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維護地理信息安全,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生態保護和國防建設提供服務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測繪地理信息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資源共享應用,支持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 *** 財政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中小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的需要,可以組織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標準;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制定省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和進步,加強關鍵技術的研究和開發,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技創新、進步和測繪地理信息共享應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測繪系統與測量標志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免費向社會提供實時衛星導航定位基礎 *** 。第九條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表;
(二)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方案;
(三)數據安全保障措施。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保密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管理和維護,其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承擔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管護責任,簽訂管護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管護費用。第十一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應當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提出遷建申請,并提供工程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經批準遷建永久性測量標志的,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二條 國家水準原點是國家重要的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在國家水準原點、附點以及參考點周圍五百米范圍內,禁止建設加油加氣站、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場所,禁止實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危及水準原點地基穩固或者影響正常觀測的行為。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青島市人民 *** 應當做好國家水準原點的有關宣傳、保護工作。第三章 基礎測繪與其他測繪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 *** 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計劃安排的基礎測繪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基礎測繪經費。第十四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設與維護;
(二)全省陸域(含水域水下)以及近海(含灘涂及島礁)1∶10000至1∶5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繪、制作與更新;
(三)全省時空信息數據庫、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的建設、維護與更新;
(四)地理國情監測、地面沉降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五)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量標志等省級測繪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運行維護;
(六)全省航天航空遙感數據統籌獲取和處理分發, 實景三維模型建設與更新;
(七)省級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標準地圖等公益性地圖的編制;
(八)國家和省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測繪資質審批時間一直變化是為啥
壓減審批時限和材料。
測繪字面理解為測量和繪圖,是以計算機技術、光電技術、 *** 通訊技術、空間科學、信息科學為基礎,以全球導航衛星定位系統(GNSS)、遙感(RS)、地理信息系統(GIS)為技術核心。
選取地面已有的特征點和界線并通過測量手段獲得反映地面現狀的圖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設、規劃設計和行政管理之用。
2021年6月,自然資源部辦公廳印發了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和《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
青島市人民 *** 關于保留和取消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 *** 令
(第175號)
《青島市人民 *** 關于保留和取消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經市人民 *** 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夏耕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島市人民 *** 關于保留和取消市級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國務院和省 *** 的統一部署,我市對市一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現決定保留行政許可349項,取消行政許可128項。對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各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應當依法規范行政許可行為,對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等向社會公示,并嚴格依法實施。對于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各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不得再予實施,但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措施,切實加強后續監督和管理。本決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規新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市 *** 不再另行公布,各有關行政機關和組織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
附件:
^^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一、保留事項(5項)
1.地方企業債券發行
2.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企業投資、外商投資、境外投資)項目核準
3.廢金屬回收企業登記
4.新增、更新或改造鍋爐等大型用能設備擴大容量
5.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及股本變更登記審核
二、取消事項(2項)
1.非銀行IC卡生產與發行
2.調(遷)入市內四區及高新區人員(含應屆大中專畢業生)落戶
市鹽務局
一、保留事項(1項)
食鹽零售許可
二、取消事項(1項)
經營食鹽批發企業、制鹽企業審核
市糧食局
保留事項(1項)
糧食收購許可
市教育局
一、保留事項(7項)
1.市管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2.高中階段學校、市區初中學校教師資格認定
3.市內四區初中學校學生免學、緩學
4.利用互聯網實施遠程學歷教育的教育網校審批
5.專科以下(不含專科)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審批
6.市轄區范圍舉辦國際教育展覽審批
7.市管民辦學校聘任校長核準
二、取消事項(2項)
1.市屬高校第二專業專科學歷教育學員入學資格
2.市管民辦學校人員待遇和印章式樣
市科學技術局
取消事項(4項)
1.主辦國際科技會議或展覽
2.民營科技企業認定
3.市屬科研機構及中外合資研究開發機構設立、變更
4.技術貿易機構認定登記
市公安局
一、保留事項(16項)
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查
2.使用、運輸、購買爆炸物品安全許可
3.舉行 *** 、 *** 、 *** 許可
4.大型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安全許可
5.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6.金融機構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7.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8.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
9.易制毒化學品購用證明核發
10.設立臨時停車場審批
11.郵政局(所)安全防范設施設計審核及工程驗收
12.辦理劇毒化學品購買證、運輸證
13.典當業特種行業審核(包括典當業變更、注銷)
14.市區燃放煙花爆竹審核
15.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核發
16.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銷售審批
二、取消事項(8項)
1.拍賣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2.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經銷許可
3.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4.技防工程三級及臨時設計、施工資質審批
5.刻字業從業人員培訓
6.旅館業店簿登記員培訓
7.保安員資格證書核發
8.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審核
市公安邊防支隊
保留事項(4項)
1.出海船民證、船舶戶口簿、船舶邊防登記簿核發
2.合資船船員登輪證、登陸證核發
3.臺灣居民登陸證核發
4.對臺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核發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一、保留事項(4項)
1.機動車臨時通行許可
2.機動車駕駛許可
3.機動車臨時入境登記
4.機動車延緩報廢審批
二、取消事項(3項)
1.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許可
2.公共停車場開辦許可
3.停車場設計方案審核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一、保留事項(2項)
1.外國人、臺港澳居民通行、居留、準遷、出入境、旅行、暫住證核發
2.公民因私出國護照及內地居民往來臺、港、澳通行證核發
二、取消事項(1項)
開辦涉外賓館許可
市公安消防局
一、保留事項(3項)
1.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 *** 、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及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審查
2.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資格
3.建筑工程消防設計防火審核、建筑工程消防驗收審核
二、取消事項(4項)
1.電、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人員資格認定
2.企業專(兼)職消防人員資格培訓
3.易燃易爆特種崗位人員資格認定
4.消防設施設計、安裝、維修、操
青島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城鄉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山東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的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及其管理。
軍事測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
區(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工商、價格、文廣新、質監、保密、國家安全、通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鼓勵測繪科技創新,鼓勵使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水平。對在測繪科技進步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第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第八條 市、區(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市、區(市)人民 *** 有關部門編制專業規劃涉及測繪地理信息業務的,應當征求本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第九條 下列基礎測繪工作,由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全市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與維護;
(二)市級財政負擔的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及其數據庫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三)市級地理空間框架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四)市級財政負擔的測繪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更新;
(五)市級財政負擔的航空攝影與遙感測繪;
(六)市級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的編制;
(七)地理市情監測;
(八)市級測繪應急保障;
(九)省、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下列基礎測繪工作,由區(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內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網的建立、復測與維護;
(二)本級財政負擔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測制與更新及其數據庫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三)本級地理空間框架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四)本級財政負擔的測繪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更新;
(五)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底圖與地圖集(冊)的編制;
(六)地理區(市)情監測;
(七)本級測繪應急保障;
(八)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和實時更新相結合的制度。
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應當每5年維護、更新一次,1∶5000、1∶10000比例尺地圖每5年更新一次,1∶1000、1∶2000比例尺地圖每2年更新一次,1∶500比例尺地圖每1年更新一次。
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二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測繪地理信息成果共享機制。 *** 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產生的地理信息成果,以及其他經 *** 部門審批項目所產生的地理信息成果,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更新數據,并通過地理空間框架的基礎平臺在全市共享。第十三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投資建立涉及地理信息的相關專業信息系統,應當以本級基礎地理空間框架為基礎平臺。
建立其他信息系統,應當采用本市統一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