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測繪資質2022年延期
沒有延期。
資質新政策何時出臺?該省資質率先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河南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1.大地測量2.測繪航空攝影3.攝影測量與遙感4.工程測量5.海洋測繪6.界線與不動產測繪7.地理信息系統工程8.地圖編制9.導航電子地圖制作10.互聯網地圖服務。注意新申請只能從乙級申請,不能直接申請甲級。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1997)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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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的決定
(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條會議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決定對《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條修改為:“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縣(區)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縣(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2、增加了第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任何建設不得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
3、原第五條順延為第六條,修改為:“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城市規劃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縣(區)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區)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涉及的各專業規劃由各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縣(區)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參與和配合城市規劃的編制,并無償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
4、原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之一款修改為:“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并與本市的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二款在“歷史文化名城”之后增加“保護”二字。
5、原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上級人民 *** 審批。
“縣(區)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須經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 *** 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須經鎮人大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 *** 審批;在市規劃區以外的,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報縣(區)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原第八條改為第九條。
7、增加了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涉及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和古城風貌。”
8、原第九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三款,增加一、二款: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節約土地及空間資源,保護機場凈空及微波通道,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
“各類開發區的規劃與建設,必須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9、原第十條改為第十三條。
10、原第十一條改為第十四條,在之一款“風景游覽區”后增加“名勝古跡”的規定。
第二款修改為:“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須經同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11、增加第十五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各項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實行統一規劃管理。”
12、原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從事城市規劃設計、勘測、環境藝術裝璜的,應持有關資格證書,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注冊登記后,方可進行。
“申請領取城市規劃設計、勘測、環境藝術裝璜資格證書的,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13、原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各級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建議書時,應當征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各項設計任務書在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
14、原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和個人申領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建設用地方案,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及建設、環保、文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選址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規劃要點,核發《選址意見書》。”
15、原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九條。
16、原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務書、地形圖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規劃和國家規定的用地標準,確定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17、原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地性質,位置和界限、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服從市、縣(區)人民 *** 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
18、原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和進行臨時建設的,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臨時用地和臨時建設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建筑到期自行拆除。確需延長期限的,應提前兩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
“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臨時建筑不得出租、 *** 、買賣。
“搶險救災急需用地的,可先使用,后補辦手續。”
19、增加第二十三條:“在城市規劃區內經批準的臨時建筑因城市規劃、建設在有效期內需要拆除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自行拆除,由有關部門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搭建的臨時建筑,應無條件拆除。”
20、原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之一、二項合并為之一項:“(一)征用與規劃道路、河道、綠化帶相連的土地時,同時代征相應的公用用地。”
第三項改為第二項。
21、原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
刪去原第二十二條。
22、原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持批準的建設計劃文件,用地權屬證明,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準予建設的項目,提出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
“(三)依照規劃設計要求,委托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進行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
“(四)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施工圖和通訊、環保、消防、衛生、文物等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后,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十五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按工程總造價的百分之一繳納規劃保證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退還規劃保證金。”
刪去第三款。
23、原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對建設工程進行以下管理:
“(一)收到建設工程開工驗線申請七日內進行驗線;
“(二)施工期間按照工程進度,進行必要的查驗;
“(三)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收;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區臨時搭建的施工設施和原有建筑應當拆除;驗收合格后核發規劃驗收合格證。”
24、原第十二條與原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交通、通訊、供電、環境衛生、消防、排水、空中走廊以及毗鄰現有建筑的通風和采光。
“(二)在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規定范圍內,不得布置影響市容的圍墻、車棚、車庫、供熱鍋爐房、旱廁、煙囪、水塔、環保防治防設施等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
“(三)嚴禁臨街設置垃圾道口和住宅樓單元出入口,不得擅自改變城市道路兩側建筑物臨街窗口的使用性質。
“(四)建筑物與室外市政工程管線、鐵路、河道、堤防等之間距離要符合有關規定。”
25、刪去原第二十六條。
原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
26、原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城市規劃區內建筑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大同市規劃區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標準。”
27、原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依次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28、原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城市雕塑、紀念性碑塔、公共園林、廣告牌、宣傳牌欄、燈箱、防風門斗、櫥窗、建筑物立面裝璜及噴泉、花壇、建筑小品等城市環境藝術工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環境藝術工程的應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技術審查。”
29、增加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建設的,供水、供電部門應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制止其違法行為。”
30、原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與第三十七條合并,作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其退回占用的土地:
“(一)用地單位已撤銷或者遷移且未開工建設的;
“(二)連續兩年不使用的;
“(三)鐵路、公路、機場等建設項目中經核準棄用的;
“(四)用地單位因建設計劃變更棄用的;
“(五)擅自改變已征用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性質、用地面積的;
“(六)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擅自占用土地的;
“(七)未經批準延期占用土地的。”
31、修改為:“原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一)占壓城市道路紅線范圍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和城市水源保護區、河道管理區、風景游覽區、園林綠地、廣場、高壓供電走廊、人行便道以及地下管線的垂直地面進行建設的;
“(三)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符合本市規劃區生活居住建筑間距標準的;
“(四)在主要街道兩側擅自建設圍墻、車棚、車庫、供熱鍋爐房、旱廁、煙囪、水塔、環保防治設施等影響市容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設施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建設影響機場凈空、微波通道以及城市現有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建設的;
“(七)在臨時占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設施的。
“(八)臨時建筑擅自出租、 *** 、買賣的。”
32、原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工程總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
“(一)建筑物臨街設置垃圾道口、住宅樓單元出入口或者擅自改變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筑物臨街窗口使用性質的;
“(二)未經批準或者未按規定敷設管線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城市環境藝術工程設施建設的;
“(四)建筑物與室外市政工程管線、鐵路、河道、堤防等之間的距離不符合規定的;
“(五)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其他建設的。”
33、增加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規劃設計、勘測、環境藝術裝璜,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或者未持有關資格證書進行設計、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4、原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依次改為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本決定經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依據此決定對《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決定(2008)
一、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級基礎測繪成果5年更新一次,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3年更新一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二、第十一條之一款修改為:“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基礎性測量標志的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與航空攝影計劃,并組織實施。”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規定:“具備礦山測量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標準進行實測。礦山測量圖紙應當注明測繪單位、測繪資質證書編號、主要技術負責人、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完成時間等內容。
測繪單位對所完成的礦山測量圖紙質量終身負責,不得提交虛假的礦山測量圖紙資料。”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規定:“按照礦山企業管理權限,礦山測量圖紙應當由相應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專業技術機構對礦山測量圖紙的審核結果終身負責。”五、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之一款修改為:“測繪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招標的測繪項目,依法可以不進行招標。”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測繪單位在組織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有關要求,持測繪資質證書、項目合同文本等有關材料向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測繪項目登記。”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二條,規定:“距離永久性測量標志400米范圍內不得建設微波、雷達、廣播電視等大功率無線電發射設施;確需建設的,應當報經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
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因非人為因素自然倒塌或者瀕臨倒塌又無法修復的,經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批準后,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單位提交虛假的礦山測量圖紙資料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負責礦山測量圖紙審核的專業技術機構,未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審核的,取消其審核資格,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進入礦山測量圖紙審核領域;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未經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礦山測量圖紙辦理相關手續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礦山企業使用未經專業技術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礦山測量圖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責令停產整頓。”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不招標,或者將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十、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單位在組織實施測繪項目前未進行測繪項目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測繪項目登記手續;拒不補辦的,依照有關規定沒收測繪成果和違法所得。”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盜竊、損毀測量標志和非法收購廢舊測量專用器材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由于行政區劃變更,目前我省已沒有地區行政公署設置,因此,對所涉條款亦作了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