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乙級資質變更申請審批
【00011511700403】
一、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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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審批【000115117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乙級資質審批【000115117004】
3.行政許可事項業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乙級資質變更申請審批(00011511700403)
4.設定依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5.實施依據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2)《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6.監管依據
(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2)《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7.實施機關:省級自然資源部門
8.審批層級:省級
9.行使層級:省級/直屬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省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節: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乙級資質審批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資格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資質申請書符合法定形式;
(2)提供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與其他單位發生合并或者由事業單位整體轉制為企業,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的,申請單位還應當提交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關于合并或者轉制的批復文件;企業無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企業合并方案及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2.規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1)《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名稱、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有關事項變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
(2)《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與其他單位發生合并或者由事業單位整體轉制為企業,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的,應當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換發新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除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材料外,申請單位還應當提交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關于合并或者轉制的批復文件;企業無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企業合并方案及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地質災害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乙級資質審批
4.許可證件名稱: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
5.改革方式:優化審批服務
6.具體改革舉措
壓減資質等級和類別,資質等級由甲乙丙三級壓減為甲乙兩級,資質類別由原來的五個整合為三個。調整審批權限,甲級資質審批權限由自然資源部調整到省級自然資源部門。簡化申請材料,取消原資質管理辦法要求的多項材料,減少證書變更事項,取消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事項。
7.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1)制定完善標準和規范,對企業執行標準規范情況加強監管。(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違法違規企業依法查處并公開結果。(3)強化信用監管,向社會公布企業信用狀況,依法依規構建黑名單制度,并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4)自然資源部加強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業務指導,不斷完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提升監管效能。(5)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資質申請書;
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與其他單位發生合并或者由事業單位整體轉制為企業,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的,應當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換發新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除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材料外,申請單位還應當提交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關于合并或者轉制的批復文件;企業無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企業合并方案及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2.規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1)《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名稱、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有關事項變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
(2)《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與其他單位發生合并或者由事業單位整體轉制為企業,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的,應當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換發新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除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材料外,申請單位還應當提交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關于合并或者轉制的批復文件;企業無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企業合并方案及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申請人申請、受理/不予受理、發證/不予行政許可
2.規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十四條 省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網上受理、審查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省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省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五條 省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部分情況下開展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否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 *** :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省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4.承諾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收費標準的依據: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證照
2.審批結果名稱: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5年
4.規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是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的要求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名稱、住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有關事項變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是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手續的要求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業的,地質災害防治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六十個工作日前向單位登記注冊地的省級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并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全國
10.規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以及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地質災害防治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活動。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管主體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十五、備注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