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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質量,控制治理工程工期,充分發揮治理工程投資效益,加強對治理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實施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在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活動。第四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國土資源部負責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第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分級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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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二十人;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二)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三)丙級資質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人。第六條 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百分之十。第七條 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第八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
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單位,可以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業務。第三章 審批和管理第九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機關為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的具體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確定并公告。第十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在公告確定的受理時限內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五)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六)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
(七)質量管理體系的有關材料;
(八)近五年內無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資質申請表可以從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下載。第十一條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資質單位在申請資質時弄虛作假的,資質證書自始無效。第十二條 申請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國土資源部申請。
申請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向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大連市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2010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防治地質災害,提高和改善地質環境質量,維護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省 *** 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產生或人為誘發的對人民生命和公私財產造成危害的地質現象,包括山體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塌陷、變形,地裂縫,泥石流,土壤沙化,海水入侵等。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的防治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地震災害防治管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條 市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 *** 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以下簡稱先導區)管委會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應依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有關的工作。第五條 地質災害防治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第二章 地質災害的預防第六條 地質災害預防的重點區域是重要城鎮、重要經濟區、國土綜合開發重點地區、交通干線、重要建設工程、風景名勝區。第七條 市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災預案,并根據地質災害的實際情況、風險程度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 *** 和先導區管委會應建立地質災害監測 *** ,對地質災害實行預報制度。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監測規范開展監測活動,并實行動態監測。第九條 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立明顯標志。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容易誘發地質災害的各種活動。第十條 地質災害監測防治的各種場地、設施和明顯標志不得侵占和破壞。變動、關閉或拆除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場地、設施及標志的,應征得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建設項目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進行工程建設,在申請建設用地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評估結果,由市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有關部門不予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在高陡邊坡區進行工程建設的,必須采取防止滑坡和崩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其加固措施工程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驗收,未經驗收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地質災害的治理第十二條 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綜合治理規劃,報經同級人民 *** 、管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承包地質災害易發區治理工作,開發收益歸治理單位和個人所有。第十三條 因自然作用導致的地質災害,由所在縣(市)、區人民 *** 和先導區管委會負責組織治理工作;跨轄區的,由涉及到各轄區人民 *** 和管委會共同協商組織治理工作。協商不一致的,報市人民 *** 處理。第十四條 因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由誘發者承擔治理責任。誘發者應提供地質災害治理所需經費,并按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治理方案進行治理。第十五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凡可以實行招投標的,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應經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發生后,發現人或責任人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 *** 、管委會和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 *** 、管委會、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察看現場,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救助和地質災害治理工作。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第十七條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 *** 、管委會或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地質災害防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 違反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規定的,其行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其行為屬經營性且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但更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 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地質災害治理
第三十四條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的領導下,由本級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共同組織治理。
第三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
責任單位由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的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
對地質災害的治理責任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確定,應當與地質災害形成的原因、規模以及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適應。
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一定數量的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等相應專業的技術人員;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完善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三十七條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 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責任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參加。
第三十九條 *** 投資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由負責治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
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編制依據?
你問的太泛泛了,請問是什么災害,這些是參考,另外各省一般都有自己規定。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規范(DZ/T021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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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崩塌泥石流災害詳細調查規范(1:50000)
崩塌、滑坡、泥石流監測規程(Dz/T022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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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分類分級(試行_)(DZ023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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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防治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DZ/T0240—2004)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理規范(Dz/T024l-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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