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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審核(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審核制度)

2024-05-26 地質災害資質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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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全文

下面是我整理的有關湖北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全文內容,敬請大家參考閱讀。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審核(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審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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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山體崩塌、滑坡、危巖,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裂縫等。

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實行“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和“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地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由地區行署,市、州、縣(含縣級市,下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 *** (行署)指定的機構負責。

地震、林業、水利、交通、能源、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本部門管轄范圍內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同時應結合各自職責,協助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做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該對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加強領導,督促、協調有關單位和個人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避免或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地質環境,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地質災害預防

第七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應采取多種方式,宣傳地質災害及其預防知識,使人民群眾正確認識地質災害,掌握科學的預防和救護 *** 。

第八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市、縣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防治規劃經計劃部門核準后,由本級人民 *** 批準實施,并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易發區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 *** 批準公布。

第九條 經調查、勘查可能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應將其劃為地質災害危險區,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在該危險區周圍公布或樹立明顯標志。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嚴禁采礦、削坡、炸石、破壞植被、堆放渣石和棄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第十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在生產或建設過程中,均應采取措施,防止誘發地質災害。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有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破壞地質環境,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行為進行檢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對違反規定,破壞地質環境,可能誘發地質災害,又不接受勸阻、

強行生產的單位和個人,經縣以上人民 *** 同意,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有權令其停止生產、建設活動。

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情況,合理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 ***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自治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該積極支持監測預報工作,保護監測預報設施。

第十二條 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對危及本單位安全的地質災害進行監測。所獲監測數據和資料在上報主管部門的同時,應報送當地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

全省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制度,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報警制度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 地質災害即將發生時,當地人民 *** 及有關部門,必須采取緊急防范措施。對拒不執行防范措施或者行動遲緩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 *** 和有關部門有權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

第三章 地質災害勘查

第十四條 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城鎮和大中型水利、電力、鐵路、公路、廠礦、工業區建設,凡屬省審批或經省轉報國家審批的項目,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并且提出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經主管部門初審并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能

作為立項和設計的依據。沒有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或者地質環境不符合工程建設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 從事地質災害勘查的單位,必須取得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未取得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的單位提交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不得作為建設的依據;承擔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的勘查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勘查項目登記,并接受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辦理勘查單

位資格證書、勘查項目登記的具體辦法,按照地質礦產部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在山腰、山腳、廢礦頂部等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區域修建旅游景點、通訊設施等建(構)筑物,必須由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無地質災害隱患存在或采取有效預防措施后,方能按規定辦理其他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地質災害勘查成果資料管理,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

第四章 地質災害治理

第十八條 因生產或建設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進行治理。誘發者缺乏治理力量的,縣以上人民 *** 應組織治理,但誘發者必須承擔與其經濟實力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九條 因自然地質作用造成的地質災害,由國家投資或各級人民 *** 籌集經費治理,受益單位和個人應以各種方式,積極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立項報告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轉報;防治工程設計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后批準(屬國家批準權限的,需按規定上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防治工程設計和工程質量,均須經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工程

管理部門共同審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凡由國家投資或各級人民 *** 籌集治理經費,列入我省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建設項目的,均應采取招標投標或承包形式組織實施,其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積極參加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以使因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時得到補償。

第二十三條 防治地質災害的各種設施、儀器、建(構)筑物等,均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在保護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 *** 或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進行采礦、削坡、炸石等誘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各有關部門依照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勘查單位未領取地質災害勘查資格證書而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的,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侵占、破壞、移動勘查、監測、治理地質災害的各種設施,由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返還原物、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按直接經濟損失額的一至兩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八條 誘發地質災害,對他人造成損失的,誘發者應賠償受害者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二十九條 拒絕、阻礙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人員進行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必須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所獲得的罰沒收入,一律交同級財政。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 *** 或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是指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各地區、各部門和各行業都有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義務。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編制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②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并對其監督管理;③管理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工作;④制定有關標準、規范;⑤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⑥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的資質管理;⑦進行地質災害責任鑒定和糾紛調處。

(一)編制并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

我國地質災害分布廣泛,災情嚴重。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涉及很多方面,開展這一工作必須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為了避免工作重復、交叉和相互脫節,需要統一規劃,分級、分部門實施。所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地質災害防治的目標,各時期的工作重點,各地、各部門的職責,應該采取的主要措施和 *** ,一定時期內需重點發展的防災技術手段等。

地質礦產部曾于1989年組織編制了《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綱要(1990~2000年)》,1990年,地礦部、國家計委、國家科委聯合轉發了這個綱要。1991年地礦部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部署分省區的1:50萬以地質災害為主要內容的地質環境調查、區劃工作。這一工作將于2000年基本結束。屆時將重新組織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規劃》。各級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地質環境及地質災害調查,掌握地質災害的發育、分布規律,圈定地質災害多發區,查明危害嚴重的地質災害點及其可能的危害程度、目前災害體的穩定狀況等。在此基礎上,結合上一級的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各地質災害點的危急程度、可能的危害大小,區分輕重緩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按照“自然形成的地質災害,誰受益,誰出資,人為引起的地質災害,誰誘發,誰治理”的原則將防治工作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同時報上一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計劃,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的組織實施。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二)劃定、管理地質災害危險區

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對危險區進行建設限制和人為活動限制并編制必要的防災預案,是世界各國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人民 *** 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后,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并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為足以抵御地質災害威脅,方可開展建設。這樣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工程建筑遭到已有地質災害的威脅。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如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都應禁止。在巖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 *** 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防災預案必須明確:災害體動態監測機構和人員、防災預警的判據、預警發布機構及負責人、預警信號、撤離路線等。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

由于建設工程選址不當和人類活動對地質環境的破壞,使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外動力地質現象,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例如湖北省巴東縣城新址曾幾次出現滑坡,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主要原因就是縣城搬遷選址時未進行地質災害勘查,將新縣城選在一古滑坡體分布區。1994年四川省武隆縣由于小煤礦開挖崖腳引起雞冠嶺巖崩,造成烏江斷流,經濟損失高達8億元。所以,必須在工程建設前進行地質災害勘查評價,以防工程選址不當或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因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是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的核心內容。只要抓住這個環節就等于從災害發生的“源頭”上把住了關。實現真正的“以防為主”。

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評價單位的資質管理。即承擔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具備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資質。

(2)勘查、評價報告管理。沒有經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地質災害勘查評價報告,不能作為建設依據,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3)監督防治工程和實施。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工程建設項目中必須包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和設施。而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使用。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負責建設項目中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驗收工作。

(四)制定有關標準、規范

為了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章可循,嚴格監督管理,制定和頒布有關標準、規范是十分重要的。這些標準和規范主要包括:①地質災害勘查技術標準;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標準;③地質災害災情統計標準;④地質災害防治效益評估標準;⑤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勘查、評價技術要求。

(五)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

我國 *** 現有的財力不可能對所有地質災害體都進行治理,對大部分地質災害體,只能加強監測、預報,以避免因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盡可能減輕經濟損失。所以,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尤為重要。各省(區、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地質災害監測、預報管理辦法;根據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確定各自的監測、預報重點。然后,根據災害體所在的位置、威脅的對象,將災害監測工作任務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單位。對危害很大,可能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危害點,要由專業隊伍進行監測;其他災害點,由災害點所在鄉、鎮設立地質災害監測組,由鄉鎮負責,選派工作認真,有一定知識和專業技能的責任心強的村民為監測員,對每個監測員進行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培訓,制定崗位責任制,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群眾性簡易監測。

鑒于地質條件本身的發展變化以及降雨、人類活動等影響,每年都會出現新的災害和隱患,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力量在每年汛前對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進行調查,汛期加強監測,汛后進行復核,及時掌握災害體的變化情況,提高預報的準確性、預防的實效性。

當發生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時,市(地)、縣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在24小時內向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特大地質災害事件要同時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發生地質災害時,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人員赴現場進行調查,了解災害的形成原因、發展趨勢,提出治理對策。

(六)審定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不同于一般道路、橋梁及城市建設的特殊的地質工程。必須在充分掌握地質災害的形成機制、發生發展規律的基礎上實施治理工程才可能對癥下藥,取得有效的治理效果。所以,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務院賦予地礦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災害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的職能。地礦主管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目前,正在制訂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資質實行年度審核制度;除對單位的資質管理以外,還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工程師的資質審批工作。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的資質管理工作,嚴禁任何單位承擔與其資質不相適應的地質災害防治工程,以保證工程質量,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七)地質災害責任鑒定、糾紛調處

對地質災害防治,實行“以防為主”的方針。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質災害實行“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即受災害威脅,開展防治工作后能受益的部門、單位和個人出資開展防治工作。對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由于地質災害成因十分復雜,很多情況下,不易分清是自然成因還是人為誘發,實際上不少情況是兩種因素的疊加作用。所以,在責任不清的情況下,各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各自權限進行地質災害的責任鑒定。在充分調查、勘查的基礎上,弄清災害發生的真正原因,各種因素在災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災害糾紛調處。

注釋

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是指在自然或人為因素的作用或影響下,形成的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的地質作用(現象)。

地質災害的形成是致災地質作用與受災對象(人、財、物、設施)相遭遇的結果。沒有致災地質作用,災害無法發生;而若致災地質作用遇不到有價值的受災對象,造不成損失,也不稱為災害。致災地質作用是主導因素,受災對象是被動客體。地質災害的類型常按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和特點進行劃分,而災害大小則以受災對象的損失大小進行評估。我國地質災害種類很多常見的有10類30多種。

地質災害可分為自然地質災害和人為地質災害兩類。地質災害的發生、發展進程,有的是逐漸完成的,有的則具有很強的突然性。據此,又可將地質災害分為緩變性地質災害和突發性地質災害兩類。緩變性地質災害如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突發性地質災害如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緩變性地質災害常有明顯前兆,對其防治有較從容的時間,可有預見地進行,其成災后果一般影響范圍大,只造成經濟損失,不會出現人員傷亡。突發性地質災害突然,可預見性差,其防治工作常是被動式的應急進行,其成災后果常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所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縫等是地質災害防治的重點對象。

【地質災害易發區】是指容易產生地質災害的區域。易發區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并且可按照災害種類劃定,不同災種其易發區范圍不同,有點、帶、區域性易發區。一般說,崩塌、滑坡易發區為點狀;地裂縫易發區為條帶分布;地面沉降、泥石流易發區呈區域性分布。易發區的劃定要通過專業隊伍進行地質災害專門調查,按照易發區劃定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劃定,并經縣(市)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認定。

【地質災害危險區】是指致災地質作用處于臨界穩定狀態或不穩定狀態,有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地區。危險區需進行監測和應急調查,提出預防措施,危險區范圍一般較小,且多指突發性災害,即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災害所影響的范圍。危險區劃定要通過專業隊伍進行專門調查或勘查,對致災地質作用的穩定性作出評價后劃定,并經縣(市)人民 *** 地礦主管部門審查認定。危險區應有明顯預警牌和告示,以防災害發生,造成人員傷亡。

【汛期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國土資源部要求各級人民 ***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每年汛期前必須編制汛期地質災害防災預案,這是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更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的一項防災減災的有效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防災預案,主要對省內重要城市、重點礦山、重要交通干線等災害作出初步評價預測,對其防治提出原則建議;對影響特別大、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嚴重財產損失的隱患點,盡可能提出較為具體的預報意見,提出可行的防災、減災措施建議;作出汛期突發災害陷患巡回檢查計劃。

市(地)、縣級防災預案,主要應參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防災預案對本地區地質災害的趨勢預報和防災要求,圈定重點防范區段;對重要災害隱患點,作出中長期預報,對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進行預測。逐點落實包括監測、報警、疏散、應急搶險等內容的預防措施,防災責任要落實到具體的鄉鎮、單位,簽訂責任書。明確具體負責人;作出群測人員培訓計劃和重要隱患點巡回檢查計劃。

【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地質災害預報制度是地質災害防治過程中,為避免或減輕地質災害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針對不同地質災害實行事先預報的一項基本制度。防治地質災害應該是“預報”重于“治理”。預報的內容主要包括:發生時間、發生地點、成災范圍、影響強度。預報分為長期、中期、短期和臨災預報。

地質災害長期預報,是指5年以上的地質災害危險性的預報,包括地質災害區劃和易發區的圈定;地質災害中期預報,是指幾個月到5年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地質災害短期預報,是指幾天到幾個月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地質災害臨災預報,是指幾天之內將要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

地質災害各期預報按有關規定分別由縣以上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 *** 發布。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1998]15號《關于加強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中,特別強調要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速報制度,要求各級人民 ***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發生地質災害后,要把準確情況迅速上報,其要求如下:

發生一般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 *** 應及時向地區(市)主管部門上報,并由縣人民 *** 組織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發生較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 *** 應于48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同時越級上報省主管部門,由地區(市)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將詳情上報省主管部門;發生重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 *** 應于24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并同時越級上報省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由省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并將詳情上報國務院主管部門;發生特大級地質災害,所在縣人民 *** 應于24小時內上報地區(市)主管部門并同時越級上報省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組織及時調查和作出應急處理。在24小時內提交的速報報告,應根據已獲得信息說明地質災害發生的地點、時間、傷亡人數、地質災害類型,并盡可能說明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誘發因素、地質成因和發展趨勢等。同時提出主管部門所采取的對策和措施。地質災害應急調查結束后,應及時提交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①發生位置,包括行政區、縣、鎮、鄉、村等;②發生時間、傷亡人數;③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可能的間接經濟損失;④地質災害類型;⑤地質災害規模;⑥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包括地質條件和誘發因素(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⑦發展趨勢;⑧已經采取的防范對策、措施;⑨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議。

【地質災害險情巡視制度】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1998]15號《關于加強汛期地質防治工作的緊急通知》等文件中,特別強調要進一步完善險情巡視制度,要求地質災害嚴重的地區各級人民 ***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部門,汛期要組織技術力量對重點危險區進行地質災害巡回檢查,發現危險點和群眾提供的險情線索,要作現場調查、迅速作出危險性、危害性判斷,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督促當地 *** 采取必要的應急防災措施。特別要加強連續降雨后或暴雨后的險情巡回檢查,防患于未然。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預警體系】地質災害嚴重的縣(市),當地人民 *** 要在開展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工作過程中,進行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預警體系建設。初步建立起群眾監測 *** 、群專結合的預報預警系統和各級行政首長負責的防災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危險區管制】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將明顯可能受地質災害嚴重威脅的區域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經所在地區縣(市)以上人民 *** 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地質災害危險區劃定、公布以后,國土資源部門應該根據公布的危險區范圍在周界上、特別是周界的道路旁設立明顯的危險區標志,如樁、牌等。同時加強對地質災害危險區的監督管理。

(1)在造成災害威脅的地質災害體未能得到有效治理,災害威脅尚未解除前,危險區內禁止開展任何建設活動。若確需開展建設的,其建設方案中必須包括切實、有效的防災措施并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方可開展建設。

(2)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任何可能加劇、誘發地質災害的活動。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內進行削坡、填土、開挖水渠等活動;在巖溶塌陷危險區不能超量開采地下水。

(3)責成危險區所在鄉級人民 *** 編制地質災害危險區防災預案。

(4)責成有關部門、單位編制危險區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并進行監督檢查。

【地質災害防治原則】從我國國情出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堅持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要求,促進經濟發展和地質環境保護的綜合決策,保障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突出“以人為本”的思想,要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更大限度減輕災害損失;堅持“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著重落實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包括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體系、監督管理體系、監測預報和群測群防的防災體系;堅持各級 *** 對地質災害防治負責制度,依靠地方 *** 組織,形成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防災預警體系;堅持按客觀規律辦事,因地制宜,東、中、西部防治重點各有側重的原則。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要求】查明災害險情是實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前提。地質災害實施防治工作前,為工程措施的選擇、工程布置、結構設計和施工要求等提供依據。必須做好勘察工作,準確查明地質災害的險情狀況,包括致災地質作用的性質、原因、變形機制、邊界、規模、活動狀態、穩定狀況及危險程度,以及所處的地質環境條件,并預測評價可能造成的危害。

要合理確定防治目標。防治工程的防治目標包括形象目標和安全目標。形象目標指防治對象的范圍、部位;安全目標指經過工程防治所應達到的安全標準。

要多方案比選防治工程方案。方案比選的依據是地質有效性、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

要妥善確定施工 *** 和施工程序實行信息法施工。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 ,既要有利于順利完成本身的施工任務,又要不因施工擾動而對變形的質體造成新的破壞。對每種新的或較有破壞性的施工 *** ,采用之前都要進行 *** (工藝)試驗。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要分階段進行,以便根據前期效果修改后期工程設計。在施工中遇有地質情況與設計圖所預計的不同或發生新的變化時,應及時修改。

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中的監測工作。通過監測才能較準確地掌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效果。監測內容依地質災害的性質及防治措施而定,監測網一經建立,就要按預定期限,堅持連續監測,并須及時整理分析監測資料,做出定期動態評價;發現險情要及時上報。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資質管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是一項非標準化特殊的地質工程。對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工作的單位的素質有特別的要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已頒布實施了《地質災害勘查—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監理辦法》、《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上述幾項辦法明確規定了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甲、乙、丙三級資質單位應具備的具體條件。按現行管理程序,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承擔單位甲、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申請丙級資質的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推薦,經所在省(區、市)人民 ***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對地質災害的活動程度進行調查、監測、分析、評估工作,主要評估地質災害的破壞能力。地質災害危險性通過各種危險性要素體現。分為歷史災害危險性和潛在災害危險性。歷史災害性是指已經發生的地質災害的活動程度,要素有:災害活動強度或規模、災害活動頻次、災害分布密度、災害危害強度。其中危害強度指災害活動所具有的破壞能力,是災害活動的集中反映,是一種綜合性的特征指標,只能和災害等級進行相對量度。

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指未來時期將在什么地方可能發生什么類型的地質災害,其災害活動的強度、規模以及危害的范圍、危害強度有多大的一種分析、預測。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受多種條件控制,具有不確定性。地質災害活動條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質條件、地形地貌條件、氣候條件、水文條件、植被條件、人為活動條件等。歷史地質災害活動對地質災害潛在危險性具有一定影響。這種影響可能具有雙向效應,有可能在地質災害發生以后,能量得到釋放,災害的潛在危險性削弱或基本消失。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動特點,災害發生后其活動并未使不平衡狀態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災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條件下將繼續發生。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災害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資源毀壞以及社會經濟系統失控等一系列社會——經濟現象稱為災情。地質災害災情評估是指對由于地質災害造成的自然環境惡化,人類生命財產損毀或人類賴以生存發展的資源、環境發生嚴重破壞的現象進行調查統計、分析、評估的工作。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要素包括:致災環境要素、地質災害活動要素、受災體要素、破壞損失要素。地質災害災情評估有多種類型:根據評估時間分為災前預評估、災中跟蹤評估、災后總結評估;根據評估范圍分為點評估、面評估、區域評估。

災前預評估是對一個地區或一個潛在地質災害事件的危險程度和可能造成的破壞損失程度(期望損失)的預測性評估,它的目的除了為減災決策和防治工程提供依據外,還可對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城市建設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規劃等提供依據;災中跟蹤評估和災后總結評估都是在災害發生后,對已經出現的災害進行調查、統計、分析,其目的是為及時、有效地進行抗災救災提供依據;點評估是指對一個地質災害體或一個具有相同活動條件和特征的相對獨立的災害群的災情進行評估;面評估是對一個具有相對統一特征的自然區域或社會經濟區域進行的地質災害災情評估。區域評估是指跨流域、跨地區的地質災害災情評估。

【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中都明確規定,建設用地審批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所謂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就是對在進行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可能導致工程建設場地及其附近地質災害發生的危險性,或者在已知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危險性進行評價和估量,提出切實可行的防止地質災害發生的必要措施,以避免或減輕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之所以會對人類生命財產造成危害而成為地質災害,基本有兩種情形:一是工程選址不當,將居民點、重要工程選在受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威脅的地方;二是不適當的工程活動誘發了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從而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危害。如果在工程建設前進行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避免因工程選址不當或不恰當的工程活動誘發地質災害,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減輕損失,這是做好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最有效的手段。

進行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對規范、約束人類工程經濟活動,減少人為誘發地質災害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評估結果必須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查批準手段時,必須持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凡省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需要具有專門資質的單位按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評估工作。

地礦部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試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質量,控制施工工期和造價,加強對防治工程監理單位的資格管理,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是指已取得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監理單位,受防治工程項目委托單位指派,對防治工程施工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活動。第三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將為專業性單位、專業類別可以是一種或幾種,在證書中予以明確。第四條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是指從事監理業務的單位應具備的人員素質和結構、專業技能和設備、管理水平和監理業績,以及資金數量等。

監理單位的資格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第五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是地質災害防治的主管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乙兩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丙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單位資格的審批和管理。第二章 監理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和業務范圍第六條 監理單位資格分級標準如下:

一、甲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工程師(即高級監理工程師,含地質、設計、施工,下同)或高級經濟師(即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5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2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比較先進、配套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二、乙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高級監理工程師或高級監理經濟師任單位負責人,或由高級監理工程師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且專業配套齊全,其中高級監理工程師不少于3人,高級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三、丙級

1.由取得監理資格證書的在職監理工程師或監理經濟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單位負責人,或由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任技術負責人。

2.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且主要專業配套,其中監理工程師及其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監理經濟師不少于1人。

3.一般應當監理過一項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

4.有為開展監理業務所必需的設備和儀器。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第七條 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如下:

一、甲級監理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各種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二、乙級監理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中型(含)以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

三、丙級監理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監理業務。第八條 監理必須在核定的監理范圍內從事監理業務,不得擅自越級承接監理業務。第三章 監理的資格審批和管理第九條 設立監理單位或申請兼承監理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必須向資格管理部門提交監理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如下:

一、單位名稱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和工作簡歷;

三、擬擔任監理工作的技術人員一覽表,包括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等;

四、單位所有制性質;

五、主要工作業績;

六、主要設備、儀器注冊資金和資產負債表;

七、業務范圍。第十條 資格管理部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書,經審查無誤后發給單位的和個人的《監理申請批準書》。取得批準書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經核準登記注冊和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監理市場活動。

監理單位應當在所在地建設銀行開立帳戶,并接受財務監督。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自領取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二年內暫不核定資格等級。二年期滿后向資格管理部門申請核定資格等級。申請核定資格等級時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定級申請書;

二、《監理申請批準書》和《營業執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監理技術人員的有關證件;

四、《監理業務手冊》;

五、監理的工程質量、業績等有關證明文件。

監理單位的定級申請材料,必須經監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均為廳局級,下同)審核并簽署意見。

地質災害施工設計圖誰審查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國家出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由省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地方出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由相應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國土資源廳主要是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及測繪行政管理工作的人民 *** 組成部門。

關于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審核和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審核制度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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