合上一級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各地質災害點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區分輕重緩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誰受益,誰出資,人為引起的地質災害,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將防治工作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同時報上一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二)劃定、管理地質災害危險區
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對危險區進行建設限制和人為活動限制并編制必要的防災預案,是世界各國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人民 *** 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后,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并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為足以抵御地質災害威脅,方可開展建設。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筑遭到已有地質災害的威脅。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如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都應禁止。在巖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 *** 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防災預案必須明確:災害體動態監測機構和人員、防災預警的判據、預警發布機構及負責人、預警信號、撤離路線等。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
由于建設工程選址不當和人類活動對地質環境的破壞,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動力地質現象,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例如湖北省巴東縣城新址曾幾次出現滑坡,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主要原因就是縣城搬遷選址時未進行地質災害勘查,將新縣城選在一古滑坡體分布區。1994年四川省武隆縣由于小煤礦開挖崖腳引起雞冠嶺巖崩,造成烏江斷流,經濟損失高達8億元。所以,必須在工程建設前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以防工程選址不當或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因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內容。只要抓住這個環節就等于從災害發生的“源頭”上把住了關。實現真正的“以防為主”。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即承擔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資質。
(2)勘查、評價報告管理。沒有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不能作為建設依據,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3)監督防治工程和實施。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必須包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設施。而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建設項目中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驗收工作。
(四)制定有關標準、規范
為了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嚴格監督管理,制定和頒布有關標準、規范是十分重要的。這些標準和規范主要包括:①地質災害勘查技術標準;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標準;③地質災害災情統計標準;④地質災害防治效益評估標準;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技術要求。
(五)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
我國 *** 現有的財力不可能對所有地質災害體都進行治理,對大部分地質災害體,只能加強監測、預報,以避免因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盡可能減輕經濟損失。所以,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尤為重要。各省(區、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管理辦法;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確定各自的監測、預報重點。然后,根據災害體所在的位置、威脅的對象,將災害監測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單位。對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危害點,要由專業隊伍進行監測;其他災害點,由災害點所在鄉、鎮設立地質災害監測組,由鄉鎮負責,選派工作認真,有一定知識和專業技能的責任心強的村民為監測員,對每個監測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制定崗位責任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群眾性簡易監測。
鑒于地質條件本身的發展變化以及降雨、人類活動等影響,每年都會出現新的災害和隱患,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在每年汛前對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進行調查,汛期加強監測,汛后進行復核,及時掌握災害體的變化情況,提高預報的準確性、預防的實效性。
當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時,市(地)、縣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4小時內向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大地質災害事件要同時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地質災害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了解災害的形成原因、發展趨勢,提出治理對策。
(六)審定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不同于一般道路、橋梁及城市建設的特殊的地質工程。必須在充分掌握地質災害的形成機制、發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實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對癥下藥,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務院賦予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的職能。地礦主管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目前,正在制訂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資質實行年度審核制度;除對單位的資質管理以外,還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審批工作。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的資質管理工作,嚴禁任何單位承擔與其資質不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以保證工程質量,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地質災害責任鑒定、糾紛調處
對地質災害防治,實行“以防為主”的方針。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實行“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即受災害威脅,開展防治工作后能受益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出資開展防治工作。對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由于地質災害成因十分復雜,很多情況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還是人為誘發,實際上不少情況是兩種因素的疊加作用。所以,在責任不清的情況下,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權限進行地質災害的責任鑒定。在充分調查、勘查的基礎上,弄清災害發生的真正原因,各種因素在災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災害糾紛調處。
注釋
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治理和避讓搬遷。
本條例所稱的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的等級劃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責任制,加強防治專業隊伍建設,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 *** 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等經費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人民 *** 和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縣人民 *** 應當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應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以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人民防空、氣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地質災害防治的相關義務,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第七條 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工和學生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救助知識的教育,培養教職工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公益性宣傳,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第二章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確定地質災害隱患點。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照專項規劃編制程序和要求、隱患點分類處置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 *** 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并為公眾查詢提供服務。第十一條 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第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評估規范要求,并滿足下列建設工程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要求:
(一)地面沉降易發區內六層以下(含六層)的住宅建筑物、高度二十四米以下(含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物和基坑開挖深度小于四米(含四米)的建設工程;
(二)其他類型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內三層以下(含三層)的住宅建筑物。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時向社會公布,并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查詢提供服務。
天津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影響,造成地質環境變化,給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質事件,包括滑坡、泥石流、山體崩塌、地面沉降及地面塌陷、地面裂縫、土壤沙化、土壤污染、建筑基坑變形等。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地震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和統一管理與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市地質礦產局是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組織協調本市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負責編制全市重要地質災害勘查和防治規劃;
(三)負責地質環境和勘查評價和監測管理;
(四)劃定全市重要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危險區,發布全市地質災害預報;
(五)負責重要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的立項管理、防治工程設計的審批和工程質量的驗收;
(六)負責全市地質災害工程勘查、設計、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七)監督檢查本市各單位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執行情況。
區、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含區、縣人民 *** 確定的負責地質礦產工作的部門,下同)是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負責劃定本區、縣范圍內地質災害易發區、危險區、編制防治規劃;
(二)負責本區、縣范圍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立項管理、防治工程設計的審批和工程質量的驗收;
(三)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跨區、縣范圍地質災害的治理工作;
(四)負責本區域內的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監測工作。
林業、地震、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并協助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質災害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對在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所有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的義務。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七條 市和區、縣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市人民 *** 批準公布。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地質災害危險區范圍設立明顯標志。第九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從事生產或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采取措施,防止誘發地質災害。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放渣石、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各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檢查。第十條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建立監測 ***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協助做好監測預報工作,保護監測設施。第十一條 林業、交通、水利、城建等部門應當根據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性質、規模、危害后果,制定本部門的預防措施。第十二條 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市人民 *** 批準后發布。
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由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林業、水利、交通、城建等部門在地質災害可能危及的區域內發布。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或者散布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和可能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的預報。第三章 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的勘查評價第十三條 制定重點區域開發規劃和進行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必須首先進行地質環境評價和預測,并制定合理利用保護地質環境和防治地質災害的方案。第十四條 區域性地質環境勘查評價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規劃。
重點工程和大型基建、城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附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并征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后方可按建設程序報批。
關于地質災害防治成員單位職責和地質災害防治成員單位職責范圍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