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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館崗前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范本!!!
賓館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內容一般為:入住賓館后,要熟悉清楚緊急疏散通道樓梯與所入住房間的方向,以及安全出口、報警器、滅火器的位置等。
員工消防安全培訓包含火災基本知識、滅火的基本原理及 *** 、火警電話及報警 *** 、火場逃生與自救、消防設施與設備、初起火災的特點及撲救 *** 和消防安全標志等方面。
要熟悉安全出口位置 在賓館客房門的背后或走廊里,一般都有安全疏散示意圖,標明房間或你當前所在位置以及安全出口位置,同時會用箭頭指明疏散方向。
測繪資質通用標準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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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劃分為通用標準、專業標準兩部分。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的標準。
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的標準。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本標準分為通用標準、專業標準兩部分。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有法人資格,并同時達到通用標準和所申請專業類別的專業標準要求。
申請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的單位,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超過本標準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數量的80%;申請互聯網地圖服務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作要求。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法人中的甲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200萬元;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丁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申報測繪丙級資質相關資料:請教
1、申報測繪丙級資質申請書;質量檢驗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測繪成果質量管理制度目錄;有關質量管理情況的說明(測繪作業過程中質量控制、檢察、驗收情況)。
2、需要工商營業執照、測繪儀器數量及發票、法人代碼、測繪技術人員數量與職稱、職稱證書、申請書及有關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復等。
3、測繪資質丙級申報條件:近2年內完成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50萬元,且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將本辦法中的“天津市測繪管理辦公室”統一修改為:“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第二條修改為:“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審核公布、提供使用和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市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者副本的接收、搜集、整理和儲存,并定期將測繪成果目錄提供給有關使用單位。
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2010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市人民 *** 規定的職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 *** 鼓勵加強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責任。第十條 天津市測繪處是我市測繪業務、測繪資料的主管部門,是對外的測繪業務和提供測繪資料歸口管理單位,由其負責督促、檢查本辦法的貫徹執行情況。
《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修改為:“依法應當交納測量標志有償使用費的單位,拒不交納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交,逾期仍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之一條 為加強本市測繪成果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規章 1.對《天津市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02年市人民 *** 令第56號)作出修改。(1)刪除第十一條之一款。(2)刪除第十三條。(3)刪除第十四條。(4)刪除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