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09)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成果規定的管理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成果規定,維護國家安全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成果規定,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匯交、保管、利用測繪成果和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支持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建立測繪成果的共享機制。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工作。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者指定的測繪成果保管單位具體負責測繪成果資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服務等工作。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成果規定: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一)建立全省與國家測繪系統相統一的三等、四等大地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成果云南省昆明市測繪資質成果規定;
(二)測制和更新1∶10000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成果;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地理信息遙感的成果;
(五)基礎地理底圖編制的成果;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六條 州(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
(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與全省測繪系統相統一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成果;
(二)測制和更新1∶2000至1∶10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成果;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七條 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下列測繪成果:
(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與州(市)測繪系統相統一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的成果;
(二)測制和更新1∶5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成果;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成果;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的成果。第八條 依照《條例》第九條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分別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
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應當保證數據準確、資料完整、整飾規范。第九條 州(市)、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按年度逐級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并實行動態更新。第十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
測繪單位應當加強測繪成果質量管理,落實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和責任制度,并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測繪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使用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成果,應當按規定經測繪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第十一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不得擅自復制、 *** 或者轉借;確需復制、 *** 或者轉借的,應當經有相應密級管理職責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原件的密級管理。第十二條 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委托有關單位進行規劃、設計、信息系統開發等活動的,委托單位應當與被委托單位簽訂保密協議。項目完成后,委托單位應當收回其提供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被委托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復制或者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三條 存儲、處理、傳遞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計算機及其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與互聯網或者其他公共信息 *** 相連接,必須實行物理隔離,并遵守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有關保密管理的規定。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報經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并批準后方可實施。
被銷毀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應當編目登記,鑒定人、監銷人、批準人均應當在登記冊上簽名,登記冊應當歸檔保存。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銷毀后,應當書面告知提供該測繪成果的單位。
云南省測繪條例(2020)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加強基礎測繪管理,促進測繪成果的應用,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鼓勵發展地理信息產業。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因城鄉規劃、建設和科學研究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并經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批準。
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論證報告、技術方案和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的方案。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實行資源共享制度,由所在地縣級人民 *** 統一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統一管理。第七條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并向社會提供服務。第八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 *** 預算。加大對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基礎測繪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省級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更新、維護;
(二)航空航天遙感資料的獲取與處理;
(三)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和數字產品的測制、更新;
(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系統的建設、更新、維護;
(五)基礎地理底圖、公益性標準地圖的編制、更新;
(六)省級常態化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七)全省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等省級重大項目的基礎測繪。第十二條 州(市)、縣(市、區)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州(市)、縣(市、區)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基準體系的建設與更新、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和數字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系統的建設、更新、維護;
(四)本行政區域內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五)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省級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更新周期不超過10年。1∶5000、1∶10000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資源的更新周期,壩區及經濟發達地區不超過2年,山區不超過5年。
州(市)、縣(市、區)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云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云南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和使用云南省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各級人民 *** 應當重視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加強測繪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對在測繪工作和科學技術研究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四條 云南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省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級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項目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項目的實施經費由同級財政專項安排。第六條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全省地籍測繪工作。第七條 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第八條 以測繪為目的,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航空遙感測繪的,應當將計劃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第九條 測繪項目實行分級管理。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后應當按下列管理權限,將設計書、驗收報告和技術總結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范圍:
(一)四等以上控制測量;
(二)航空攝影測量和航空遙感測繪;
(三)比例尺為1/500、面積在5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2000、面積在2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5000、面積在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為1/10000、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圖測繪、地籍測繪、房籍測繪和工程測量;
(四)省以上重點測繪項目;
(五)各種地圖、地圖集(冊)的編制出版;
(六)省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
(七)以地形圖為基礎的地理信息系統。
前款所列范圍以外的測繪項目,由州(地)、市、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由州(地)、市人民 *** 確定。第十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施測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因建設、城市規劃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州(地)、市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和省人民 *** 批準的建設項目,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 *** 批準并按《測繪法》的規定備案;其他城鎮和建設項目,由州(地)、市人民 *** 批準,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從事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測繪業務。
測繪資格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審查。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自接到測繪資格認證申請后30日內予以辦理,合格的發給測繪資格證書;不合格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有關部門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外的測繪任務,應當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認證手續。第十二條 測繪資格證書的變更、注銷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和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經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必須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交驗批準的文件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任務所在地的州(地)、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
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的部門,自接到測繪項目登記申請后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已列入測繪規劃并送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再另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