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 總 則
之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測繪地理信息信用建設,營造良好的測繪市場環境,促進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誠信自律,推動地理信息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浙江省五類主體公共信用評價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有據、公平公正的評價原則和屬地評價、全省互認的管理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依法保護信用信息主體合法權益。
第四條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健全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庫,指導監督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活動。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信用庫更新及信用等級評價、發布等工作,負責省級A級信用單位的評定與報送工作,并負責本部門產生的信用信息申報和核定工作。指導監督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的更新及上報等工作。
第五條 激勵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獲得良好信用評價。鼓勵 *** 、法人、其他組織和社會公眾依法使用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信息,充分發揮良好信用在推動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中的引導作用。
- 信息征集
第六條 測繪資質單位信用信息征集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縣級以上 *** 部門表彰信息、守信激勵信息;
(二)縣級以上 *** 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失信信息;
(三)法院系統司法處理信息、履行生效裁判信息;
(四)測繪地理信息行政審批、行政檢查等監管信息;
(五)法定質檢機構實施的測繪質量檢驗信息;
(六)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依法提供的信息;
(七)參與國家、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標準制定的信息;
(八)金融、稅費信息;
(九)公益慈善信息;
(十)其他與信用有關的社會信息。
第七條 測繪從業人員信用信息征集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執業資格及注冊狀況、持證上崗等信息;
(二)個人履職責任信息;
(三)參與國家、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標準制定的信息;
(四)金融、稅費信息;
(五)公益慈善信息;
(六)其他與信用有關的社會信息。
第八條 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通過以下途徑征集:
(一)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共享;
(二)黨委、人大、 *** 、政協及有關部門信息共享;
(三)測繪地理信息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信息共享;
(四)資質單位申報;
(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填報;
(六)其他合法途徑。
第九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省外測繪資質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集,并在該信用信息產生30日內報送至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按規定分送至自然資源部及該單位注冊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信用評價
第十條 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的信用等級每年評價1次。評價信息產生時間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截止時間為當年1月15日前。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的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為五年,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認定之日起計算。
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為認定之日起一年(良好事項有明確有效期的,與良好事項有效期一致)。
不良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和良好信用信息有效期屆滿后,不再參與信用評價,將其轉為長期保存信息予以保存。
第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等級分為A級(優秀)、B級(良好)、C級(一般)、D級(較差)、E級(差),共5級。
測繪資質單位的基本情況、金融財稅、管治能力、遵紀守法信息為負向相關,社會責任信息為正向相關。
測繪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經濟行為、履職能力、遵紀守法信息為負向相關,社會公德信息為正向相關。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信用評價方式采用量化評分法。總分設置為100分,其中得分在91分及以上的為A級,得分在81至90分的為B級,得分在71至80分的為C級,得分在61至70分的為D級,得分在60分及以下的為E級。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等級評定為E級:
(一)發生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失泄密事故,經主管部門認定為責任事故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發生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項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受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三)測繪資質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四)在各級測繪地理信息“雙隨機”檢查或法定質檢機構實施的測繪質量檢驗中5年內累計兩次及以上不合格的。
第十五條 測繪從業人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信用等級評定為E級:
(一)存在嚴重失泄密行為,受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受到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質量事故、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
(三)單位重大測繪地理信息違法案件的主要負責人;
(四)測繪資質申報材料弄虛作假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虛假材料涉及本人。
- 信息公布
第十六條 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資質單位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七條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等級評價結果。
省自然資源廳每年公布一次全省A級信用測繪資質單位名單。
第十八條 省、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所在地 ***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門建立工作聯系,共享發布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測繪資質單位的信用信息可通過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臺(http://hyjg.zrzyt.zj.gov.cn/)查詢。
測繪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可以向省自然資源廳申請查詢。查詢時,應當提供查詢人有效身份證明和被查詢人的授權證明。
- 信用修復
第二十條 測繪資質單位或測繪從業人員的不良信用信息認定1年后,測繪資質單位或測繪從業人員認為其失信行為已整改到位,可向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申請信用修復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產生新的同類不良信息,且新的不良信息產生時間與申請信用修復時間不超過1年;
(二)其他依法不應當予以信用修復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作出結果認定。對于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確認信用修復,同時在全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庫中做好標注,并將修復信息歸集到浙江省公共數據工作平臺。
信用修復申請調查核實期間,不停止對該不良信用信息的發布。
第二十三條 測繪資質單位、測繪從業人員或其他公民、法人、組織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布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布該信息的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
第二十四條 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處理。
- 結果應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行政許可、 *** 采購、 *** 投資項目招投標、資金扶持、公共資源交易、表彰獎勵等工作中,應當通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以及公共信用信息查詢窗口查詢測繪資質單位及測繪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依法采取激勵或懲戒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A級信用測繪資質單位,在以下方面給予鼓勵:
(一)降低“雙隨機”檢查頻率和減少專項檢查次數;
(二)在 *** 投資為主的測繪工程項目投標過程中,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考慮;其他市場主體可參照給予優惠或便利;
(三)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評獎中,同等條件給予優先考慮;
(四)其他應當予以鼓勵的措施。
對A級信用測繪從業人員,在表彰獎勵等方面,同等條件給予優先考慮。
第二十七條 對D級及以下信用測繪資質單位,在以下方面給予處理:
(一)提高“雙隨機”檢查頻率;
(二)視情況不授予該單位在自然資源領域的榮譽稱號;
(三)其他按規定應當采取的懲戒性措施。
對D級及以下信用測繪從業人員,在授予自然資源領域的榮譽稱號方面給予限制。
-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提請相關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披露或故意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宜公開的信用信息的;
(二)捏造或擅自更改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反測繪地理信息信用管理相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為。
-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業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
- 浙江省測繪資質單位信用等級評分標準
- 浙江省測繪從業人員信用等級評分標準
附件1
浙江省測繪資質單位信用等級評分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分值 | 二級指標 | 分值 | 評分說明 | 數源部門 |
1 | 基本情況 | 8 | 主要人員 信息 | 4 | 法定代表人、董監高、實際控制人等主要人員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扣2分/人次。 | 法院系統、其他相關部門 |
法定代表人、董監高、實際控制人等主要人員未履行生效裁判信息的,扣2分/人次。 | 法院系統 | |||||
經營信息 | 4 |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信息或法人證書被凍結的,扣2分/次。 | 市場監管部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 | |||
被列為非正常戶信息的,扣2分/次。 | 稅務部門 | |||||
2 | 金融財稅 | 19.5 | 金融信息 | 13.5 | 未履行融資信貸領域生效裁決的,扣5分/次。 | 法院系統 |
發生融資信貸領域刑事犯罪的,扣6分/次。 | 法院系統 | |||||
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或存在逃廢債務行為的,扣1.5分/次。 | 金融部門 | |||||
未按規定參加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信息的,扣1分/次。 | 人行部門 | |||||
稅費信息 | 6 | 社保費用欠繳累計超過3個月的,扣3分/次。 | 稅務部門 | |||
被列入惡意欠稅名單的,扣3分/次。 | 稅務部門 | |||||
3 | 管治能力 | 11 | 產品質量信息 | 5 | 1.國家級測繪質量監督檢查中,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扣3分/次; 2.省級測繪質量監督檢查中,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扣2分/次; 3.其他被法定質檢機構檢驗質量不合格的,扣1分/次。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安全生產信息 | 3 | 1.省級以上測繪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被責令限期改正的,扣3分/次; 2.其他領域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被責令限期改正的,扣2分/次。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住建部門、消防部門 | |||
環境保護信息 | 3 | 突發環境事件涉及測繪地理信息工作責任的,扣2分/次。 | 生態環境部門 | |||
4 | 遵紀守法 | 51.5 | 行政管理信息 | 13 | 1.違反測繪資質相關規定從事測繪活動受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的,扣10分/次; 2.違反招投標相關規定開展測繪項目受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的,扣10分/次; 3.違反測繪成果管理相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受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的,扣10分/次; 4.違反地圖管理規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或者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受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的,扣10分/次; 5.違反保密管理規定,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受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的,扣10分/次; 6.其他測繪地理信息或市場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扣5分/次。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 |
6 | 1.不履行與測繪地理信息有關的處罰、判決、裁定等,被強制執行的,扣6分/次; 2.不履行其他領域的處罰、判決、裁定等,被強制執行的,扣3分/次。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法院系統、其他相關部門 | ||||
2 | 未履行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作出信用承諾的,扣2分/次。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 | ||||
5.5 | 1.不配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隱瞞、拒絕或阻礙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扣3分/次; 2.國家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監督檢查中,被責令整改的,扣3分/次; 3.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監督檢查中,被責令整改的, 扣2分/次; 4.在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許可事項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被責令整改的,扣3分/次; 5.未按規定要求報送測繪地理信息備案項目的,扣1分/次; 6.單位基本信息發生變更、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技術裝備所有權發生變更或報廢的,未在三十日內通過全國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申請更新有關信息,扣0.5分/次; 7.其他經主管部門認定為不良信息的,扣1分/次。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 | ||||
司法處理信息 | 13 | 1.除失信被執行人和融資領域外,單位未履行生效裁判的,扣5分/次; 2.除融資領域外,違反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扣6分/次; 3.被法院認定為虛假訴訟,且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扣2分/次。 | 法院系統 | |||
嚴重失信信息 | 12 | 1.被列入自然資源領域嚴重失信名單的,扣8分/次; 2.被列入其他領域嚴重失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的,扣4分/次;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法院系統、其他相關部門 | |||
5 | 社會責任 | 10 | 公益慈善信息 | 2 | 成立志愿服務隊伍開展志愿服務活動,且志愿服務記錄時長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加1分。 | 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 |
1.紅十字突出貢獻捐贈單位的,加1分; 2.年度內捐贈票據金額累計達到10萬元的,加0.5分; 3.年度內捐贈票據金額累計達到50萬元的,加1分。 | 省紅十字會、民政部門 | |||||
守信激勵信息 | 2 | 被列入A級納稅人或其他部門紅名單的,加0.5分/次。 | 相關部門 | |||
6 | 1.獲得黨委、人大、 *** 、政協及有關部門表彰的,加3分/次; 2.配合處置突發事件、參與應急搶險、自然災害救援的,加2分/次; 3.獲得國家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三等次及以上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3分/次; 4.獲得省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二等次及以上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1分/次; 5.主編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業標準的,加1分/個; 6.獲得測繪地理信息發明專利的,加1分/項。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測繪地理信息學會/協會、其他相關部門 |
注:單項評分扣分累計二級指標分值扣完為止,加分累計不超過二級指標分值。
附件2
浙江省測繪從業人員信用等級評分標準
序號 | 一級指標 | 分值 | 二級指標 | 分值 | 評分說明 | 數源部門 |
1 | 基本情況 | 14 | 失信信息 | 5 | 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董監高、實際控制人等主要人員,扣3分/次。 | 法院系統、相關部門 |
未履行生效裁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董監高、實際控制人等主要人員,扣2分/次。 | 法院系統 | |||||
履職信息 | 9 | 被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的,扣5分/次。 | 相關部門 | |||
被撤銷、吊銷執業資格行政處罰單位的負責人,扣4分/次。 | 稅務部門 | |||||
2 | 履約能力 | 11 | 市場交易信息 | 9 | 未履行合同違約生效裁決的,扣4分/次。 | 法院系統 |
因合同違約造成刑事犯罪的,扣5分/次。 | 法院系統 | |||||
信用承諾信息 | 2 | 未履行行政事項辦理過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諾的,扣2分/次。 | 相關部門 | |||
3 | 經濟行為 | 9 | 金融信息 | 6 | 貸款還款逾期違約超過3個月的,扣2分/次。 | 住建部門 |
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或逃廢債務行為的,扣4分/次。 | 金融部門 | |||||
稅費信息 | 3 | 社保費用欠繳累計超過3個月的,扣3分。 | 稅務部門 | |||
4 | 遵紀守法 | 56 | 行政管理信息 | 15 | 1.單位違反測繪資質相關規定從事測繪活動受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扣10分/次; 2.單位違反招投標相關規定開展測繪項目受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扣10分/次; 3.單位違反測繪成果管理相關規定匯交測繪成果受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扣10分/次; 4.單位違反地圖管理規定編制、出版、展示、登載、更新的地圖或者從事互聯網地圖服務受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扣10分/次; 5.單位違反保密管理規定,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受到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扣10分/次; 6.單位受到其他測繪地理信息或市場經營行為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扣5分/次。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 |
5 | 1.單位不履行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處罰、判決、裁定等被強制執行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扣5分/次; 2.單位不履行其他行政處罰、判決、裁定等被強制執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扣3分/次; 3.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判決、裁定等被強制執行的,扣2分/次。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法院系統、其他相關部門 | ||||
5 | 1.單位不配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隱瞞、拒絕或阻礙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扣3分/次; 2.單位在國家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監督檢查中,被責令整改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扣3分/次; 3.單位在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監督檢查中,被責令整改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扣2分/次; 4.單位在測繪地理信息行政許可事項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被責令整改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扣3分/次; 5.單位未按規定要求報送測繪地理信息備案項目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扣2分/次; 6.單位基本信息發生變更、專業技術人員離職、技術裝備所有權發生變更或報廢的,未在三十日內通過全國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申請更新有關信息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扣1分/次; 7.個人存在其他不良行為信息,扣1分/次。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 | ||||
司法處理信息 | 13 | 除失信被執行人和與合同違約相關外,個人未履行生效裁決的,扣5分/次。 | 法院系統 | |||
除與合同違約相關外,個人違反刑法構成犯罪的,扣5分/次。 | 法院系統 | |||||
個人進行虛假訴訟,且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扣3分/次。 | 法院系統 | |||||
嚴重失信信息 | 18 | 1.個人被列入自然資源領域嚴重失信名單的,扣6分/次; 2.個人被列入其他領域嚴重失信名單(失信被執行人)的,扣4分/次。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法院系統、其他相關部門 | |||
5 | 社會功德 | 10 | 公益慈善信息 | 2 | 參加志愿服務,且志愿服務記錄時長累計達到100小時的,加1分。 | 省委宣傳部(省文明辦) |
1.個人獲得紅十字突出貢獻的,加1分; 2.個人獲得“浙江慈善獎”(個人捐贈獎)的,加1分。 | 省紅十字會、民政部門 | |||||
守信激勵信息 | 2 | 個人被列入紅名單的,加0.5分/次。 | 相關部門 | |||
6 | 1.單位獲得黨委、人大、 *** 、政協及有關部門表彰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加3分/次; 2.個人獲得黨委、人大、 *** 、政協及有關部門表彰的,加3分/次; 3.個人獲得突發事件、應急搶險、自然災害救援等工作表彰的,加2分/次; 4.主持的項目獲得國家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三等次及以上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3分/次; 5.主持的項目或個人獲得省級測繪地理信息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團體評定的第二等次及以上獎項或榮譽稱號的,加1分/次; 6.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業標準主要起草人,且排名在前6名的,加1分/次; 7.獲得測繪地理信息發明的專利人,加1分/次。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家知識產權局、測繪地理信息學會/協會、其他相關部門 |
注:單項評分扣分累計二級指標分值扣完為止,加分累計不超過二級指標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