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異地跨省施工的建筑單位,怎么交企業稅款?
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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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建筑企業
跨地區項目部預繳稅款: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只限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項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異地施工,國家并沒有規定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預繳稅款: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在機構所在地預繳。
2、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建筑企業
二級分支機構分攤預繳稅款:總機構在每月或每季終了之日起十日內,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的50%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總機構所在省市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同樣按三個因素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分攤時三個因素權重依次為0.35、0.35和0.3。
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各分支機構分攤預繳額=所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總機構應預繳總額=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稅額×50%
3、既設直管跨地區項目部又設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建筑企業
總機構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只設二級分支機構” *** 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總機構、項目部、各分支機構在各自所在地就地預繳稅款。
三、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總清算
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四、跨地區經營的項目部需要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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