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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災乙級資質審查內容(地災施工丙級資質)

2024-05-26 地質災害資質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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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一覽: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中國地震局令第8號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保證工作質量,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和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地災乙級資質審查內容(地災施工丙級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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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資質證書。與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相關的地震動參數復核、地震小區劃、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工作,應當由地震安全性評價持證單位承擔。

第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是指從業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人員、技術、設備等條件。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第五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是全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部門,負責甲級、乙級資質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部門,負責丙級資質的審批,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作為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的技術負責人。

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設一級、二級,分為地震、地震地質和工程地震三個專業。

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的管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一級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二級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一級執業資格證書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分析能力;

(三)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評價報告的能力;

(五)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具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第十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一級、二級執業資格證書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分析能力;

(三)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評價報告的能力;

(五)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二級以上執業資格證書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1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

(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工作報告的能力;

(五)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首次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只能申請乙級、丙級資質證書。

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丙級資質證書滿2年的單位,可以按照資質條件申請上一級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全國范圍內各種類型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小區劃、地震動參數復核及地震活動斷層探測與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等有關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全國范圍內除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及10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區劃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一級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二)熟悉本專業的技術和知識,掌握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發展趨勢,并能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

(三)具有承擔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能力,并能獨立編寫評價報告;

(四)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并能結合實際工作熟練運用。

第十五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二級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熟悉本專業的技術和知識,能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解決工程技術問題;

(三)具有參加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能力,并能獨立編寫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四)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并能在實際工作中運用。

第十六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應當參加發證機關組織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考試,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所有制性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法人代表與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主要技術人員情況;

(五)主要設備;

(六)單位資歷。

申請甲、乙級資質證書,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審核。審核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條件和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并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供核實意見。

國務院部委的直屬機構申請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后,直接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供申請資料。

第十八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證書申請表;

(二)工作資歷和主要業績;

(三)所在單位的審核意見;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 資質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后,應當委托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對資質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進行業務審查。

第二十條 資質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頒發證書,并通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交,逾期不交的,視為放棄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人自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管理部門領取證書。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審批結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式樣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持證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展申請,經審查后重新確認資質等級,核發證書。逾期不辦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應當在30日內到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機構、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應當向資質審批部門申報。

第二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實行定期審查制度,每2年審查一次。審查時間由資質審批部門決定,提前30日告知持證單位。

審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據審查結論,對資質單位分別予以確認、限期整改、降級或終止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審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持證單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機構、人員狀況;

(二)固定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及持執業資格證書狀況;

(三)儀器設備、分析測試手段和數據質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五)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持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質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根據違法情節,處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或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一)弄虛作假領取資質證書的;

(二)轉借資質證書的;

(三)機構、人員發生變化與資質等級不符又不及時申報的;

(四)無故不參加定期審查或者上報的材料不真實的。

第二十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持證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審查頒發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公布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管理辦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上崗證書管理辦法》(震發防[1998]004號)同時廢止。

注:本辦法公布日期為2002年2月27日。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業務范圍

第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5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二)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三)丙級資質1.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第七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8名;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二)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名;2.近3年內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三)丙級資質1.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10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第八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的各等級資質條件如下:(一)甲級資質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5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大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二)乙級資質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30名;2.近3年內獨立承擔過5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3.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三)丙級資質1.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20名;2.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第九條 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資質條件外,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5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三)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10%。第十條 甲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大、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中、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單位,可以相應承攬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和施工業務。第十一條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分為大、中、小三個類型。(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大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500人以上;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中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1.治理工程總投資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或者單獨立項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項目經費在人民幣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2.治理工程所保護的人員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3.治理工程所保護的財產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屬于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有哪些規定

按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為甲、乙、丙3級資質單位分別應具備的條件和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來獨立承擔過一項(含)以上大型或兩項(含)以上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高級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單位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10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8%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所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12朋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600萬元以上。

(2)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①近10年以來獨立承擔一項(含)以上中型或兩項(含)以上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主體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②具有本專業高級職稱的總工程師: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總會計師和總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8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6%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高級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人員所占比例均不低于1/2。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6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300萬元以上。

(3)丙級施工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①主要工程技術骨干接受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

②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具有中級職稱的會計師和經濟師;技術業務主管人或經理具有3年以上從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經歷。

③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經濟、會計、統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0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巖土工程等工程技術人員占單位職工人數的4%以上;在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和經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訓或有施工實踐經驗的從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人員所占比例均在1/2左右。技術人員中短期(1年內)外聘人員不得超過15%。

④具有與承擔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和質量檢測、試驗設備。

⑤單位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生產用固定資產原值150萬元以上。

甲級、乙級、丙級施工單位的業務范圍規定如下:

(1)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規模)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2)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中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3)丙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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