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其中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有資源與環境類、土木水利類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專業
技術人員中退休人員數量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更低數量要求的 10%;
(三)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探地雷達等設備;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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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資質,應當具備全站儀、水準儀、錨桿錨索鉆機、鑿巖機等設備。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
申請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人員和業績條件:
(一)甲級資質
1.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 50
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少于 25 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10 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 30 人,其中高級、中級技術職稱人員總數不
少于 20 人,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10 人。
2.業績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 5 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危險性評
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項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項目總數不少于 5 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 60 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 5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不少
于 5 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 1000 萬元;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申請之日前 5年內應當獨立承擔并完成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不少于 5 項,完成項目總經費不少于 30 萬元。
(二)乙級資質
人員條件:申請地質災害評估勘查設計資質、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 10
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3 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 20 人,其中高級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 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