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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單位落實(地質災害治理主體責任)

2024-04-27 地質災害資質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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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給各位分享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單位落實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地質災害治理主體責任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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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有哪些有效防治措施又有哪些

地質災害防治是指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地質現象,我們應該做好地質災害防范 措施 。下面是我整理的地質災害及防治措施,歡迎閱讀。

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單位落實(地質災害治理主體責任)

地質災害及防治措施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體或巖體受河流沖刷、地下水活動、地震、人工切坡等因素的影響,沿著一定的軟弱面或軟弱帶整體地或分散地順坡向下滑動的自然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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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的誘因:(1)地震;(2)降雨和融雪;(3)地表水的沖刷、浸泡;(4)河流等地表水體對斜坡坡腳的不斷沖刷;(5)開挖坡腳;(6)蓄水排水;(7)堆填加載;(8)劈山放炮,亂砍、亂伐。

滑坡發生的規律:下列地帶是滑坡的易發和多發地區

(1)江、河、湖(水庫)、溝的岸坡地帶,地形高差大的峽谷地區、山區鐵路、公路、工程建筑物的邊坡等。

(2)地質構造帶之中,如斷裂帶、地震帶等。

(3)易滑(坡)巖、土分布區。

(4)暴雨多發區及異常的強降雨區。

滑坡防治措施:滑坡的防治要貫徹“及早發現,預防為主;查明情況,綜合治理;力求根治,不留后患”的原則結合邊坡失穩的因素和滑坡形成的內外部條件,治理滑坡可以從以下兩個大的方面著手:

1、消除和減輕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危害滑坡的發生常和水的作用有密切的關系,水的作用,往往是引起滑坡的主要因素,因此,消除和減輕水對邊坡的危害尤其重要,其目的是:降低孔隙水壓力和動水壓力,防止巖土體的軟化及溶蝕分解,消除或減小水的沖刷和浪擊作用。具體做法有:防止外圍地表水進入滑坡區,可在滑坡邊界修截水溝;在滑坡區內,可在坡面修筑排水溝。在覆蓋層上可用漿砌片石或人造植被鋪蓋,防止地表水下滲。對于巖質邊坡還可用噴混凝土護面或掛鋼筋網噴混凝土。排除地下水的措施很多,應根據邊坡的地質結構特征和水文地質條件加以選擇。常用的 *** 有:(1)、水平鉆孔疏干;(2)、垂直孔排水;(3)、豎井抽水;(4)、隧洞疏干;(5)、支撐盲溝。

2、改善邊坡巖土體的力學強度通過一定的工程技術措施,改善邊坡巖土體的力學強度,提高其抗滑力,減小滑動力。

常用的措施有:

(1)、削坡減載;用降低坡高或放緩坡角來改善邊坡的穩定性。削坡設計應盡量削減不穩定巖土體的高度,而阻滑部分巖土體不應削減。此法并不總是最經濟、最有效的措施,要在施工前作經濟技術比較。

(2)、邊坡人工加固;常用的 *** 有:修筑擋土墻、護墻等支擋不穩定巖體;鋼筋混凝土抗滑樁或鋼筋樁作為阻滑支撐工程;預應力錨桿或錨索,適用于加固有裂隙或軟弱結構面的巖質邊坡;固結灌漿或電化學加固法加強邊坡巖體或土體的強度;SNS邊坡柔性防護技術等。

泥石流是由于降水、暴雨、冰川、積雪融化水,產生在溝谷或山坡上的一種挾帶大量泥砂、石塊和巨礫等固體物質的特殊洪流是高濃度的固體和液體的混合顆粒流。

泥石流的誘因:

(1)不合理開挖; (2)不合理的棄土、棄渣、棄石;(3)濫伐亂墾。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巖、土體在自然或人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種動力地質現象。

泥石流防治措施:根據滑坡泥石流發生的規律和活動強度,全面規劃,采取遠近結合,工程措施與生物措施相結合等方式,進行綜合防治。近期目標是:嚴禁亂砍濫伐、亂采亂挖、亂堆亂倒等不良行為;遠期目標是:對從事地面和地下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認真落實水土保持治理措施,盡量減少植被破壞,減少人為水土流失。

地質災害預防措施

一、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

我礦地質災害表現形式主要是雨季型,主要發生在主汛期5月至9月,以突發性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和地裂縫為主,集中強降雨是主要誘發因素。為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發生的滯后性,全礦地質災害防治以汛期5月至9月作為重點防范期。要求有關部門要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及早進入重點防范工作狀態,認真落實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各項工作制度,確保安全渡汛,更大限度地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二、地質災害防治原則和目標

(一)防治原則

1.堅持 *** 統一領導、部門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管理、科學防治的原則。

2.堅持以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

3.堅持防治結合、群專結合、單項治理與綜合治理結合、重點建設規劃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結合的原則。

(二)防治目標

認真貫徹 *** “以預防滑坡泥石流為主、以預測預報

為主、以災前避讓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群測群防體系,加強基礎性調查,以減少、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目標。

地質災害防治重點

(一)群眾居住區地質災害防治重點

根據20xx年全礦地質災害普查情況和2011年地質災害發生的情況分析,地質災害活動區域主要在山區以及近期人類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擾動較大的區域。

我礦防治重點:由于受地質環境的影響,在單點暴雨條件下的雨季常發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

(二)主要交通干線地質災害防治重點

我礦鄉村交通公路的地質災害主要是道路兩側的邊坡,由于切坡過陡導致穩定性差,汛期明顯加劇邊坡的失穩,導致崩塌、滑坡。相關責任單位要加強監管,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三)重點礦區地質災害防治重點

礦區、工業區均受不同程度的地質災害威脅,主要表現為滑坡、危巖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災害。礦區地質災害的防治顯得十分重要。鎮安監辦和縣煤管站要切實加強對各礦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各礦山企業開展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范不合理工程行為,及時組織各礦點及有關人員對礦區周圍存在的問題進行排查,要督促企業特別重視尾礦和廢渣堆放點的監測,防止暴雨引發礦渣滑坡或泥石流災害。

(四)河流及水利設施地質災害防治重點

對庫區范圍要加強防范因強降雨影響可能發生不同程度的滑坡、危巖崩塌、泥石流等災害。各村、各單位要加強預測防范,落實責任,及時采取措施,必要時進行合理避讓,更大限度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加強對全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碾焉煤礦雨季三防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組,組長由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各分管副礦長擔任,成員由各科室負責人組成。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礦調度室(電話:8011),辦公室主任由辦公室主任擔任。發生地質災害后的指揮機構為碾焉煤礦地質災害專項應急指揮部,按《碾焉煤礦地質災害專項應急預案》執行。

編制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編制好地質災害專項應急預案,成立或調整充實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機構,擬訂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帶班領導、值班人員、值班電話。要按照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規定,將地質災害防治納入日常工作,加強領導,落實責任。一是要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做到機構建全、人員落實;二是要組織編制和及時發布轄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三是落實領導責任制,做到層層負責,分級管理;四是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計劃,建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用于對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防治;五是制定重要隱患點防災預案;六是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宣傳,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有條件的要組織開展突發性地質災害事件應急演練;七是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地質災害的檢查,督促責任部門采取措施,切實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落到實處。

(二)強化協調配合。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單位、項目業主編制隱患點防災預案,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險情巡查、排查、檢查;積極協助辦公室做好人為活動引發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認定和責任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各有關部門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建筑物、設施、場地等落實防災措施,確保人員生命財產安全。

(三)落實預防措施。一是建立群測群防 *** 。建立群測群防 *** 體系,落實點上防災預案,每處災害點必須逐級落實具體責任人及監測人,按規定要求做好監測預報工作。對存在險情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要發放防災避險牌,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演練,提高對地質災害的實戰、協調、配合應急反應能力。二是加強監測預報。要密切關注氣象臺發布的強降水天氣過程預報和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認真分析本礦區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趨勢,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加強監測預報,制定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三是落實防災措施。開展地質災害險情巡查、排查、檢查,切實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落到實處。在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地質災害危險區,相關村組要設置明顯警示標志,予以公告,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進行工程建設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并采取工程應急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四是開展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貫徹落實預防為主,從源頭上遏制地質災害發生的重要舉措。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對我礦礦山開采等必須開展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按規定實行備案登記。

(四)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宣傳力度。制定地質災害防治宣傳計劃,充分采取各種形式,開展地質災害的性質、危害以及防御的基本措施向公眾宣傳到位,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突出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重點。汛期是我礦地質災害的高發期,也是全年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重點防范期。各有關部門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要認真做到“三落實”,即落實災害監測點,落實防災責任人,落實防災責任制度;建立健全“六項制度”,即層層負責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兩卡”發放制度、險情巡查制度、應急調查制度、災情速報制度;抓實“三項措施”,即簡易觀測措施、災前報警措施、緊急避讓措施。

地質災害防范工作計劃

一、汛期地質災害趨勢預測

降水趨勢預測。根據市氣象局天氣預測, 年我市主汛期(4-6月)降水量約為1000mm左右,較常年(多年均值為853.3mm略偏多,由于雨量時空分布不均,有降水相對集中期,局部地區有洪澇與內澇發生。

二、主要防治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責任

地質災害防災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地要依照市 *** 下達的 年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狀的要求,健全完善地質災害防災責任制,重點防御鄉鎮要有地質災害防災工作領導機構,重要地質災害危險點要落實責任人。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是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能部門,要在同級 *** 的統一領導下,依照統一部署、分工負責的要求,與各有關部門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二)堅持汛期地質災害巡查和值班制度

及時發現并解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新發生或新發現的地質災害及隱患點,各級 *** 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重點防御區域、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的城鎮、學校、居民點、交通干線、旅游景區、重要工程等進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復查。要及時組織專家調查,劃定危險區、設立警示標志,落實防災措施。同時,及時向受威脅的群眾發放地質災害防治“明白卡”增強他防災意識和救災能力。要建立和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重點防御區域,重點防范期內,遇有災害性天氣或較強降水時,市、縣兩級國土部門要組織相關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堅持通訊疏通,及時了解和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動態變化情況,及時妥善處置突發性險情或災害。

(三)堅持災情速報及應急調查制度

要健全完善市、縣、鄉(鎮)村(或礦山企業)和重點危險點的地質災害信息 *** ,及時掌握地質災害信息。要堅持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各地各有關單位對出現的突發性地質災害或隱患,須在4小時內,向市、縣二級國土資源部門和上級 *** 演講。市、縣兩級國土部門在接到突發性地質災害或隱患演講后,要及時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提出相關防災措施,必要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連續集中降雨達80毫米時,要果斷撤離所有受地質災害隱患威脅的人員。

(四)加強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建設

根據我市地質災害的分布、規模及危害性等有關情況, 年已將 市 鎮 村石塘等22處危害較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列為市級地質災害重點防范點進行監測和預防。各縣(市、區)要加強地質災害實地調查,編制外地的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地質災害重點防范點,對市、縣二級地質災害重點防范點,要切實落實防災責任單位和監測人員。對一些可能誘發和加重地質災害的工程活動,要及時制止、糾正,同時要采取有效預防措施;對已經發生并造成危害的要督促責任單位負責治理。

要進一步完善縣、鄉(鎮)村、組、監測員五級地質災害群測群防 *** 。重點防御區域和隱患點,由所在鄉(鎮) *** 負責日常監測工作。各級國土、氣象、水利、交通等部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防災減災預警系統平臺,及時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及地質災害的預警信息,為防災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五)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重點培訓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的鄉(鎮)國土資源所長、鄉村干部和監測人員,要組織全市鄉(鎮)國土資源所地質災害防治“五到位”評估、巡查、預案、宣傳和人員五個到位)宣傳培訓。增強地質災害監測基本知識和應急處置能力。同時,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板報、宣傳手冊、培訓班等廣泛宣傳,增強廣大群眾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提高自我防范能力,把地質災害損失降到更低。

(六)加大防治經費投入

各級 *** 要嚴格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江西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 》規定,把地質災害防治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為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調查、監測、預報、搶險、躲避搬遷、治理以及災后恢復提供資金保證。依照“誰誘發誰治理”原則,因防汛、水利、交通、城建、礦山等工程建設誘發的地質災害,由相關責任部門負責地質災害治理。各地要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地質災害防治項目立項。

深圳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防治地質災害(隱患),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隱患)的防治活動。

地震災害的防御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對洪水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邊坡工程(含建筑、交通、水利邊坡工程,下同)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依照建設、交通、水利法律、法規及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處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隱患,是指具有一定程度發生地質災害的風險,經調查認定的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現象。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防治,包括地質災害(隱患)的預防、應急、治理和治理工程維護:

(一)預防,包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及年度防治方案、地質災害(隱患)基礎調查、應急調查、危險性評估、專業監測、專業巡查、汛前排查、群測群防、技術咨詢、宣傳、培訓、獎勵、防治管理系統建設等;

(二)應急,包括地質災害災情險情的臨時應急搶險處置工作或者市 *** 、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緊急工作;

(三)治理,包括既有地質災害(隱患)的專項治理(以下簡稱專項治理)和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地質災害(隱患)配套防治(以下簡稱配套防治);

(四)工程維護,包括專項治理工程、配套防治工程的日常管理、維護、技術咨詢等。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實行轄區責任、分級負責和職能部門分類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市、區 *** 及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增強單位和個人防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第五條 各區人民 *** (含新區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區 *** )在轄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逐級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并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地質災害(隱患)群測群防,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隱患)登記排查制度,組織地質災害(隱患)巡回檢查;

(二)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搶險處置;

(三)負責因自然因素引發或者治理責任無法落實的地質災害(隱患)專項治理,代為承擔地質災害(隱患)強制治理;

(四)負責因自然因素引發或者治理責任無法落實的專項治理工程的維護。第六條 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負責對全市地質災害(隱患)及其等級、防治責任進行調查、認定。

建設部門負責核準不涉及交通、水務專業工程的專項治理工程開工,按照工程建設監管程序對不涉及交通、水務專業工程的專項治理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建筑邊坡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安全維護和應急搶險進行監督管理。

交通、水務部門負責按照工程建設監管程序對交通、水務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邊坡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安全維護和應急搶險進行監督管理。

城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邊坡工程的安全維護和應急搶險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 *** 投資的專項治理工程按照規定予以立項并安排建設資金。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年度 *** 投資項目計劃核撥專項治理工程建設資金,按照財政預算有關規定安排其他地質災害(隱患)防治費用。

氣象部門負責氣象服務保障事項,協助規劃國土部門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

市、區 *** 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條 地質災害防治費用的承擔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隱患)的預防、應急、治理及工程維護費用,由 *** 承擔;

(二)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隱患),按照“產權歸屬與預防責任統一”的原則,由工程建設單位、產權人或者其他行為人承擔地質災害(隱患)的預防費用,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引發的責任單位承擔應急搶險、治理和工程維護費用;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擔配套防治工程的建設費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后由產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承擔配套防治工程的維護費用。

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區 *** 或者街道辦事處代為承擔本條之一款第(二)、(三)項規定防治費用的,有權依法追償。

2018年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全文)

2018年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全文)

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了防治地質災害,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治理和避讓搬遷。

本條例所稱的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的等級劃分,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和全面規劃、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責任制,加強防治專業隊伍建設,組織并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 *** 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預防、應急等經費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治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省人民 *** 和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縣人民 *** 應當設立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專項用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相應職責做好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以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林業、人民防空、氣象、民政、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地質災害防治的相關義務,共同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的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地質災害防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工和學生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救助知識的教育,培養教職工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公益性宣傳,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章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確定地質災害隱患點。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照專項規劃編制程序和要求、隱患點分類處置原則,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根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實施。

修改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 *** 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及時向社會公布,并為公眾查詢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以及水利、鐵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地質災害防治要求,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編制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和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十二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評估規范要求,并滿足下列建設工程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要求:

(一)地面沉降易發區內六層以下(含六層)的住宅建筑物、高度二十四米以下(含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物和基坑開挖深度小于四米(含四米)的建設工程;

(二)其他類型地質災害低易發區內三層以下(含三層)的住宅建筑物。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時向社會公布,并為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查詢提供服務。

第三章地質災害預防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地質災害監測 *** 和預警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做好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定期排查工作。

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單位或者管理維護單位應當做好地質災害監測。

第十四條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的組織工作。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的要求,明確責任人員,落實監測人員和相關工作措施。

在地質災害重點防范期內,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地質災害險情的巡回檢查;發現險情的,應當及時處理和報告。

鼓勵單位和個人提供地質災害前兆信息。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地質災害監測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氣象部門,通過報紙、廣播、電視、 *** 等媒體或者手機短信等方式,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報。

地質災害險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預(警)報發布部門應當及時撤銷地質災害預(警)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警)報。

第十七條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 *** 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其邊界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從事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無關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 *** 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或者轉移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地質災害險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縣級人民 *** 應當及時撤銷原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新建工程建設或者提高地質災害防治要求的改建、擴建工程建設,應當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建設工程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該工程建設中、建成后引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做出評價,提出具體的預防治理措施。

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該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可以不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十九條新建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國有土地租賃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或者入股前委托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并將地質災害防治措施作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委托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改建或者擴建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委托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建設工程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市、縣人民 *** 應當對農村村民住宅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費用予以補助。

第二十條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的條件,取得相應資質,按照資質等級和技術規范開展評估業務,并對評估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活動的監督檢查,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定期進行抽查。

第二十二條經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

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基坑降排水、地下空間開挖、大面積堆載等工程施工作業的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工程性地面沉降以及其他地質災害的發生。

省人民 *** 規定禁止開采地下水的地區,縣級以上人民 *** 水利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非法開采地下水的行為,封堵或者拆除非法開采地下水的設施。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地質災害防治措施,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

第四章地質災害應急

第二十五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 *** 以及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縣級和鄉(鎮)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向社會公布,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制作防災避險明白卡,并發放到有關單位和個人。防災避險明白卡應當載明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位置、類型、范圍和受威脅對象,以及預警信號、人員撤離和轉移路線、避災安置場所、應急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按照搶險救災需要,儲備搶險救災物資和裝備,確定避災安置場所,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二十七條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 *** 或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其他部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當地人民 *** 。

當地人民 *** 或者縣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家地質災害災情分級報告的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 *** 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發生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時,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啟動相應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做好地質災害預(警)報、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必要時,由縣級以上人民 *** 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和組織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公安、民政、衛生、食品藥品、氣象、通信、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十九條當地人民 *** 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上級人民 *** 的要求,及時動員和組織受到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緊急時,可以強行組織避災疏散。地質災害險情未消除前,被轉移人員不得擅自返回。

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防災避險明白卡的指示,主動轉移到安全地帶。

第三十條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緊急調集人員,調用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在搶險救災區域內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災需要,征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房屋、土地的,事后應當及時歸還;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房屋、土地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損毀、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地質災害發生原因,評估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情況,提出地質災害治理和災后重建等對策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上一級人民 *** 。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地質災害防治需要,統籌規劃、安排受災地區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質災害治理

第三十二條因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地質災害分級治理的規定組織治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做好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按照誰引發、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人組織治理并承擔治理所需經費;造成他人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h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應當加強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前款規定的責任人,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

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執行。

*** 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招標投標。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的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的建設,可以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直接制定應急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第三十五條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符合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的條件,并取得相應資質。

第三十六條 *** 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指定有關單位管理和維護。

前款規定以外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責任人組織竣工驗收,并負責管理和維護;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第六章地質災害避讓搬遷

第三十七條發生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市、縣人民 *** 應當對該地質災害威脅區域內的學校、村(居)民等組織實施避讓搬遷。鼓勵村(居)民自行避讓搬遷。

第三十八條對村(居)民組織實施避讓搬遷的,市、縣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搬遷安置方案,明確搬遷范圍、安置地點、搬遷安置補助標準等事項。

編制搬遷安置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的意見。搬遷安置方案應當在搬遷前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對其實施情況的監督。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搬遷安置方案的具體落實工作。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對搬遷安置用地予以保障。

搬遷安置用地應當符合地質災害防治要求,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充分利用荒地。

第四十條市、縣人民 *** 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事先與其組織避讓搬遷的村(居)民簽訂搬遷安置協議,就搬遷安置補助金額、安置用房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村民原有宅基地的處置、解決爭議的 *** 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四十一條 *** 組織避讓搬遷和村(居)民自行避讓搬遷的,省、市、縣人民 *** 應當在搬遷安置費用等方面予以支持。省人民 *** 應當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欠發達地區搬遷安置費用的支持力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截留、挪用、移用地質災害防治經費的;

(二)未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規劃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及時向社會公布,或者拒絕提供查詢服務的;

(三)未及時劃定、公告地質災害危險區,并設置警示標志的;

(四)接到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報告后,未立即派人進行現場調查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無關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違法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地震災害的防御和減輕依照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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